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分析3
新闻评论学俞亚静—0143795—聂树斌案3.1.11 俞雅静

2015年3月17日 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6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 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2016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什么力量劫持了来迟的正义?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或不力
那我们该怎么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岂曰无罪乎?
公民法律意识 12月4日 法制宣传日 普法活动
任重而道远
一点反思 1、准备不够充分,讲的时候有点怯场,甚至说错了话。 2、法律知识不完善,不能充分理解整个案件经过。 3、角度很大,讲不清楚,不够有新意。
1995年4月25日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 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 枪决
2005年1月18日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逃 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 杀案也是他所为。
为什么正义晚了? 斯人已去 家人的悲痛和为昭雪的奔波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这句话听上去感觉很在理,也总能让人找到情感上的些 许慰藉,甚至还会找到一些获得感。从呼格吉勒图洗清 冤屈,到念斌被判无罪,再从陈满23年后冤情昭雪,到 聂树斌21年后改判无罪,可以说司法机关在纠正、防止 冤假错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当蒙冤者家人历经百般 磨难才终于等到这一姗姗来迟的正义时,还要不痛不痒 地以这句“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聊以自慰吗? 这样的话是不是太作践自己、太阿Q了?为什么不深问 一句:为什么正义总是姗姗来迟?正义又都去哪儿了? 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案证据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认定为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以此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疑罪从无证明标准证据链条一、问题的提出(一)“聂树斌案”基本案情1994年8月,河北省某液压件厂员工康某在石家庄市附近被强奸杀害。
1994年9月,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后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改判15年,最终合并执行死刑。
2005年,河南省警察抓获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石家庄奸杀案是他所为。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本案的再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二)本案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无相关证据证明聂树斌与被害人有任何联系;第二,讯问笔录丢失,在案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存疑;第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第四,证人证言丢失,证人的证明力较弱;第五,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第六,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七,原审认定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被告定罪证据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聂树斌案杜培武案李怀亮案佘祥林案分析

聂树斌案1.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聂树斌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在聂案中,只要辩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案王书金有作案的可能性,即证明了聂树斌有不是凶手的可能性,证明聂案控方举证未达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条件,而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提起再审程序的立证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的程序性举证责任,而后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2.证明对象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在聂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康菊花被害人的身份,聂树斌的身份,聂树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聂树斌所实施等,在聂案中主要证明的对象应当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聂树斌的个人情况这两个方面。
3.证明标准聂树斌一案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事实上的疑案,即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或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案件,对于疑案,不同的证据制度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主要为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两种原则,另根据1979年的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其聂案的证明标准应当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4.评价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聂树斌案件中的第一、二审定罪证据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的供述:供述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供述强奸杀人过程等;(2)证人证言:群众反映、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的关于被害人遇害当天所穿衣物;(3)物证:被害人衬衫提取物;(4)辨认笔录:聂树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以及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聂树斌案中证据存在着以下疑点:(1)二、花衬衫的重大疑点并未合理排除。
爆款法律案例文章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兴起,各类“网红”店铺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网红”火锅店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消费者小李在一家名为“麻辣鲜香”的“网红”火锅店就餐。
在食用过程中,小李发现火锅中的肉类疑似变质,口感不佳。
就餐后,小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于是,小李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焦点1. 火锅店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 火锅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火锅店提供的食品存在变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火锅店未能提供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未能证明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五、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火锅店提供的食品存在变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火锅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所提供食品的质量安全。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小李在食用火锅后出现身体不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法律责任本案中,火锅店因未能保证食品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导读】聂树斌案经过: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
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
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从聂树斌案件中,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
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
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
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
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亮点二:四次延期后终于再审。
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这也是第一次。
经过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聂树斌案分析3

聂树斌案件分析事件经过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聂树斌案分析

法律的伦理困境-——---聂树斌案分析张婷婷16122132 【案情简介】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纸判决,还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案情分析】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聂树斌被指控在河南省安阳
市犯有强奸和谋杀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这起案件一直备受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首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备受质疑。
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主要来
自于被害人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供述。
然而,被害人在警方讯问中曾多次改口,而聂树斌的供述也存在多个版本,这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辨明。
此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疑点,如现场指纹、DNA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
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司法程序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此案中,警方的取证过程存
在不当行为,对聂树斌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这严重违反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最后,聂树斌案中的死刑执行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尽管聂树斌在狱中一直
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最终他还是在2001年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随后有多名证人
出现,称曾目击真凶,这使得案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和平反呼声。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证据确凿、司法公正、
死刑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使得其真相难以辨明,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聂树斌案,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促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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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件分析事件经过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冤案产生原因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
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
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
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
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
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过分的依赖口供。
这一点在聂树斌案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聂树兵的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但没有精斑、DNA检验等物证,“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
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律师发现,就连聂树斌本人的口供供词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很多口供的签字甚至不是聂树斌本人签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案几乎是根据口供就判决了聂树斌的死刑,可见其对人命的轻贱和草率。
但是可笑的是即使这么重视口供,办案机关不仅仅连口供的完整都不能做到,还出现了大量严重的错误。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由得就要谈到冤案产生的两一个原因,那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司法背景。
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
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
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聂树斌被抓获前,仅康父8月10日报案笔录、8月11日证人笔录,在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杀人强奸犯罪事实止,仅康父笔录在卷佐证,诸如其他证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聂单位领导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
严格来说是在抓获聂树斌后,开始进行侦查的。
这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也就是说对于聂树斌案而言,侦查机关是先认定了聂树斌就是杀人强奸案真凶之后,然后为围绕着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这一目的展开的所以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
恰恰是由于有罪推定这一错误的司法观念,会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为主,仅仅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聂树斌是真凶的证据。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
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 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
在聂树斌案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被收集,口供都出现了空缺,甚至已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自圆其说,出现证明力的瑕疵。
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可能证明聂树斌不是真凶或者是证明该案确有疑点的证据。
如果进一步结合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的话,甚至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的可能。
3.司法不够独立在聂树斌一案中我们频频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黑幕”。
例如河北省政法委压着此案不动,聂树斌案之所久拖不决是因为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干预,甚至传出聂树斌之所以被火速执行死刑是因为章含之要用他的肾等等。
甚至案件在山东高院进行复查的时候山东高院院长还特别澄清:“对于聂树斌案,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目前复查进展顺利,不会有什么干扰。
”表明聂树斌案的复查没有收到法外因素的干扰。
为什么我们每每发生冤案的时候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黑幕出现,并且我们往往也愿意去相信这些黑幕。
最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就是司法的不独立。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
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那些黑幕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觉得哪些黑幕才是真相,而司法机关的解释不过是为了粉饰太平。
央视访谈中专家对案件的评价路一鸣:现在这份再审判决书当中,61次提到“证据”,14次提到“不合理”,或者“不合常理”,那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这样一份再审判决书,传达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信号非常清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我们刑事司法改革,确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任务,那么其中就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证据裁判,要完善我们的无罪推定,要落实罪刑法定,那么从源头上禁绝刑讯逼供,这些都是由党中央的文件给我们司法机关指明的改革任务,那么这些改革任务怎么样落地,必须通过一个一个的这样的一个个案,包括这种我们说举世瞩目的聂案的这个平反这样的过程,使我们的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这样的一些措施,这样一些理念真正变成现实。
这个再审判决书它之所以这么多次的提到“证据”,一个它是凸显证据裁判,也同时暗含着你这个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路一鸣:那这份迟来的最终判决,对我们国家这个法治进程您觉得有什么意义呢?卢建平:那么聂案的这种再审最终得以平反,我觉得它还是给我们以很多的亮色,比如说在一个地方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遭遇重重阻力的时候,我们可以启动一个异地审查的这个机制,它可以突破这个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个呢就是,比如说我们现在最高法院的这种巡回法庭制,同样它也是一个突破这种地方色彩,把司法权变成一个全国性的一个权力,而不是一个地方性权力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制度。
路一鸣:11年的等待,聂树斌的父母已经风烛残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聂树斌案的平反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它不是偶然,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司法系统正在以细致入微的态度积极务实的行动,大力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一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通过具体的个案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聂案的平反也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唯有尊重程序,敬仰法律,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避免法治蒙羞,让正义不再迟到。
冤假错案的预防措施(一)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正确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强调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宗旨的实现。
虽然在立法上我国既有刑法,也存在刑事诉讼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以来就有着实体公正优先的传统,而在实践中没有重视程序公正的作用与意义。
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我国强化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向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这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表现。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过程的公正,要求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能够得到遵守,程序违法能够得到救济,程序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等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具体是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而任何诉讼结果都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的,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客观、合法的收集证据,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意志得到全面表达,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目标,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的目标。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时,一定要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对具体的案件做出处理结果,切不可只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
在聂树斌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在整理讯问笔录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对于只有口供的案件也没有依法做出无罪的判决,这些行为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种忽视。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只追求了实体上的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