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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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庆文刘元玲张冬【审理法官】周庆文刘元玲张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贾艳红;李兵兵【当事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贾艳红李兵兵【当事人-个人】贾艳红李兵兵【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被告】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贾艳红;李兵兵【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对本案涉及的治安管理具有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对本案涉及的治安管理具有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对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深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运用聂树斌案重检模式 破解林伟雄案有罪无罪

运用聂树斌案重检模式 破解林伟雄案有罪无罪

运用聂树斌案重检模式破解林伟雄案有罪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一案,从六个方面重检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无罪。

此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

运用这一模式,同样可以破解林伟雄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无罪。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韶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所采信的证据中,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公款,所有资金进出都是由储蓄科专柜操作,也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由始至终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检察院就被告人利用协储一事是否请示过中国银行韶关分行领导一问,有不同的供述,拘捕前说是其一人的决定,拘捕后说其向当时的主管副行长曾宪乐请示过。

检察院询问的所有证人证言是“未请示”和“不知道”被告人用储蓄科专柜的存款去炒股和放贷,可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

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林案要解剖的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中国银行韶关分行“韶中银储[1994]10号”文件。

原审判决中采信的协储由储蓄科专柜办理,“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储蓄科可将存款不入银行帐户”证明力不足,“储蓄部门不具备放贷的职能”也缺乏依据。

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储蓄机构或擅自开办储蓄业务或擅自新开储蓄种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蓄科专柜非法定储蓄机构,协储存款无法记入到储蓄科目,只能另立帐户,即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帐目,用于银行帐外经营,这一点单位领导应该非常清楚的。

如果不是单位文件规定协储由专柜办理,无论林伟雄个人职务,还是储蓄科专柜岗位,都不存在经手或者管理储蓄公款的便利。

单位帐外协储的目的,必然是单位帐外经营,而且是众所周知。

林案的作案手段,原审判决认定是“采取吸收客户存款不入帐的方法”,这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先决条件,而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条件。

林某作为储蓄科科长,亲自跑到专柜面对客户去吸收客户存款不入帐,这不合常理。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作者:张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证据实体程序结论再审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一、案情简介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

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请记住这个为聂树斌翻案的警察——郑成月

请记住这个为聂树斌翻案的警察——郑成月

请记住这个为聂树斌翻案的警察——郑成月作者:来源:《作文与考试·高中版》2017年第08期随着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平反,坚持为聂树斌洗冤的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也成了公众人物。

而近日,网上发布的一个视频,却揭开了郑成月为人所不知的个人遭遇,引起不少人关注。

当年身为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郑成月,成功追捕到了已经在逃10年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

随后,在王书金指认现场的过程中,发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凶手”已经伏法。

正是他向当时的媒体介绍了这一情况,“一案两凶”就此见诸报端,开启了中国法律界和传媒界对已经被枪毙十年的聂树斌到底是不是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真凶长达十多年的疑问。

但令郑成月没有预料到的是,“一案两凶”似乎是一个深深的漩涡,将他卷入了其中,人生轨迹也因此而改变。

因为聂树斌案,郑成月时常接到电话:“郑成月,你不要乱说,会引火烧身的。

”“我只是讲了几句实话。

”郑成月说。

2009年,49岁的他被提前离岗,其实就是被撤职。

2015年,因为要给岳母借钱看病,和银行产生供货纠纷,磁县法院在判决书都未送达的情况下,伪造了他的签字,冻结了他和妻子的工资以及家庭财产,这让他的生活陷入危机。

郑成月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和肾病,但是却无法入院看病。

儿子31岁,曾经投考公务员,笔试第一名,面试却莫名其妙地落榜,至今未婚,不肯原谅父亲。

妻子非常绝望,多次喝农药自杀。

郑成月讲到家人的境遇时眼含泪水。

但是,郑成月始终坚信“聂树斌无罪”,对聂树斌案的真相,郑成月有着一种矢志不渝的追问。

郑成月用了11年坚持真相,面对常人无法想象的压力,做了一场关于职业操守、关于人格的实验。

“大妈,你儿子不是凶手,不管哪一级领导来调查我,只要我的头在这里长着,我就会说实话。

”每一次,郑成月都会坚定地对聂母张焕枝这样说。

郑成月说:“当无奈的人向你怀里跑来,你千万不能把他推向绝望。

”“是历史造成了我的性格,我退了,聂母怎么办?”2016年11月30日,他和聂树斌的姐姐通话说:“我活不了多久,我死了以后,要给我在聂树斌的坟墓旁边树一个碑,写上…人民警察爱人民‟。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可作如
下处理( )
A、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B、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予以核准
被告人未上诉 报最高人民 高级 ① 检察院未抗诉 不予核准 法院核准 人民 (本应生效) 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 判处 死刑 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诉 立即 最高人民 执行 ② 或者 法院审理 认为 发回重审 检察院抗诉 不当 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依法改判 或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
件的报请复核
• 不上诉、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再按
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
• 上诉、抗诉:则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 上诉和抗诉。
• B.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C.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D.以提审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小明贪污案
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特区东江电子工
业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1997年4月17日被捕。 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
应对共同犯罪人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 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多选)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审查以下哪些事项?
• A.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疑罪从无”触地

“疑罪从无”触地

“疑罪从无”触地作者:肖辉龙何光伟来源:《财经》2015年第21期湖北的刘钟明案留给后人很多谜团:他是否被刑讯逼供?一审和二审程序存在哪些瑕疵?证人证言的多处矛盾,又如何解释?这些问题只能依赖湖北高院审查和再审程序启动后给出答案。

在刘钟明已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的状态下,湖北高院仍能立案复查,正如河北的聂树斌案被移送异地审查一样,不得不说是一种司法进步,从一个角度上印证了当前的平冤风向。

这种风向,从安徽张云等五人的冤案平反和云南一起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中,表现得更加清晰。

张云等五人的冤案得以平反,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院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进而使用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云南,对于一起杀人案件的一审,则直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案件虽然并未终审,但这一原则的落地,让法律界感觉到一丝司法的新气象。

1996年6月4日,安徽阜阳王庄村的17岁少女刘某失踪,警方于次日在一条公路边发现其尸体。

此后该案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毫无进展。

直到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了一条涉及上述案件的线索。

张奇供述,刘某遇害前一晚,他在同村村民张虎家打麻将。

案发当日早上离开张家时,听到张虎和阜阳人刘方军坐在客厅讲话,讲到一个女的。

张奇看见张虎院内停有一辆红色轿车,后来王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张云也进了轿车。

因张奇的“举报”,从1998年12月23日到1999年2月5日,警方破案只用了45天。

张云、张虎、吴敬新、张达发和许文海等五人先后被抓。

警方通过讯问获取了五人承认杀人的口供:张虎当天驾驶从刘方军那里借来的小轿车将刘某劫持。

因刘某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刘某窒息死亡。

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脱掉刘某的裤子后抛尸。

刘方军被抓后,承认案发当天将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了张虎使用。

1999年9月22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云死缓,判处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无期徒刑。

郎玉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玉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玉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丽崔卿盖世非【审理法官】张丽丽崔卿盖世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郎玉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海涛;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郎玉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海涛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郎玉英马海涛【当事人-公司】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郎玉英【被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海涛;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郎玉英对未生效裁判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请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郎玉英的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郎玉英提交(2017)辽08民申13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郎书高没有把钱给付付希荣;提交死亡证明,证明2010年7月8日郎林满死亡,发放动迁补偿款的时候我父亲健在,马海涛不应该领我母亲的钱。

被上诉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质证意见:针对证据一,上诉人所主张的内容并不是法庭认定的事实,只是裁定中的表述,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观点。

针对证据二,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只是上诉人自己的观点,与本次庭审的程序问题没有关系,都是实体问题。

被上诉人马海涛的质证意见:与营口银行质证意见相同。

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本案是程序审理,上诉人的证据是实体问题,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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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男,60岁,井陉矿物局退休工人,系被害人康菊花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

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拘留,同年十月九日被逮捕。

现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树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

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及指认作案现场,且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所供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与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

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二千元。

被告人聂树斌上诉主要提出:量型(原文如此。

转贴者注。

))重、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主要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六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

上诉人聂树斌所诉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

根据被告人聂树斌的实际赔偿能力,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千元较为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聂树斌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的上诉;
二、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费用贰千元整。

三、撤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赵桂云
审判员王振平
审判员姜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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