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合集下载

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

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

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第一篇: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检察机关一直高度关注该案的办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责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复查工作进行同步监督。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及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专门负责审查该案。

办案组赴沈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真审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复核工作,向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复核了相关证据,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

针对案件中疑点和复杂问题,办案组多次研究商讨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经审查,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聂树斌有关。

本院认为,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聂树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关键情节,其所作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瑕疵,无法起到对有罪供述的印证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

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

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

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
在现实生活中,不时会发生一些冤案,这些案件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悲痛,更是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而最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即聂树斌冤案的平反,给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在聂树斌冤案中,有关部门对法医鉴定过程进行了重新审视,最终发现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的情况。

这种不负责任的鉴定,导致了聂树斌错案至死,不仅令他无辜受罚,也让他的家庭和亲人深受折磨。

聂树斌冤案的平反,更是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司法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同时也要求我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更深刻的认识。

这次冤案的平反,无疑是对司法工作的一次检验。

而平反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要严格审视,认真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这才能真正地做到司法公正。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只有通过不断地加强司法工作,才能让司法公正真正得到体现。

对于个人而言,也应该在自己的生活中时刻保持警觉,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在发现不公正的事情时积极维权。

总之,聂树斌冤案的平反,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让司
法公正得到最深入的体现。

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时刻关注司法工作,为司法公正贡献一份力量。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

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通过聂树斌再审案谈中国法治》笔者:任瑞 2021.6.14在今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两院报告中分别提到了最近舆论关注的陈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等冤假错案,而对于新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再审反映出了我国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的法治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聂树斌案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公安权力过大、公检法相互勾结,为了尽早结案而漠视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司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时应该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涉事有关部门,主要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聂树斌案中严重违背了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加以采用,难道作为一个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机关发现不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吗?对于检方以存在瑕疵的证据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院在不加以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种随意漠视被告人的行为令人叹息、令人警醒,对于下级部门发生的问题,其上级监督机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仍然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这种随意拿着公权力草菅人命的行为,简直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这种行为既不能维护死者的利益,也不能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更不能维护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望。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党、建国以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导读】聂树斌案经过: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

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

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从聂树斌案件中,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

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

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

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

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亮点二:四次延期后终于再审。

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这也是第一次。

经过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走人人心

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走人人心

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走人人心作者:王博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期聂树斌,一个原本平凡的名字,今天却将记录于中国法治史。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

历时21年的诉讼“长跑”终于尘埃落定。

这个判决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责任担当。

毫无疑问,此案的改判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其能折射出多少司法改革的效果,或者说在多大程度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则需要放在未来更长和更深层次的司法实践中来考量。

目前,公众最迫切、最希望看到的,是通过此案引发的社会反响、业内讨论、各方博弈,让“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真正走入人心。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从而在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

这里的“疑罪”既包括实体,也包括程序。

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

“疑罪”的有、无之争,实质上是司法保障社会秩序与人身权利之争。

二者以法律为平衡点,“从有”则可能滥用刑法,“从无”则可能纵容犯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多次在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强调,司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因此,坚持“疑罪从无”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遗憾的是,从普通大众到司法人员,从执法环境到舆论环境,仍有很多人不认同、不接受“疑罪从无”。

相比冤枉好人,似乎我们更不能接受放纵坏人;相比程序公正和证据确凿,似乎我们更重视结论正确。

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出于职业习惯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即为既定意义上的罪犯。

法治是应然的价值选择——以聂树斌案为视角

法治是应然的价值选择——以聂树斌案为视角

力 、提高 司法公信力 的希望 。
二 、案件 的法理 评析
驳 ,足可 以推断出聂案的证据不充足。因此把聂树斌案 的办案 过程归结为 “ 瑕不掩瑜”是缺乏说服力 的。
相对于 后来 盘根错 节十余 年 的聂树斌 案而 言 ,一 审判 三、 法治是 应然 的价 值选 择 真正能够解 释聂案草草定性 了事 的 ,是当时对处理暴力 决 书所载 明的定罪证据可谓简略之至 。判决书在简单描述犯 犯罪案件 “ 从 严 、从重 、从快” 的政治要求 。法律 作为社会 罪过程之后 就写到 “ 石家庄市郊 区分局在侦破此案 时根据群 控制 的重 要工具 ,法律秩序在人类文 明中无疑是 最基础也是 众反 映 ,将聂 树斌 抓获后聂 即交代 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 的犯 罪经 过 ,并 带领公 安人员指认 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 害人衣物 最核 心的组成部分 。因此 ,司法机关追求破案 ,往 实质上说 的地 点与现场勘查一致 。被告人聂树斌对康菊花被 害现 场提 是 为了恢 复被破坏 的社会秩序 。但是在事 实不 清的情况下做 案结事 了” ,将对 当事人 的人身 和财产造成不可挽 回 取物及 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均确认系被害人照 片及其所 穿衣 出的 “ 秩序至上 ”的价值 观由来 已久 ,即使是在 物。聂树斌所 供被害妇女体态 、所穿衣物与被 害人之夫侯金 的损 失。这种为 “ 每一个个 案审理都应该得到 尧 、证人余 秀琴所证一致 。据此足 以认定康菊花 系聂树斌 强 讲求 法治的今天依然盛行 。而 “ 奸后 杀死无疑 。”而二审判决书 ,更是直接将聂树斌案 的犯 公正的审理 、受冤枉 的当事人可 以通 过法律得到及时 的纠正 和保 护”的 “ 个体正义 ”也正悄然兴起 ,并在法治进程不断 罪证 据简化为 “ 上述事实 ,有被告人 的供及指认作 案现场 , 推进的今天 ,引起 了公众足够 的重视 。牺 牲一个具体 的受冤 且与现场勘查一致 ;被告人所供被害人 的体态 、衣着 与被害 屈的 当事人 的个体权益 ,换来表 面上对受保护的社会秩序 的 人之夫及证人余 秀琴所证一致 。” 维护 ,这是一种畸形的法价值观的 “ 错位” 。 由于案卷材料的特殊性 ,笔者无法考证更 多的材料 ,只 能从 仅有 的判决书下手 。纵观整个判案逻辑 ,没有 任何 人指 认 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 了强奸或者杀人 ,现场也没有提 取到任何物证 。而众所周知 ,强奸杀人案件 ,一般 有物证可 取可鉴 ,例如脚 印、指纹、DN A等等客观证据。在聂树斌案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7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

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

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

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

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

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法负责人的说法: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聂树斌案的再审由来、所涉问题及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聂树斌案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历经多次波折,最终于近年迎来了再审的机会。

这一案件不仅关乎个体正义,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本文将详细梳理聂树斌案的再审背景,分析再审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程序的公正性等,并探讨这一案件再审对于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聂树斌案再审的窗口,并促进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思考与讨论。

二、聂树斌案再审的由来聂树斌案的再审,源于对该案长期存在的疑点和争议的不断累积。

自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以来,其家人及社会各界对其案情的公正性一直持有疑虑。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多年来坚持申诉,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司法公正意识的提高,一些新的证据逐渐浮出水面,如聂树斌案中的关键证物“血衣”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以及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出现等。

这些新证据的出现,使得聂树斌案的再审成为可能。

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是聂树斌案再审的重要考量因素。

聂树斌案的长期未决,不仅给聂树斌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审聂树斌案,既是对聂树斌及其家人公正诉求的回应,也是对社会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因此,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和权衡,有关部门决定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以期查明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三、聂树斌案再审的问题聂树斌案的再审,无疑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证据的审查与采纳,再审过程中显示出了其复杂性。

原始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遗漏,而新出现的证据又可能引发对案件真相的重新评估。

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还要关注其关联性,确保每一个证据都能为案件真相的揭示提供支持。

聂树斌案的再审也引发了对于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深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

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

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

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

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

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

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

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

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

“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

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

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

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

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

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

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

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

因聂树斌案在XX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

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

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

聂树斌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

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

如原判对聂树斌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

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

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

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

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

“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

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

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

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
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

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

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

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

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