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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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于欢案一

于欢案一

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闻报道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舆论围绕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面爆发,随后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

(详见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详见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

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又一案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

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详见人民日报:评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三、刑事法宝·罪名精释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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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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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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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辱母案事件发生在2016年,判决在2017年。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

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

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

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二、于欢案件的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害人苏某因琐事与于欢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欢的母亲进行辱骂和殴打。

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

于欢的母亲在事后报警,于欢被警方抓获。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于欢行为的定性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于欢案件的争议焦点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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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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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
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
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
一、极端手段
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
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
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应该说我在选择证词时带有一定倾向性,因为我上面提到的苏某等人,均为源大公司一方的人员,并未遵守法律的公平原则选取另一方的说法,但是相信大家可以看到,这样的侮辱行为确实手段恶劣,但是恐怕还远远不能称为极端。

而这个极端侮辱在南都的表述里面是什么意思呢?后来我在网上又看到了这个流传的图片
网上流传的南都记者调查图
到了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到底是谁在造谣?
2、涉案人员
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提到两个重要人物,于秀荣和刘晓兰,所以我也在判决书中查找了有关二者的记录
文中涉及于秀荣的部分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于秀荣说。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
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于秀荣回忆说。

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于秀荣的部分
我在宿舍里面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左右,从窗户里听见西边办公楼哪里乱哄哄的,声音挺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

这段于秀荣的证言说明,案发时于秀荣本人在宿舍楼而不是侮辱发生的办公楼接待室,而向记者描述的有关情节,其均未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进行反映。

而这位在南都记者调查中就坐在苏某和于欢对面,要求化名的“刘晓兰”?,在所有在场人员的证词中都均未出现,我不得不谨慎的怀疑
一个不在案发现场的人如何证明现场的情况?
而一个在案发现场的人又如何避开了警方的调查?
3、警察的现场处置
南都报道中涉及警察的部分,主要是这样两句话,
一是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这句话在文章中是开篇的一句,特殊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并且下面还有于秀荣拼死拦车的桥段。

二是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的证词是这样说的
据苏某证实:到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

据马某证实: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到外面了解情况了
我们依然只选择了源大工贸一方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在向马某和于秀荣继续了解情况,这充分说明调查取证不是警方的说法。

而警察在处理纠纷现场时,当事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向围观群众了解较为中立一方的看法是非常常见而必要的,警察当时是在继续进行取证,而不是后来于秀荣向记者声称的驾车离开。

其实作为警察,对于警察的不作为问题我从一开始就是不相信的,因为我从警十三年了,还从来没有遇到过4分钟就能处理完毕离开现场的警情。

为什么记者要故意隐瞒离开接待室继续调查的实际情况,替换掉解释继续调查的主体?
4、于欢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起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重大伤亡案件,很显然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并不是南都报道的重点,对于案发时的情形,很简单的一笔带过。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但是法院的审判书中对此有详细的调查和描述。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冲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着围着我的人肚子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恐怕难以同意于欢的说法,特别是郭某。

受害人郭某:我一看他拿刀子杀人呢,就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而证人李某,幺某证实,于欢在故意伤人之前大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


我相信,每一个问题,都能够在客观、公正的调查之后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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