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聂树斌案
近年影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2016年,新证据显示聂树斌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撤销原判,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李锦莲案李锦莲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另一起冤假错案。
1995年,李锦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改判无期徒刑。
2018年,新证据显示李锦莲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
三、青岛中院“4·28”枪击案2018年4月28日,青岛中院发生一起枪击案,致一名法官死亡。
经侦查,凶手为一名律师,其因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而报复杀人。
此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司法不公、律师权益保障等问题。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依法严惩凶手,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
四、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2016年,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三兄妹因家庭贫困、父母外出务工,长期遭受虐待,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此案揭示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不足。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五、武汉“光谷生物城”火灾案2019年,武汉“光谷生物城”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违规操作导致。
此案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聂树斌案看冤案的形成与预防

刑事冤案的成因与预防——以聂树斌案为视角一、聂树斌案过程: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5日,因复查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目前,聂树斌案的复查工作任然没有结果。
虽然侦查机关排除了王书金是聂案的真凶,但是从聂案的卷宗及现存证据来看,仍然疑点重重,无法确实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的情况下如何判了一个人的死刑。
现存的证据迷雾重重,让人对于聂案持怀疑的态度,一共有以下的疑点:疑点一:多次出现的花上衣是否为同一件?李树亭认为,在聂树斌案中,花上衣至少曾经出现6次。
1、根据被害人父亲陈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他们辨认,他们回答说不是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2、根据孔寨村村民段某某陈述,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3、根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陈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4、王书金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张焕枝进入法庭旁听,休庭后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5、根据《青纱帐静悄悄》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聂树斌案一个观点

聂树斌观点观点:针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疑问关键:1995年3月10日,石家庄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5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妇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对其执行了死刑。
我们来看,我国死刑核准权的设定演变。
(一般分3个阶段,此处仅列举2个。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阶段: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院统一行使。
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综上,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在一审结束后关于被判死刑,聂树斌提起了上诉,按理,该死刑判决应报请最高院核准,但实际上有无核准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在高院25日做出判决后,居然在27日就已经执行了死刑,这效率简直令人咂舌。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以聂树斌案为例,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在司法领域,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来确定事实的真相。
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冤案,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
聂树斌于1994年被指控强奸、杀害一名女学生,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随后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和证据不足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多年来,聂树斌案成为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块心病,也成为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大考验。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问题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
据报道,聂树斌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忏悔书”,然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聂树斌曾多次声称自己是冤枉的,而“忏悔书”则成为了他被判死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份“忏悔书”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证明,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例如签名不一致、笔迹模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质疑法庭是否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据报道,聂树斌案中除了“忏悔书”外,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的罪行。
而且,当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程序和证据不规范问题,例如调查人员未能保护现场、未能进行全面调查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模糊和证据的不足,使得聂树斌案的审判结果备受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以偏概全或凭空臆断,从而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聂树斌案中的司法失误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必要性。
聂树斌案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司法失误,例如调查人员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律师未能提出有效辩护意见等。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0101c9033687e21ae45a932.png)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摘要: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他先使张差饥饿难忍,然后对张差说:“先说实话,才能吃饭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
一个手持棘木棍的壮汉,机敏地东躲西闪,来到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庆宫,他把内侍打倒在地后,直扑太子安寝的正殿,企图袭击太子。
听到内侍的呼喊,宫廷护卫闻声赶来,把壮汉团团围住。
壮汉寡不敌众,被活擒了。
要把这桩谋杀太子案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还得先从万历皇帝说起。
明神宗朱翊钧是一位昏庸、贪财、懒惰的皇帝。
他六岁被立为太子,十岁即位为帝,次年改年号为万历,十六岁举行大婚。
皇后姓王,知书达理,淑静端庄,但万历不喜欢她,从不宠幸她,她当然也未能生儿育女。
万历的生母李太后住在慈宁宫。
一次,万历到那里请安时,和一位姓王的宫女发生了关系。
后来这位宫女怀了孕。
当宫女的肚子掩盖不住的时候,万历只得承认此事,并封宫女为才人。
后来,王才人生下了皇长子朱常洛,又被封为恭妃。
按封建礼法的规矩,既然皇后无出,就应当“无嫡立长”,大家都认为这位皇长子理所当然是皇位继承人。
后来,万历宠爱的一个姓郑的妃子又生下一位皇子。
这郑妃不仅长得妖艳,又极善于迎合万历的心意,所以最为得宠。
万历爱屋及乌,对这位皇子便特别看重。
于是,万历把郑妃破格晋封为皇贵妃。
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
此时,关于立储问题,朝廷内部分为了两派,一派是正统派,坚持要按“无嫡立长”的原则办事。
另一派是主张“废长立幼”的万历皇帝、郑妃及其亲友。
正统派不断上疏阐述“立储自有长幼”的高见,要求赶快兑现。
万历虽有些后悔,但又不好自食其言,就推说皇长子年纪尚小,想等待时机再“废长立幼”。
转眼间,皇长子长到了十五六岁,按明朝的惯例,皇子该成婚了。
正统派坚持要先册立皇长子,为太子然后再举行婚礼;郑妃派则主张只举行婚礼。
聂树斌案分析

法律的伦理困境-——---聂树斌案分析张婷婷16122132 【案情简介】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纸判决,还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案情分析】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聂树斌被指控在河南省安阳
市犯有强奸和谋杀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这起案件一直备受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首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备受质疑。
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主要来
自于被害人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供述。
然而,被害人在警方讯问中曾多次改口,而聂树斌的供述也存在多个版本,这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辨明。
此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疑点,如现场指纹、DNA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
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司法程序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此案中,警方的取证过程存
在不当行为,对聂树斌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这严重违反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最后,聂树斌案中的死刑执行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尽管聂树斌在狱中一直
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最终他还是在2001年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随后有多名证人
出现,称曾目击真凶,这使得案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和平反呼声。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证据确凿、司法公正、
死刑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使得其真相难以辨明,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聂树斌案,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促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应用与意义引言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一名年轻的逆行专职大学生,聂树斌,被定为强奸和谋杀了一名九岁女孩。
然而,三个关键证据——口供、指纹和DNA检测结果——在近二十余年后被证明都存在瑕疵,从而引发了对中国司法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入讨论。
证据裁判原则的概述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确保对被告的认罪或定罪是基于可靠、确凿的证据。
它要求在对案件的事实真伪作出决定时,必须从中排除任何不可信或未经充分审查的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避免可能导致错误定罪的情况。
口供的瑕疵在聂树斌案中,被告聂树斌在审讯过程中被迫做出了口供。
这种强制性的审讯方法往往导致被告对案件事实做出虚假供述,以逃避身体和精神的折磨。
在本案中,聂树斌的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成功证明了这份口供的不可靠性。
指纹的问题指纹作为一种常见的物证,被认为是可靠的犯罪证据之一。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指纹检验的结果被证明存在争议。
聂树斌所-called 的指纹并未与案发现场的指纹完全吻合,因此无法确凿地证明他与犯罪有关。
正是因为这种指纹证据存在瑕疵,聂树斌案突显了指纹证据需要在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DNA的误用DNA检测作为现代科技的重要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中。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DNA检测也被证明存在错误和误用。
初步的DNA鉴定结果显示与聂树斌一致,但后来的化验却发现有关DNA从案发现场采集不当,存在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这一发现导致DNA证据的可靠性遭到质疑,并再次引起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思考。
证据裁判原则在聂树斌案中的意义聂树斌案加深了人们对证据裁判原则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从聂树斌案中可以看到,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科学和法律的标准,以确保被告受到公正对待。
以下是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几个重要启示:1.重视合法获取证据。
法院在聂树斌案中获得的口供、指纹和DNA证据都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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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聂树斌案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
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
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
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
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
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
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过分的依赖口供。
这一点在聂树斌案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聂树兵的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但没有精斑、DNA检验等物证,“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
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律师发现,就连聂树斌本人的口供供词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很多口供的签字甚至不是聂树斌本人签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案几乎是根据口供就判决了聂树斌的死刑,可见其对人命的轻贱和草率。
但是可笑的是即使这么重视口供,办案机关不仅仅连口供的完整都不能做到,还出现了大量严重的错误。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由得就要谈到冤案产生的两一个原因,那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司法背景。
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
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
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聂树斌被抓获前,仅康父8月10日报案笔录、8月11日证人笔录,在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杀人强奸犯罪事实止,仅康父笔录在卷佐证,诸如其他证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聂单位领导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
严格来说是在抓获聂树斌后,开始进行侦查的。
这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也就是说对于聂树斌案而言,侦查机关是先认定了聂树斌就是杀人强奸案真凶之后,然后为围绕着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这一目的展开的所以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
恰恰是由于有罪推定这一错误的司法观念,会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为主,仅仅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聂树斌是真凶的证据。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
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 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
在聂树斌案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被收集,口供都出现了空缺,甚至已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自圆其说,出现证明力的瑕疵。
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可能证明聂树斌不是真凶或者是证明该案确有疑点的证据。
如果进一步结合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的话,甚至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的可能。
3.司法不够独立在聂树斌一案中我们频频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黑幕”。
例如河北省政法委压着此案不动,聂树斌案之所久拖不决是因为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干预,甚至传出聂树斌之所以被火速执行死刑是因为章含之要用他的肾等等。
甚至案件在山东高院进行复查的时候山东高院院长还特别澄清:“对于聂树斌案,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目前复查进展顺利,不会有什么干扰。
”表明聂树斌案的复查没有收到法外因素的干扰。
为什么我们每每发生冤案的时候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黑幕出现,并且我们往往也愿意去相信这些黑幕。
最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就是司法的不独立。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
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那些黑幕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觉得哪些黑幕才是真相,而司法机关的解释不过是为了粉饰太平。
三.防止冤案的制度建议1.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有权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
但是,不同国家权力性质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在对其进行领导时必须遵循其各自的内在属性,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
就司法权而言,我认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有限的证据信息探求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做出公正裁判,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强调消极被动、超然中立、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这跟行政机关强调积极主动、目标明确、书面审查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地方政法委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给案件定调。
这实际上是采用管理行政权的方法管理司法权,是对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违背,会产生非常消极的后果。
首先,政法委组成人员大多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不具备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
其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不利于防止出现错案。
再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难以做到兼听则明。
最后,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出现错案时难以追究责任,不利于防止再次发生错案。
因此我们必须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来防止冤案的发生。
2.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但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有些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总体而言,无罪推定并非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无罪推定相关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实务中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做法非常普遍。
譬如,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愿作无罪处理,而作有罪处理。
我国实践中许多冤错案的发生都与此有着紧密的关系。
甚至于在我们刑事诉讼法课上讨论相关的案件的时候,作为跟案件当事人毫无利害关系的我们都不由自主的会运用有罪推定的思想去分析案情。
跟不用说有着破案压力的现实办案人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该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法院对疑罪案件有权作无罪处理。
然而,立法对疑罪从无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仅规定在这两个阶段,对疑罪案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其他阶段,如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阶段,疑罪应当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结果导致实践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问题。
譬如,在侦查阶段出现疑案时,侦查机关往往既不作无罪处理,也不作有罪处理,而是“挂”起来,并且一挂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二审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要么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要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旦一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方往往再次提起上诉,结果导致案件在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轮回,迟迟无法结案。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对疑罪案件也应作无罪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冤案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因为如果我们遵循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让真凶逍遥法外。
但是如果我们坚持有罪推定,不敢疑罪从无的话,那么不仅真凶会逍遥法外,更会有人无故受累,而整个司法的公正性更会收到质疑。
这样一算利弊得失,如何抉择,其实很明确。
3.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