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义与利的较量
关于中国十大传统美德之见利思义的看法

关于中国十大传统美德之见利思义的看法11文秘1班钟嘉丽 20114059010子曰:“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即是见到财力想到义的要求,遇到危险能献出生命,长久处于穷困还不忘平日的诺言,这样就可以成为完美的人的意思。
可是现实告诉我们人无完人,要做到“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并不是容易的。
在我看来,做不到“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社会原因;一个是个人原因。
从社会来说:在古代社会,国家国力昌盛,文化繁荣,炎黄子孙名享于世,丝绸之路更是把中华传统文化传享于世,这是一个繁荣大国的景象;而在此里,人们的物质追求得到满足,转向追求精神上的追求,于是儒家学说的“重义轻利”便应运而生,统治者推崇儒学,这对社会的稳定起了莫大的帮助。
可是进入到20世纪末,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改变:由于儒学的盛行,我们长期追求安乐和平,造成了我们停滞不前的局面,而西方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里,一次次的改革、一次次的战争,为其国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当西方的人们在用器械时,我们还手握长刀长矛;当铁路布满西方国家时,我们却把在我们国家的第一条铁路给破坏了。
这是我们与西方脱节的时代,我们明显的落后于世界的潮流。
为了改变这个落后挨打的局面,我们要大力的发展经济。
而在现今的21世纪,经济飞速发展,有的人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有的人却为了三餐而奋斗,这是一个物质、功利的时代。
见利思义似乎被人们嗤之于鼻。
而从个人来说:这是人性的天然使之。
在古代,“重义轻利”的思想得到重视,可做得到的人又有多少呢?古语有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都是自私的。
能做到的人大多数都是自身得到了满足,而把多余的分给他人,这不是“见利思义”,这只是一种爱心而已。
我们都不是圣人,没有至高至圣的善心。
或许有人说,拾金不昧是见利思义的行为。
的确,这是义的思想驱使他不昧的。
可如果金额的数量巨大,那还会不昧吗?如果没人知道你拾金了,那还会不昧吗?答案是否定的。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分析
冉丽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许霆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于许霆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如何量刑众说纷纭.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了分析,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为何不构成诈骗罪、侵占罪以及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进行了分析.
【总页数】2页(P214-215)
【作者】冉丽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再论许霆案的定性r——以语义特征分析为视角 [J], 邹玉华
2.法律方法下许霆案的应然进程——以许霆案的逻辑争议点展开 [J], 李亚凝
3.司法与媒介关系探讨r——对《新快报》"许霆案"报道的框架分析 [J], 杨瑞
4.民意、民粹主义与公共案件r——以"许霆案""药家鑫案"为代表的分析 [J], 康琳琳;潘登
5.许霆案,弥补法律漏洞的新契机:许霆案——民意表象背后的法律真义 [J],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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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情对刑事案件裁判的影响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盛行的,一定时间内一定规模网民群体参与,对现实生活热点问题表达自己最直观的看法、态度以及他们内心的情感,进而逐渐推动社会事件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
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民众各抒己见的主要方式,上至老年人群体,下至青少年,都是网络平台的享用者,他们都会通过网络这个便捷的平台传输其所坚持的朴素正义。
我们应该明确公众的朴素正义和司法正义并不能画等号,有些公众缺乏法律化思维,仅凭借着心中的朴素正义感对案件发表着自己的看法,为其中一方当事人鸣不平,有时会导致与司法正义大相径庭。
网络舆情的导向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能推动案情的发展和解决,但同样也会影响法治的公正。
公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并不代表真正的正义,所以司法机关在重视网络舆情的基础上必须理性看待网络舆情,始终坚持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认同。
一、网络舆情下的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和民意自始至终持一致意见时,案件的判决过程显得顺利而公正,但并不是两者一直都站在统一战线上;当判决未“顺从”民意,网民便向司法机关发泄不满情绪,迫于舆论压力的司法机关很可能动摇。
例如昆明恶霸“孙小果案”广州“许霆盗窃ATM 机案”等。
当然也有司法机关坚持自己的判决,并未“顺从”民意的情形,上海“杨佳袭警案”、湖南“黄静案”就是典型案例。
(一)网络舆情在定性上的影响在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于海明正当防卫,满足了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在定性层面,他们认为刘海龙作为黑社会一方对这起案件负有全部责任,于海明作为弱势群体,进行反击是符合常人之理的。
但从法律层面剖析这起案件,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刘海龙已经手足无措后逃跑,于海明仍追赶上去连砍几刀,这似乎已经超越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界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想必也不为过,但法律最终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扩张了正当防卫的含义,合法没有必要,也不能向不法行为低头、妥协。
这一案件判决自然有其聪明之处,既让司法裁判接近并满足于公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又能对社会中仍存在的类似刘海龙的人群起到警示作用,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实现司法制度下的双赢。
天平的两端——当法律遭遇民意

天平的两端——当法律遭遇民意摘要:许霆案峰回路转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许霆来之不易的自由,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
舆论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司法接受媒体与群众的监督也恰恰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为的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正,也只有在严密的监督下,司法才能屏蔽权力干预,不断进步,日趋完善,趋向公正。
而只有不受权力干扰的、公正的法律才能体现正义、维护正义。
关键词:法治民意审判独立2006年4月,许霆在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无意中发现ATM 机出错,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
于是,他便利用ATM机的这一系统错误,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携赃款潜逃。
其后,于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宣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反响。
于是,中国的网络民意在2007年年底和2008年年初再次显示了强大力量。
关于许霆案的舆论在各大网站铺天盖地,各界网民和专家、学者、律师,乃至一些司法系统内部人士,都通过网络渠道畅谈各自的看法,几乎案件的每一次点滴进展都会事无巨细被一一披露,随后加以反复辩论。
基于种种原因,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许霆案发回重新审判,2008年2月,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本人当场表示对判决“没意见,不上诉”,而他的父亲坚持许霆无罪,声称要再上诉,结案不久后许霆的态度也发生变化,表示不服判决,坚持无罪,并再次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五年,从“没意见、不上诉”到不服判决、坚持无罪,一起偶然的刑事案件为何会一步步演变成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为什么此案会引发包括法学学者、律师、众多网民在内的全民大讨论,并被一些媒体评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我想,这是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调控公民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与问题不断激化的结果。
银行ATM机吐出的一道考题——许霆案关于公民、法律、社会良知的解析

银行ATM机吐出的一道考题——许霆案关于公民、法律、
社会良知的解析
熊光炯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许霆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风口浪尖是某地一台银行ATM柜员机机口,
它当时吐出来的不是白花花的浪花,而是红花花的百元大钞。
年轻的打工仔许霆就被这些红花大钞冲垮了。
他的银行卡上仅仅只有170元,但因为柜员机出了毛病,本欲取出100元柜员机却吐出1000元,而卡上只扣除1元,他分171次取款17.5万元,结果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熊光炯
【作者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宣传处作家、编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针对ATM机犯罪的司法衡平——刘元元案与许霆案判决之比较分析 [J], 乔生;
汪洁
2.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许霆案之再思考 [J], 谭志君;
余阳
3.为什么柬埔寨的ATM机里吐出来的是美元? [J], 马安越
4."许霆案"反思:管理者周围有多少程序错误的ATM机? [J], 薛宁
5.一道解析几何高考题的解析与探究——以 2020年全国卷Ⅰ理科第 20题为例[J], 龙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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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之运用探析_以许霆案为例

2010年6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ne,2010第23卷第3期 Journal of Shiyan Technical Instit ute Vol.23No.3 法律方法之运用探析———以许霆案为例赵振民(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摘 要]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审判。
法律方法也是法官必须掌握的一种工具,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判决结果的合理性。
在某些疑难案例中,法律方法的正确运用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结合许霆案,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进行全方位分析,以期探求在应对疑难案件时的运用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10)0320019205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作为小前提,法律作为大前提,经过推理得出判决结论,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基本的思维模式。
法院的司法审判以三段论思维模式为主导,法官是按照三段论的逻辑过程进行推理和判案的。
先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在大小前提的基础上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得出结论。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法律论证以及法律推理。
但并不是这些法律方法都会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得以适用,要对个案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一些典型案件中,如果发现的法律是明确的,可以直接进行法律推理得出结论,那么就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相反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如果发现的法律具有模糊性,不能直接进行法律推理,那么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若出现了法律漏洞,那么就需要通过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来补充法律漏洞。
我们认为,在法治条件下,法官对案件如果能进行法律推理,就不能运用法律解释,而只有当法律推理难以直接进行,解释也难以叙说清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漏洞的价值补充方法[1]368。
许霆案辩护词

许霆案辩护词.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
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
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
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许霆案辩护词2008-06-12 18:48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政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许霆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广州市人民检察穗检公二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许霆构成盗窃罪的认定事实不清,掌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以下是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1.银行本身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首先,银行在明知涉案的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已经故障的情况下,仅仅以双休日休息为借口,既没有及时停止故障ATM 的使用,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告知储户:“该取款机已坏,请勿使用”。
银行方面对此事采取放任的态度,表明银行方面对储户利用该故障ATM取款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有了完全的心理准备,并采取默示的方式允许顾客的这种行为。
基于此,银行完全没有理由在事发后追究被告的责任;其次,我们还应当注意到银行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时间相隔整整23个小时。
对银行而言,这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
尽管是周末,银行却在明知ATM取款机有故障的情况下,接近一天都没有发现这种情况,也可视为银行默许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方面,银行有约在先“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条款,双方都得遵守,即无论银行与储户哪方有了损失,都不得向对方追讨。
那么银行现在也无权追究此事。
2.对于控方所称“盗窃金融机构”,我们难以认同。
ATM取款机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而非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再论“许霆案”之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陷阱及辩护思考

再论“许霆案”之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陷阱及辩护思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为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进⾏沟通对话的话语平台。
在我国,这⼀平台采⽤的是源⾃原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虽然对该理论体系的批评不绝于⽿,但似乎是基于司法界长期统⼀实践和学术界⼴泛深⼊研究仍争议不断的现状,四要件理论占据统治地位的现实⼀时还难以动摇。
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批评,有认为是该耦合式犯罪评价体系,过于偏重于抽象地、⼀次性地、整体性地实现对具体犯罪⾏为的全⾯认识,以形成⼀个完整的犯罪证明体系,能否实现这⼀⽬标估且不论,该理论更容易扩⼤定罪的范围,易于反映定罪结论,少有体现辩⽅诉求,从⽽对刑事案件的控⽅有利,使辩⽅难以充分运⽤罪刑法定原则开展有效辩护。
记得当初讲刑法总论的⽼师对此就有⾮议,既认识到了其明显的不⾜,⼜感到难以在实践中⽴即以⼤陆法系“三⼤块”犯罪构成理论、当然更不可能以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之。
最近听了⼀段名家讲座,⼀时有顿悟之感,且以当年引起很⼤争议现仍处于申诉中的“许霆案”记之。
该案中许霆的⾏为简单⽽清晰。
当⽇,许霆到银⾏ATM机上取款,发现了取款机每取出1000元仅在帐户中扣除1元的系统错误,对此许霆的应对⾏为是,连续取款5.4万元后离开,并于⼀天内再两次返回取款,前后三次共取款17.5万元,之后携款潜逃。
最终,⼴州法院终审认定许霆的⾏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析许霆案,在客体要件,许霆之⾏为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银⾏的财产受到较⼤损失,考虑到我国的银⾏很可能兼具公私性质,许霆同时侵犯了公和私的财产所有权是明显的。
在客观要件,许霆案的客观⽅⾯表现为许霆利⽤银⾏ATM机的系统错误“反复取款”,将数额较⼤属于银⾏的财产据为已有。
在主体要件,许霆作为在⼯作的成年⼈,具备刑事责任能⼒,如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主观要件,许霆取款后携款潜逃,显然具有⾮法占有的⽬的,并且属于直接故意,其明确意识到所取之款属于银⾏,也意识到其⾏为会对社会造成较⼤危害,以⾄于畏惧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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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霆案 许霆,陕西人,2006年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 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审判决 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 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 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重审判决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 许霆案重审现场 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提前出狱 2010年8月1日凌晨3时55分,许霆下了火车,回到临汾老家,至此他已阔别家乡3年多。回到家中,许霆的父母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父亲坚持有错无罪,积极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母亲则十分低调,她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再因说错话儿子被送回监狱,而许霆的笑容始终挂在脸上,在他的眼里,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1] 下车后第一件事是拥抱母亲 8月1凌晨3时55分,许霆下了火车,回到临汾老家,至此已阔别家乡3年多,在出站口,亲朋好友竟坐满了8辆轿车,刚出站台,他的妈妈就跑了过来抱住了朝思暮想的儿子,许霆拍拍母亲的背,安慰着,而母亲却满眼泪水,不知该说些什么。 2
随后亲友载着许霆回到他还从未见过的新家。原来,一年前,他家从旧房搬进了新居,听说许霆要回家了,许霆的爸爸许彩亮将最大的房间布置了一下留给许霆。 母亲:想让儿子尽量低调 在得知许霆要回家的消息后,许妈妈兴奋得两晚失眠,知道儿子最喜欢吃饺子,她前天买来了一大把大葱,拌馅、和面,忙的不亦乐乎。 但是,在面对媒体的态度上,她却显得非常低调。 “孩子太累了,我只想让他静一静,至于别的,我什么都不想,回来就好,剩下的事情顺其自然。” 其实,早在记者采访许霆时,许妈妈就担心起来了,连给律师和许霆打了三个电话。在电话中,妈妈先是问律师,许霆现在啥样子,律师说,很精神,稳重多了。随后,妈妈又嘱咐许霆,“不要接受媒体采访了,说错了话再被带回监狱就麻烦了。”许霆当时回答说,“顺其自然吧。” 在母亲的心中,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儿子再被送回监狱。“丈夫太较真,孩子只要能回来,比什么都好。” 父亲:“我觉得他3年监狱有点白蹲了” 一整天许彩亮都在忙活招呼媒体,中午请媒体在家旁边的小饭店吃了饭。相比许妈妈的低调,许彩亮却非常热情也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他称自己对媒体有很深的感恩情结,“如果没有媒体敢于说公道话,法院不可能改判,我希望国家和法院能给全社会一个交代。” 许彩亮说,“我知道,他妈妈是怕说错话,许霆又被关进去,但我是个坚持真理的人,我的观点是没变的,那就是他有错无罪。许霆想出来获得自由是很正常的,但是他不该交这笔罚金,交了意味着彻底认罪。 他妈妈是趁着我外出不在家,偷偷地把钱交了。他认罪?他在里面能知道啥,我觉得他三年监狱有点白蹲了,辜负了好多支持他无罪的网友。” 许霆:笑容挂在脸上,不忘感谢 许霆到家后就兴奋地与亲人和朋友一一拥抱,笑容一直挂在脸上,没有一丝疲倦。在接受采访时,他依旧一直不忘感谢,“感谢国家、感谢法院,感谢我的律师杨振平、张新强和黄仕安,感谢媒体,请大家放心,我会好好生活。” 在他的眼里,新的生活已经从这一天开始了。 评论
职业作为一名检察官,总是对刑事案件比较关注,最近这许霆案却引发众多讨论,其中涉及到媒体对司法监督问题、中国的刑法制定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律师辩护问题、检察院监督问题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这些问题,我也想简单谈下我的看法,从一个普通的司法执行官角度来看看这个案件。 许霆案内容:广州一个叫许霆年轻人去ATM机取款,当时他的农行卡里只剩下一百多元,可是到ATM里输入100元却取不出钱来,反复尝试几次也不好使,后来他无意中多输入一个零,就是1000元,妈呀奇迹发生了,ATM机里竟然吐出来1000元现金,小伙子当时就蒙了(是个正常人都得蒙),知道这个ATM出故障了。人都是贪婪的!下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了,小伙子不断的输入1000元,机器里不断的吐出1000元现金,最后一共取出人民币17万5千元。取款的第二天小伙子拿上钱就往自己的家乡走了。虽然ATM机器里少了这么多钱,但是银行在几天后才发现少钱了才报警。一年后许霆在自己的家乡被警察抓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诉讼过程:这个案件很简单,但是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拿到钱后据说是挥霍了很多,而后抓到,其父亲也并没有将钱补上,在媒体披露此事后,广东高院将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随后再审开庭审判时,许霆当庭翻供,原话:“我出于好意保护银行财产”,现此案已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发表观点,意思此案量刑过重。 下面该谈谈我的观点了,我的观点从许霆是否有罪;立法问题;法院问题;许霆辩护律师及许霆本人、许霆家属问题;媒体问题,检察院问题六个方面综合探讨。 3
1、许霆到底是否有罪。此案中许霆利用机器出错,从第二次操作开始(第一次算是民事不当得利),就有拿非己之物的行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银行过错根本不是本案的辩护理由。举个例子,你借给某甲家一个脸盆,因为需要用,就去取你的脸盆,发现其家没人,门没锁,你去把脸盆取了,然后又把人家电脑、钱财都拿走,这能说不是犯罪吗?这就和本案相似,你取自己100元,相当拿自己脸盆,结果你又把不属于你的都拿走,这时主观恶性已经显现,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实施了取的行为。至于机器坏与否与许霆主观恶性不产生关系,不能说因为机器坏了而诱惑他犯罪,例如一个拿很多钱的人在街上,别人看到偷他钱,也是诱惑?也能说拿钱的人走在大街上是错误?墙上一有窗户、墙上有一个洞,里面有许多贵重的财产,有一天无意撞了一下,里面东西露出来,使劲撞。多撞出来,你们能够说这个不是盗窃吗。 至于盗窃行为没有秘密性更不是理由。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的规范要件,而是盗窃罪的最常见形式。多数盗窃都是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进行,但不意味着所有的盗窃都必须具有秘密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超市里都有监控设备,你偷了东西后能说超市有录像监控就不是偷吗?因此,本案许霆从第二次恶意取款开始就是盗窃了,盗窃金融机构也不能算错,这钱是银行的,刑法盗窃金融机构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银行的经营财产,因此ATM机可以看做金融机构的附属品或者一种延伸。 所以以目前立法及法理观点,许霆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只是目前立法存在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我不知道广州特别巨大标准,但是17万一定是够特别巨大了),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所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完全合法,个人意见并不存在错误。如果说有问题,那就是立法本身的问题。 2、立法问题。本案牵涉到了一个立法问题,就是97年的刑法,到现在数额标准还没变化太多,97年的收入和现在已经今非昔比,97年在市内买套房子10万已经相当不错,而今50万是看不上眼的,可是刑法的数额标准却没有随之水涨船高,所以本案17万列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说不过去。另外,本身此条立法存在问题,就盗窃ATM机等一些轻微盗窃金融机构案应当降低刑罚标准,不应当起刑就用无期,严酷的刑法是违背人权的,也不符合人性,这条法律目前就引发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建议此案判完马上修改该条刑法,马上调整刑法中有关财产数额标准。 3、法院问题。一审法院法官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依照目前的司法制度,法官只能在法定刑内有裁量权,所以一审法官算是公正审理。但是也有问题,问题在于这个案件有点特殊,其没有做到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定刑期下刑罚,这是一审法官有点失职之处。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错误之处在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将皮球踢还给广州市中院,本案事实没有不清,证据也没有不足,一切清楚,就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结果广东高院为了推卸责任,也怕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更是没有勇气做出改判及直接报最高法院,可以看出司法机关的唯唯诺诺,特别领导怕丢了职位直接将案件甩回去的不负责任精神! 再审又是广州中院,这次开庭,广州中院正常审理,但是没敢宣判,而是将本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个程序应当是合法并且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值得夸奖,特别是开庭中,再审法官对律师的哗众取宠进行批评,司法官的执法不为外力左右,体现了一种应有的司法职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姜兴长犯了个错误,当然这也值得商榷,那就是这个案件是不是他在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就算是他的话,也要问他了,为什么提前就表明了自己观点,别忘记了,你是个法官,法官该做什么,就是判决前的一切行为和观点都不能透露给媒体,那都会引起民众不公正的感觉,作为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级大法官,犯这样低级错误实在是有损中国司法形象,不过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把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到风口浪尖上,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法院的院长人事任免都不是独立选举出来,如何能让这些法官真正做到对任何机关、媒体、领导能够不理不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