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事件判决书细节_苏银霞案件最后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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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佚名
【期刊名称】《协商论坛》
【年(卷),期】2018(0)11
【摘要】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辱母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总页数】1页(P58-58)
【关键词】母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一;法治;依法公开;人民法院;被告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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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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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
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东⼀起辱母杀⼈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地⽅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起因是什么?现场细节经过是怎样的? ⼩编整理了⼭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欢迎阅读!
⼭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3⽉26⽇,封⾯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东源⼤⼯贸有限公司。

图为案件当事⼈于欢。

这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刺死辱母者”案案发地,⼭东源⼤⼯贸有限公司。

案件就发⽣在⼤门进去右⼿边的接待室。

当⽇,讨债者在这张桌⼦上吃烧烤,⼀旁是当时⽤的炉⼦。

这是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的⼀份《关于⼭东源⼤⼯贸有限公司杀⼈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情况。

苏银霞描述当⽇母⼦两⼈受辱的情况。

苏银霞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利贷陷阱,害了⾃⼰,也伤了别⼈。

我的⼉⼦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亲眼⽬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是由于对⽅的挑衅和侮辱⾏为⽽造成,我⼉⼦是出于⾃卫⽽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去年8⽉⼭东聊城警⽅张贴的布告表⽰,借钱给苏银霞的吴学占等⼈已经被抓获,并向受到欺压的群众征集犯罪线索。

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宅。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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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于欢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于欢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青岛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于欢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被害人系于欢的母亲苏某,被害人苏某在案发前长期遭受债务人吴某及其母亲杜某的虐待。

2016年2月17日,吴某母亲杜某以催要债务为由,将苏某带至家中。

杜某因与苏某发生争执,杜某用言语威胁苏某,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造成杜某死亡。

于欢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将杜某及其儿子吴某刺伤。

经鉴定,杜某、吴某的伤情均为重伤。

二、案件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于欢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于欢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法律分析(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1.防卫的起因:于欢的母亲苏某长期遭受杜某及其儿子的虐待,杜某在案发当日再次对苏某进行言语威胁,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

在此过程中,于欢的母亲苏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的对象:于欢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防卫的对象是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杜某及其儿子吴某的行为属于行凶,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3.防卫的时间:于欢在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的。

”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防卫的时间要求。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1。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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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于欢案件是怎么回事?于欢案件是什么时间的案件?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是谁?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结果如何?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苏银霞事件结果),欢迎阅读!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_于欢案件经过真相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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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事件判决书细节_苏银霞案件最后审判结果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于欢事件判决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这里不想讨论法院判决的是否合乎法律,这是法律人的专业范围。

我这里只想谈谈,法律的裁决是不是一定要这么冷血。

先说于欢的犯罪行为。

他是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可查看法律条文: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没有干预。

此其一。

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

此其二。

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

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

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也就是说,杀人者于欢在激情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

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

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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