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修订稿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笔者:任瑞 2021.6.14在今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两院报告中分别提到了最近舆论关注的陈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等冤假错案,而对于新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再审反映出了我国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法治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聂树斌案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公安权力过大、公检法相互勾结,为了尽早结案而漠视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司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时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涉事有关部门,主要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聂树斌案中严重违背了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加以采用,难道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机关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吗?对于检方以存在瑕疵的证据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院在不加以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种随意漠视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叹息、令人警醒,对于下级部门发生的问题,其上级监督机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仍然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这种随意拿着公权力草菅人命的行为,简直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这种行为既不能维护死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更不能维护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望。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党、建国以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作者:张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证据实体程序结论再审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一、案情简介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
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聂树斌案一个观点

聂树斌观点观点:针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疑问关键:1995年3月10日,石家庄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5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妇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对其执行了死刑。
我们来看,我国死刑核准权的设定演变。
(一般分3个阶段,此处仅列举2个。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阶段: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院统一行使。
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综上,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在一审结束后关于被判死刑,聂树斌提起了上诉,按理,该死刑判决应报请最高院核准,但实际上有无核准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在高院25日做出判决后,居然在27日就已经执行了死刑,这效率简直令人咂舌。
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回避王书金—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修改

我 国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呈现出 四个基 本特 征 .在 当 下 我 国 刑事 司法 环 境 当 中存 在 一 定 的 潜 在危 险 。第一 .我 国的证 据 审查 体 系是 二元 审 查结 构 .而 对材 料 、证 据 和定 案 的根 据 的 审查 并 未呈 现 诉讼 阶段 上 和诉
讼主体上 的分离 第二 .证据审查的制度结构呈现扁平 化 的线性特征 .从审查主体上看 .职业法官承担着证据 准人 与证据评估 的双重职责 :从 审查程序来看 .证据准 人活动与证据评价活动并未呈现明显的分离 。第三 .证 据 的准 入要求 与证 据证 明力 评估 标 准 被混 同在 一起 .这 将 大 大提 高证 据 准 入 的一 股 l生标 准 .并 可能 鼓 励 事 实认 定 者为 了获 得 证 据 的 相互 印证 而 忽 略 了证 据 的准 人 这 一 前 提 条件 第 四 .证 据审 查 的程 序 场 域呈 现 多 中心 的 弥 散格 局 .证 据 审查 流 程 既 可 以发 生 在 审判 阶段 .也可 以发 生 在侦 查 阶段 和 审查 起诉 阶段 。
我 国最 新 的刑 事 证据 立 法 已经 通过 “材 料一 证 据一 定 案 根据 ”这 三 个基 本 范 畴 确立 起证 据 准 入 的两 道 审查 门槛 第 一道 门槛 是 从 “材 料 ”到 “证 据 ”.包 含 着 对 材 料 证 明作用 和 材料 形式 分 类 的两 项 审查 要求 第 二道 门槛 是从 “证据”到“定案的根据”,包含着真实性 、可采性f未 被 法 律规 则所 明确排 除1和 证 明力 的三 项 审查 要求
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树斌案存在程序瑕疵

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树斌案存在程序瑕疵2015年04月29日02:22 新京报追溯20年前的聂树斌案,不能用当下的技术手段、办案规范来苛责,但这次复查也应立足于中国20年来的法治进步、无罪推定的立场,而不是重复已酿成很多冤案的“两个基本”证据标准。
昨日,山东高法关于聂树斌案复查的听证会从下午开到深夜,一直持续了9个钟头,其官方微博也做了文字直播。
在此次听证会上,山东高法晒出了不少引人瞩目的材料,在视频材料中,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瑕疵。
山东高法接受最高法指定复查饱受舆论关注的聂树斌案,创新性地引进了听证机制,让申诉方(聂家)、原办案单位代表在听证会上表达立场、提出疑点、进行反驳。
听证会、微博直播,将一个原本只需由司法机关内部做出的是否再审的决定摆在亿万公众面前,巧妙地平衡了公众知情权与司法严肃性,山东高法在探索中国式阳光司法方面,可圈可点。
但这次听证不是庭审,不是要证明聂无罪或王书金才是真凶,而是要证明目前此案的疑点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的条件,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听证会上,几方就聂案的程序、实体证据方面展开了交锋。
首先,律师提出聂的死刑时间等存疑。
之前,涉事法院通知的是:聂于1995年4 月27日被执行枪决,但这次听证会上,视频材料中有一份聂树斌的亲笔诉状,落款时间是5月13日。
律师还指出,聂案卷宗中执行死刑的照片显示,聂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上,周围的人也穿的是“冬装”。
对此,原办案法院的回应是:刑场照片里的不是雪,是河沙;上诉状上的落款时间只是个笔误。
死刑执行是一个国家司法底线中的底线,山东高法有责任彻查该疑点,给公众一个交代。
其次,据以认定聂勒死受害者的花上衣,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律师认为:所谓的“失主”梁某没有证明自己曾丢过花上衣,也没有适当辨认物证的程序。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 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

法理、政治与善恶选择聂树斌案再审之价值失去现场,失去被害人,失去行凶者,失去了10年的时间,除了两个都各有疑点的凶手的认罪口供外,没有一条闭合的证据链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锁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凶。
这是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
一般刑事错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亡者归来,一是真凶再现。
前者几乎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没有任何托词比如佘祥林案,2005年事发,当年就得到纠错。
但真凶再现就要复杂得多,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重新审视案件证据的过程,来证明再现的真凶是不是真的真凶?已经判定执行的旧案,是否是错案,需要再审纠错?涉及聂树斌案的各方,用了11年时间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
因为再审纠错,涉及一个利益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的冲突及选择。
一方面,有错必纠,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护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权威也是应当重视的价值,因为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条件。
价值选择的区别,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则。
简单概括,就是‘有错才纠’,还是‘有疑即纠’。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聂树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事关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恶的选择。
龙宗智教授在文章中写道: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前即已讨论这一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有疑问即纠正的原则。
因为犯罪事实通过三审而被认定,事件已经平息,若轻易再审,依据确定判决既判力而产生的法的安定性就会因此而遭到破坏。
所以再审只限于那些无罪可能性很高的场合。
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仍应适用有疑问时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理由是若采用前述观点,如果没有不容争辩的新证据(如真凶现身等),再审之门就不可能被打开,冤者就只能含冤了。
日本研究再审程序的权威学者田宫裕教授说:‘再审也是让事实说话,让有罪心证动摇的举证过程。
聂树斌案再审

聂树斌案再审“聂树斌案再审”,下面是网WTT为大家整理的《聂树斌案再审》,欢迎阅读,更多说说内容,欢迎访问网。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以疑罪从无为由,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详见财新网:《蒙冤21年聂树斌案再审终获无罪》)。
聂树斌案成为近年来错案平反的标杆案例,聂树斌父母经申请于20___年3月获得268万余元国家赔热评:财新网友5qXlEv(财新网iPhone版)17天22小时40分17秒前司法改革该进行了想露一手(财新网iPhone版)58天17小时51分21秒前不会钻法律的空子?反正多活了十几年了。
6951285(广东省深圳市)87天2小时21分24秒前大千世界了陈光中:终生求索法治人权先后四次申请延期,并在 20___ 年4月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参与听证的学者在央视《焦点访谈》中发表个人倾向性观点,引发聂母及律师强烈不满。
而此时,司法机关对是否启动聂树斌案再审态度不明,法律界出现悲观热评:范笑妤(财新网iPhone版)225天20小时27分36秒前路漫漫其修远兮Peggie_____(财新网iPhone版)226天5小时4分54秒前尊敬杨想百出(财新网iPhone版)228天14小时19分32秒前真的与时代有关系人事观察|尹伊君代理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前任落马三个月,20___年1月,最高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决定再审后,最高检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对两案同步审查,其中张文中案办案组组长由时任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担任。
20___年底聂树斌案再审宣判后,尹伊君曾接受热评:广州啊朋(新浪微博)31分53秒前五行缺尹?YXY_雪lock(新浪微博)38分11秒前这名字居然真的有人事观察|聂树斌案再审法官夏道虎升任江苏高院党组书记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___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夏道虎是聂树斌案再审主审法官之一。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 曾复查9年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曾复查9年聂树斌南都讯记者孙旭阳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河北高院曾复查9年19时30分,最高法在官方网站和微博上同时发布了关于聂树斌的复查消息,随后又附加了一篇审监庭负责人就此事答记者问的新闻通稿。
最高法发出复查消息5分钟后,河北省高院在官方微博上也发出长微博,称“坚鉴于聂树斌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也有要求异地复查的呼声,为回应社会关切,我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其他法院复查此案”。
事实上,自2005年3月,河南商报对于聂案的报道刊出后,河北省高院就表态对该案进行复查,但却一直没有进展公布。
在9年多的时间内,聂家的代理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了54次阅卷申请,但每次都被拒绝,其中最常见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
河北高院的这种做法遭到了广泛批评,最高法昨晚的新闻通稿则明确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聂树斌近亲属委托代为申诉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的案卷材料”。
律师:争取第一时间阅卷今天,听到代理律师传达了最高法的消息后,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表示自己“很高兴”,“我知道这个案子在河北复查一定会有阻力,可能官官相护,设置障碍。
最高法让外地法院复查,也是我们家的愿望。
”张焕枝说,她相信自己的努力坚持没有白费,“相信我儿子的冤屈会得到洗刷”。
聂家代理律师刘博今此前为了阅卷,曾多次跟河北高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刘博今也表达了对最高法做法的肯定。
“这是一个好的进展。
”刘博今说,他一直请求最高法将此案异地复查。
一个多月前,因为此案多年来毫无进展,律师也无法阅卷,他还曾致信最高法和最高检控申此事。
“我明天就要跟山东高院联系,争取第一时间阅卷”。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表示,王书金案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在最高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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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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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17:29 来源于财新网
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洪道德|文
【编者按】近日,随着聂树斌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听证会在山东高院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者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的发言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
经洪道德教授授权,财新网刊发其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
如何看待聂树斌口供的合法性
因聂树斌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报告(尸体检验)、证言(包括聂树斌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等证据吻合,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再加上聂树斌是9月23日被抓,9月28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28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树斌,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
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
要排除口供,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我们假设侦方在23日至28日每天都审问二次,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总共八份,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那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有害,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之后大供特供,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
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
由于尸检报告的落款日期是10月10日,申诉方因此怀疑报告是依据聂树斌的囗供制作,而原办案机关则坚持是依据8月11日的尸检情况制作,并作了说明和解释。
我支持申诉律师的质疑,即使原办案单位能够拿出确凿根据证明尸检报告的内容的确来自于8月11日的尸检,我也建议原办案方不再将该报告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第一,这个尸检报告中的尸检活动从侦查行为上讲是“勘验、检查”的一种,尸检报告从证据种类上看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尸体检验有两种:尸表检查与尸体解剖。
不论哪种,所形成的笔录(报告),只能如实记载所见所闻,不能有分析,更不能有结论。
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鉴定的工作。
依七九刑诉法,鉴定是法定七大侦查措施之一,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种类之一。
可见,法律不允许混搭,在一个文件里既有尸检内容又有鉴定意见。
依此可得出结论:尸检报告中关于死因部分的内容和意见是无效的。
第二,从尸检报告对尸检过程记载看,尸表检查是进行了的,但尸体解剖仅限于头部。
头部没有骨折是建立在掀开头皮察看基础上的;身体其他部位也没有骨折则不是建立在解剖基础上的。
因为如果有解剖,则应如同头部解剖一样写明用了何种方法,然而报告中没有解剖方法的记载,也就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头部之外身体其他部分没作解剖。
这一点原办案单位也认可,解释的理由是尸体高度腐烂不具备解剖条件。
这个解释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尸检和鉴定不同,有尸体就有检验,有检验就有解剖。
解剖只取决于有无尸体,根本不取决于尸体是否腐烂,不存在什么具不具备条件一说。
就本案而言,死者身上有无骨折,尸表检查不足以完成,应当进行尸体解剖,没有证据证明除了头部,死者身体其他部位进行过解剖。
所以,全身上下未见骨折的记载没有法律效力。
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没有尸体勘查笔录也没有死因鉴定意见。
仅此就能够提起再审。
两张照片的证明力
一张是死者颈部有衣服的照片,另一张为死者后背照片。
这两张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也说得过去,只剩下关联性了。
两张照片真实内容究竟是什么,申诉方与原办案方看法完全不同、根本对立,没有任何调和余地。
因此,完全有必要委托设备技术最先进、专业水
平最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一张照片确认颈部衣服的状态,是缠绕于颈还是搭放于颈;第二张照片确认有无肋骨骨折以及能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鉴定结果有多种可能,但只有一种结论可影响提起再审:一、花上衣是处在缠绕颈部的状态;二、肋骨没有骨折,或者是肋骨骨折不危及生命,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当场毙命。
如果上述两点同时成立,则完全印证了聂树斌的口供(不要再提什么真刑讯假口供,谁有本事依现行规则将聂树斌囗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我拜他为师),自然也就能够认定其是凶手;如果不能同时成立,则聂树斌之口供与客观证据没有相互印证,认定聂树斌是凶手显然证据不足,理应依法提起再审。
因此,我非常希望复查机关能够接受笔者建议,对两张照片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
这个鉴定只为查明事实,不针对任何一方,也不偏向任何一方。
本案存在着一个绝不能不再审的错误
聂树斌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个罪。
其中,强奸罪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关于强奸罪部分,在听证会上(据山东高院官网微博直播,下同),申诉方第一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五部分第5点谈到:“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曾认为聂树斌的强奸犯罪证据不充分”,并引用1979年《刑
事诉讼法》第35条一部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发言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第一大问题的最后提到:“本案认定强奸没有任何证据。
当然在那个年代,强奸案件很多不做DNA的。
但本案连个人证也没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提取检材,甚至提取也没有发现精斑。
这对案件是否成立很重要”。
综合两位代理律师意见,他们确认强奸罪部分的证据仅有聂树斌的供述。
河北办案机关方面不论是总代表,还是公、检、法机关各自的代表(包括公安机关的法医),在听证会上自始至终没有围绕强奸事实进行举证进行说明进行回应。
可以推断,对于申诉代理律师关于强奸犯罪事实仅有聂树斌供述的意见和结论,河北原办案机关的所有代表以不言说不触碰的方式默认了。
只有供述,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证据。
一个证据就是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这是证据学基本常识,也是证据铁规则之一。
这个世上就没有能够自我证明真假的证据,拿一个真假不定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同样是真假难辨。
毋庸置疑,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即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即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第(二)、(三)种情形(分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
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后,做两点小说明:一、将被害人衣裤脱光埋藏这个情节与强奸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其是强奸罪的证据。
二、法律不存在以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律不包括诉讼法;一人数罪时,判刑最重的犯罪没有错误不能再审;有死罪的,死罪部分没有错误的不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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