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近年影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2016年,新证据显示聂树斌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撤销原判,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李锦莲案李锦莲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另一起冤假错案。
1995年,李锦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改判无期徒刑。
2018年,新证据显示李锦莲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
三、青岛中院“4·28”枪击案2018年4月28日,青岛中院发生一起枪击案,致一名法官死亡。
经侦查,凶手为一名律师,其因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而报复杀人。
此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司法不公、律师权益保障等问题。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依法严惩凶手,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
四、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2016年,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三兄妹因家庭贫困、父母外出务工,长期遭受虐待,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此案揭示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不足。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五、武汉“光谷生物城”火灾案2019年,武汉“光谷生物城”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违规操作导致。
此案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探路冤假错案法硕1501 柯晗一、案情回顾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校办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疑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今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二、本案疑点(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询问被拘留人。
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可能使用违法手段。
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要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
但是,即使这样,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极不正常。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7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
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
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
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
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
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法负责人的说法: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0101c9033687e21ae45a932.png)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摘要: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他先使张差饥饿难忍,然后对张差说:“先说实话,才能吃饭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
一个手持棘木棍的壮汉,机敏地东躲西闪,来到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庆宫,他把内侍打倒在地后,直扑太子安寝的正殿,企图袭击太子。
听到内侍的呼喊,宫廷护卫闻声赶来,把壮汉团团围住。
壮汉寡不敌众,被活擒了。
要把这桩谋杀太子案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还得先从万历皇帝说起。
明神宗朱翊钧是一位昏庸、贪财、懒惰的皇帝。
他六岁被立为太子,十岁即位为帝,次年改年号为万历,十六岁举行大婚。
皇后姓王,知书达理,淑静端庄,但万历不喜欢她,从不宠幸她,她当然也未能生儿育女。
万历的生母李太后住在慈宁宫。
一次,万历到那里请安时,和一位姓王的宫女发生了关系。
后来这位宫女怀了孕。
当宫女的肚子掩盖不住的时候,万历只得承认此事,并封宫女为才人。
后来,王才人生下了皇长子朱常洛,又被封为恭妃。
按封建礼法的规矩,既然皇后无出,就应当“无嫡立长”,大家都认为这位皇长子理所当然是皇位继承人。
后来,万历宠爱的一个姓郑的妃子又生下一位皇子。
这郑妃不仅长得妖艳,又极善于迎合万历的心意,所以最为得宠。
万历爱屋及乌,对这位皇子便特别看重。
于是,万历把郑妃破格晋封为皇贵妃。
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
此时,关于立储问题,朝廷内部分为了两派,一派是正统派,坚持要按“无嫡立长”的原则办事。
另一派是主张“废长立幼”的万历皇帝、郑妃及其亲友。
正统派不断上疏阐述“立储自有长幼”的高见,要求赶快兑现。
万历虽有些后悔,但又不好自食其言,就推说皇长子年纪尚小,想等待时机再“废长立幼”。
转眼间,皇长子长到了十五六岁,按明朝的惯例,皇子该成婚了。
正统派坚持要先册立皇长子,为太子然后再举行婚礼;郑妃派则主张只举行婚礼。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聂树斌被指控在河南省安阳
市犯有强奸和谋杀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这起案件一直备受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首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备受质疑。
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主要来
自于被害人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供述。
然而,被害人在警方讯问中曾多次改口,而聂树斌的供述也存在多个版本,这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辨明。
此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疑点,如现场指纹、DNA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
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司法程序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此案中,警方的取证过程存
在不当行为,对聂树斌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这严重违反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最后,聂树斌案中的死刑执行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尽管聂树斌在狱中一直
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最终他还是在2001年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随后有多名证人
出现,称曾目击真凶,这使得案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和平反呼声。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证据确凿、司法公正、
死刑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使得其真相难以辨明,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聂树斌案,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促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法律课题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深远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1995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被逮捕,并于1995年4月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案件经过1. 发案与侦查1994年4月25日,鹿泉区某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案发后,鹿泉区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2. 聂树斌被捕1994年8月,聂树斌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聂树斌承认了强奸杀人罪,并供出了杀人现场。
然而,警方在杀人现场并未找到聂树斌所供述的凶器、血迹等证据。
3. 一审与死刑1995年3月,鹿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认为聂树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聂树斌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4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4. 再审与平反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聂树斌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揭示了冤假错案的严重性。
聂树斌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 推动了司法改革。
聂树斌案的平反,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推动了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3.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聂树斌案的平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案件启示1.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聂树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
2.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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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二、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很简单,因为它只有结论而没有证据展示及法律推理,所以,仅凭判决书无从谈起其定罪量刑是否正确。
但是,仅从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要求,就发现了一个问题。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但是,请大家注意,一审判决中却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既然能这样擅自改变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此违反程序,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怀疑它们有什么不可以改变。
三、聂树斌案再审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如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罪,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审判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在无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始终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唯有在裁判生效后,为保障生效判决的安定性,故为启动再审程序,设定了主张提起再审程序方,须负提供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运用“确有错误”以便证明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但在证据法理上这种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并非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而是程序性的立证责任。
这一认定,对于再审启动后的再审裁判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
换言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认定原判“确有错误”,但经再审却不一定认定原判确有错误,经再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在裁判上自相矛盾。
而且,一旦启动了再审程序,实质性的举证责任则始终归属于控方承担,而不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举证责任就倒置由被告方承担。
在聂树斌案中,只要辩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案王书金有作案的可能性,那么就证明了聂树斌有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证明了其有不是凶手的合理怀疑未能排除,就足以证明聂案控方举证未达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条件,而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提起再审程序的立证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
四、聂树斌案再审中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⑵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聂案来说,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定罪标准不能降低。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本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再审标准不能抬高。
我国提起再审的标准始终是规定为刑事裁判“确有错误”。
综合判断聂案复查所揭示的全部证据,聂案对聂树斌定罪并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全案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王书金有作案的很大可能性,聂案不足以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合理怀疑,聂树斌虽也有作案的现实可能性,不管其可能性有多大,但全案却不能有效地排除聂树斌有因逼供、诱供而供述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有重要疑点无法排除其并非作案凶手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定聂树斌为杀人凶手,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故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构成杀人犯罪,属于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判决“确有错误”而应当提起再审的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五、聂案再审中的证明对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而各种证据。
”因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事实,都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聂树斌案件中的定罪证据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的供述:供述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供述强奸杀人过程等;(2)证人证言:群众反映、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的关于被害人遇害当天所穿衣物(3)物证:被害人衬衫提取物(4)辨认笔录:聂树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以及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辩护律师陈述,认为聂树斌有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但从山东高院复查的情况看,聂树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的问题。
因此结论是,聂树斌在关押期间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聂树斌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个罪。
关于强奸罪部分,在听证会上,申诉方第一发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中谈到:“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曾认为聂树斌的强奸犯罪证据不充分”,并引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一部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
他们确认强奸罪部分的证据仅有聂树斌的供述。
只有供述,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证据。
一个证据就是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这是证据学基本常识,也是证据铁规则之一。
仅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即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第(二)、(三)种情形(分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综合全案证据,我也认为聂强奸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问题是这不仅是对其强奸罪名不能成立的再审理由,而且更重要的还应是聂杀人罪名不能成立的再审理由。
因为:其一,既然不能认定其为强奸,就不能认定其有强奸杀人的故意,聂未强奸被害人,为什么要把她杀死?这就毫无道理。
其二,杀人动机的证据缺失,就使整个杀人证据链条脱扣,一环脱扣,就全部脱扣,就形不成杀人犯罪的闭合性的证据锁链,杀人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三,聂未强奸,而却为什么承认强奸,而且始终不翻供;同理,聂未杀人,难道就不会因同样原因,而承认杀人,且始终不翻供?这就有力地动摇了河北政法方关于聂多次供认杀人,始终不翻供而证明供述具有的真实性的证明逻辑。
当年法院无视以上完全不能定罪的证据,认定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实在是违反“疑罪从无”原则。
如今,王书金的证据链都被法院称缺乏足够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对比可知当年聂树斌定罪量刑的证据更是匮乏。
虽然王书金一直坚持自己才是聂案元凶,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不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真凶。
王书金的供述或许不能证明自己是凶手,但是却能让我们对聂树斌案产生足够的合理怀疑。
参考文献:[1] 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2] 咸东旭吕泽华.聂树斌案启动再审难的证据与法律问题的分析[J].辽宁铁警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3]龙宗智.聂树斌案法理研判[J].法学,2013年第4期[4]褚福明.王书金案件证据分析[J].证据科学,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