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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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下中国的法制秩序——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

社会转型期下中国的法制秩序——以许霆案为研究视角

与 会道德价 值追 求相吻 合的 “ 社 良法 ” 才会 被社会成 员所 普遍认 同而产 生持久 的效 力。 因此 , 道德 理念 、 信念 、 规范在 一定 程度上
在 马克思主 义指 导下 中国共产党 实行“ 依法 治 国” 以德治 与“
处理结果 人们一般 可 以接 受 , 之所 以出现合法 不合理或 者合理不
序F 的执法 部 门和执 法肴分丁应 当越来 越细 , 法律 实施主 体应当
日趋专 业化 。
( ) 二 法律 与道德在 法制秩序 形成 中的双重性 和互补 性 在 人类 历史上 , 界认为道德 先于 法律 出现 。 学 关于法 与道 德 的关 系, 国外 , 大法学 派—— 自 法学派 、 析实证 主义法学 在 三 然 分 派 、 会法学派分 别持有不 同观点 : 国 内, 社 在 早在 中国 的春秋战 国
的法 治水平 。 由 丁历史原 因 , 初 的执 法者 多为部 队转 业军人 、 二 起 的中国实行统一严 格的公 务员录用制 度, 执法 者都必须 符合公务
定 并颁 布实 施 刑 法 实施程 序相对 于其 他部 门法律要 求更 加严 转 岗干部等 , 执法者 的法律 素养和 执法 水平 比较低 。 然而 转型期 现 许霆案 中 A M 机是 不是 “ T 金融机 构” 1. 万 元算不 算数额 特 员的法 定资格 才可 以正式上 岗 。 ,7 5 随着全 国法学 院系 增加 、 司法考
秩序 的特征 以及 ‘ 霆案” 锊 对构建新 时期 法制秩序 的启发 。 关键词 社会 转型期 许 霆案 法制秩序 法理 与情理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 1-2 -2 1 0 -5 22 0 )20 40 中图分类 号: 9 0 D 2. 0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失衡的天平——个案分析“媒介审判”对案件的影响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

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而这一过程所凸显的“媒介审判”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

随着媒介越来越活跃、多样化的发展,它所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

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但媒体在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时,往往因为“义愤”的驱使,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过度监督便转化为“媒介审判”。

由于媒体的报道会影响舆论,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院、法官。

他们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很可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违背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所以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本论文通过涉及“媒介审判”话题的典型案例,分析媒介审判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影响原因、后果,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客观的意见与可行性的建议。

第一章“媒介审判”的释义(一)“媒介审判”的来源“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

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

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例如,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关于庭审过程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浅谈以刑制罪

浅谈以刑制罪

浅谈以刑制罪作者:许依涛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一、以刑制罪的优势1.对不能精确量化的量刑条款进行补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下,我国立法既规定的罪名,也规定的罪名的量刑,在总则的但书条款以及分则各个具体条文中都有体现,然而并非每一罪名的程度都是可以绝对量化的,最明显的是在财产性犯罪中,999.9与1000中这一分钱的差距,就决定了是否应处盗窃罪,而1000块到3000块之间,应当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刑法不可能量化到一分钱甚至是一块钱,因此就需要适当的考虑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反向思维,先考虑罪犯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将此作为参考后寻找合适的罪名。

2.公正量刑,体现实体正义学界通常对犯罪界定了三个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本质特征内涵着“以刑定罪”的规律,该规律的客观存在使得无论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刑罚的具体形态都决定着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不法行为主要经由法律规定而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者,即属犯罪。

并非先确定不法行为应属于犯罪,再科以刑罚,而是先确定不法行为应科予刑罚,经由刑事立法手段使之犯罪化,而赋予刑罚之法律效果后,始使该不法行为成为犯罪”。

从这个角度看来,似乎刑罚才体现的犯罪的本质,如果没有刑罚,犯罪就不成立,这一思路恰好体现的以刑制罪的合理性和优势。

二、以刑制罪理论司法实践之运用(一)从由罪而刑看“许霆案”1.从司法三段论逻辑出发从传统的三段论分析,大前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前提:许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结果: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一审判决中,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长期以来,强调形式主义的三段论推理法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惯用方法。

[3]但是,“就像它的若干优点一样,形式主义同样无法回避其局限性”在处理一个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很多因素,单一靠法条的适用无法应对复杂案件。

以_许霆案_评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以_许霆案_评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综上所述,在“许霆案”中法院的定 性是准确无误的。但在本案中银行运作过 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同样值得我们深 思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89. [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9.
145 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 窃取,如果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蒙蔽他 人,则定为诈骗罪;如果取得财物的主要 方式是盗窃行为,欺骗行为对于取财并不 起主要作用的,则认定为盗窃罪。具体到 本案中,许霆的主要行为是骗取行为还是 盗窃行为呢?显而易见,许霆的连续取款 行为是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并且ATM机也 不能成为欺骗的对象。因此,不符合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
学讨论之中。因此,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应 该研究而且应该在一个新的更加科学合理 的理论框架下加以全面的研究。
2.正当程序需关注的三个方面 2.1 行政权力与正当程序的关系 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是自行政 权产生以后就无法回避的责任。而将这种制 约和监督由“政治问题”变成一个“法律问 题”的,则源自柏拉图的名著《法律篇》。 在追求并接近“政府与公民平起平坐”的理 想型法治模式的进程中,正当程序法的作 用是不可缺少和替代的。行政权的产生与运 作,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意 味着自始违法或无效;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充 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尽量减少给行政 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 务,将因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应事先得 到通知、给予陈述抗辩权利,以及取得公平 合理的审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名 誉、资格等方面的权益非经正当的法律程 序,行政机关不得使之受到剥夺、限制或丧 失;如果发生行政非法侵犯、损害或者合法 损害权利利益的现象,行政相对人能有通畅 的渠道去寻求法律救济;若与权利保障发生 冲突,包括行政效率在内的其他目标均应退 居第二位。行政权不仅要受到外部的限制和 控制,还要受到内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的制 约和监督,也就是要遵循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对行政权有着天然的畏惧和 敌视。面对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政府干预主 义后,行政权日益扩大。但是,无限制的行

浅析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作者:李弋强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协调的关系。

社会舆论重视个案正义,体现直觉主义正义观,易缺乏严谨程序思维,忽略理性正义。

而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及社会基础相同。

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处理得当,会形成正和博弈。

这种共赢结果需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共同努力。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裁判;冲突;协调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关系的讨论是近年来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因为社会舆论的影响,最终导致法院司法裁判结果改变的案例。

例如:2007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时,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判决书指出这个判决是在法定刑下作出的,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这一些个案例中,我们能发现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实质影响。

这种影响表明:当前部分社会舆论并不信任司法裁判,司法裁判往往得不到社会舆论的认同,进而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受到了损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二者间的关系进行思考。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与对立的关系。

首先,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往往体现了道德价值和朴素情感。

社会公众并未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待具体问题大都从自己个人认知角度予以评论。

因此,社会舆论的形成,往往与社会道德价值存在密切联系,是社会某一时期朴素情感的体现。

但是与此同时,这种道德价值以及朴素情感往往也具有情绪化、非理性、任意随意的特点。

而司法裁判做出方式与社会舆论不同,司法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做出。

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法律条文的内容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

因而法律是人的理性思维的体现,需要严谨的立法程序,同时司法裁判过程本身也需要理性的逻辑思辨。

药家鑫案件分析[文字可编辑]

药家鑫案件分析[文字可编辑]

药家鑫案件以二审判决死刑而终 ,
有人说药家鑫故意杀人死有余辜, 也有人说,药家鑫最终的死刑判决受到了 网民“言语暴力”的影响 .
杀还是不杀,
药家鑫这样的“网络大案” 让人们更直观地感受道德
舆论的力量。
民意舆论 如何影响法官
随着微博等新兴媒介的崛起,网民表达更加 便捷和畅快
从2019年开始,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 相继成为社会“公共事件”,从上海杨佳案到哈 尔滨6警察打死青年案,从许霆案到邓玉娇案, 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 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西 陕
西 省
市 安
级 中
民 人
院 法
: 为 认
?1、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
?2、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
激情杀人
?3、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
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
?法院结论如下:
?这种事还请什么狗屁专家来说,这需要专家来说 吗?专家说的那个话完全是误导的。专家是为他 着想,说“你这个事情,你光考虑撞伤人这个经 济赔偿,你没考虑你把人杀了之后”,这个意思 是说,你把他杀了之后你更倒霉。没有一句话是 为受害者说的!这个新闻是毫无廉耻、毫无人味 的!这个新闻从头到尾,都在为这个杀人犯在着 想,没有一个人、没有一句话是考虑人家被害者 的。它要按着专家的意思是说,如果这个法律不 追究你,就可以杀人。背后隐藏的,就是这样一 个杀人逻辑。
?(三) 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
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
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

悔过书强奸犯

悔过书强奸犯

检讨书尊敬的院党组、尊敬的韩院长:首先我怀着万分自责、万分内疚的心情向组织和您递交这篇检讨,以深刻反省我在11月05日发生的错误,同时感谢院党组、韩院长给予我这次检讨的机会。

说实在的,我实在是没有脸面再做这个检讨,因为我自身原因带来的错误,结果致使党组和韩院长的工作陷入被动,给领导乃至整个范县法院脸上抹了黑,实在是惭愧之极,无地自容,真恨不得找一个地缝进去,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在这里我再次做出诚恳的道歉! 11月05日,由于我无组织无纪律,私自编写“一男子索要彩礼不成进而强奸新娘”的虚假消息给河南法制给投稿,导致媒体转载,给法院的整体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给韩院长造成很大的麻烦,给法院的宣传造成了种种不便。

事情发生后,我积极的同法制报记者进行了沟通,及时的要求法制报补发了更正,同时积极的关注事情下一步的发展。

我个人经过深刻反省,通过认真回顾错误,分析错误的经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源于:1、思想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思想认识存在不足;2、没有高度足够的工作使命感,无组织无纪律,存在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3、规章制度遵守的不严谨,在对待工作上,不够勤勉、努力、存在散漫现象、自由意识比较严重;4、缺乏必要的问题预判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的工作经验能力以及为人处世的不足,工作上不够细心,发生事情后存在逃避的思想意识。

我的错误来源于意识上的淡薄和思想上的麻痹,确切的说还是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作怪,才会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

由于我的错误给党组和韩院长带来了较大的工作不便,我深表歉意。

通过这件事情我真正领悟到了自己的缺陷和不足,同时也明白了领导的良苦用心,明白了以后如何改进。

我深深地知道此次事情的严重性,责任我恐怕也当担不起,但是我愿意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党组和韩院长给予我的任何处分。

说真的,现在我后悔的肠子都悔青了,我多么希望这一切没有发生,但是这确确实实是我自己的耻辱,我怎样也洗刷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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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23时30分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人许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辩护认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判刑)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证人黄敏穗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帐、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等证实:位于平云路广州市无线集团工业区门口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在案发当时系统升级出错,户名为许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3)在短时间内恶意频繁取款171次,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3、同案人郭安山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上陪同许霆到平云路商业银行柜员机取款,许霆发现银行系统粗错,就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17万多元,其也用银行卡取款18000元,得手后,两人逃匿。

4、被告人许霆和同案人郭安山于2006年4月21日在平云路商业银行柜员机取款时的银行录像,摄像截图证实两人当时取款的情形。

5、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霆归案的情况。

6、被告人许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足
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共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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