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分析
新闻评论学俞亚静—0143795—聂树斌案3.1.11 俞雅静

2015年3月17日 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6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 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2016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什么力量劫持了来迟的正义?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或不力
那我们该怎么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岂曰无罪乎?
公民法律意识 12月4日 法制宣传日 普法活动
任重而道远
一点反思 1、准备不够充分,讲的时候有点怯场,甚至说错了话。 2、法律知识不完善,不能充分理解整个案件经过。 3、角度很大,讲不清楚,不够有新意。
1995年4月25日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 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 枪决
2005年1月18日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逃 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 杀案也是他所为。
为什么正义晚了? 斯人已去 家人的悲痛和为昭雪的奔波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这句话听上去感觉很在理,也总能让人找到情感上的些 许慰藉,甚至还会找到一些获得感。从呼格吉勒图洗清 冤屈,到念斌被判无罪,再从陈满23年后冤情昭雪,到 聂树斌21年后改判无罪,可以说司法机关在纠正、防止 冤假错案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当蒙冤者家人历经百般 磨难才终于等到这一姗姗来迟的正义时,还要不痛不痒 地以这句“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聊以自慰吗? 这样的话是不是太作践自己、太阿Q了?为什么不深问 一句:为什么正义总是姗姗来迟?正义又都去哪儿了? 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法律误判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陈同庆案陈同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陈同庆,男,1978年出生,湖南省人。
2006年,陈同庆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陈同庆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李某的联系方式。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李某的供述中,陈同庆成为了同案犯。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陈同庆却坚称自己并未参与诈骗犯罪,且与李某素不相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凭陈同庆的供述和李某的供述,认定陈同庆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陈同庆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供述。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陈同庆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案例二:张志军案张志军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误判案例。
张志军,男,1975年出生,山东省人。
2007年,张志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张志军的DNA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进行了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张志军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DNA高度相似。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认为DNA鉴定存在瑕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DNA鉴定的程序和结果,仅凭比对结果认定张志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张志军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DNA鉴定存在严重瑕疵,并认定张志军无罪。
四、案例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误判案例。
杨佳,女,1985年出生,浙江省人。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在侦查阶段,警方提取了杨佳的血液样本,并与犯罪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了比对。
聂树斌案的警示

■热点关注■聂树斌案的警示2005年春节前,郑州市下属的荥阳市一个派出所在例行的春节前治安大检查时,发现当地砖瓦窑一个操外地口音的人王书金行迹可疑:他只要听到附近有警车响就吓得钻到窑里躲起来,走路看见前面过来一个警察就躲到庄稼地里去了。
这种现象引起当地警察的注意,随即被传到派出所盘查。
没想到他当天晚上就交代了四起强奸杀人案。
他是河北邯郸市广平县的农民,在广平县强奸杀人三起,在河北石家市郊强奸杀人一起。
荥阳警方将王书金引渡给河北警方,同时给荥阳警察立了功。
因为破了一个大案,照例把记者们找来发布了新闻。
记者在吃饭时听公安局长无意中说了一句“这个事儿还有麻烦呢,听说这小子交代的四起杀人案有一起可是另有人死了,已经枪毙了”。
职业的敏感让《河南商报》总编辑马云龙觉得公安局长的话比捉拿王书金杀人案还要大,随立即到河北对此案发掘调查。
前三起在广成的案子基本落实,唯有石家庄杀人案,重重困难。
石家庄警方告诉负责案件的广平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说,这个案子早就破了,罪犯聂树斌已经枪毙十年了。
广平警方要求查看聂树斌当年的案卷,遭到石家庄警方拒绝。
10年前,一个参加破案的民警在当地报纸上写过一个破案记《青纱帐疑案》,报道里提供了很多很重要的内容,马云龙把报道内容和王书金的口供做了比较,一对照发现惊人的一致。
当年2月《河南商报》发出了《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舆论哗然,轰动全国。
聂家人得知聂案另有真凶后,遂开始了艰辛的申诉。
与聂案十分类似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后,恰逢曾极力阻挠聂案复查的原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落马,聂案出现转机。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长达21年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得以平反。
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纠正冤假错案是约束用法者的最合理公器在聂案平反过程中,即使疑似真凶现身,社会反响巨大,平反程序也迟迟未能有效启动。
期间或明或暗的阻力与障碍,可想而知。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作者:张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证据实体程序结论再审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一、案情简介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
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误判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作海案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控涉嫌杀害同村村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6年,被害人突然出现,证明赵作海无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为“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
分析:赵作海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二审法院未认真审查一审判决,导致错判得以维持。
2. 案例二:李庄案2010年,重庆市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庄无罪,当庭释放。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律师职业权益的关注。
分析:李庄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职责。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案例三:聂树斌案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民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被害人母亲发现儿子未死,警方调查发现聂树斌案存在重大疑点。
经重新审理,法院认为聂树斌无罪,改判其无罪。
分析:聂树斌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聂树斌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聂树斌的同情,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法律误判的影响及预防措施1. 法律误判的影响(1)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信力。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
(3)影响社会稳定,增加社会成本。
2. 预防法律误判的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经营一家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严惩,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某,男,30岁,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达5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案例五: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件背景:刘某某,男,28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及金额达1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

国《 宪法》 和《 刑事诉讼法》 。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完善与之
相关 的配套保 障机 制。进一 步完善 指导 性案例 中的裁判 说 理机 制 . 突 出法官对 于 “ 罪疑 ” 自由心证 的形成 过程 . 从 而为 疑罪从无 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提供 基准 和参照 完善 刑 事再 审启 动程 序 。 目 前 我 国 的刑 事再 审启 动
增加 、 类型不断丰 富。 通过视频作证 、 遮 蔽容貌或不披
露身 份 作 证 等 证人 出庭 的新 方 式 。 加 强 对 证 人 的保 护 证 人 出庭 . 在 补强 指 控 证 据 、 强 化法 官 内心 确 信 以及 防 范冤假错案方面 , 均 发 挥 了相 当 明显 的作 用 . 明显 提 升 了案 件 审理 质 量 根据 试点工 作经 验 .按 照中共 中央十 八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的庭 审实 质化 和 完善 证 人鉴 定 人 出庭 制度 的要求 . 可从 六个 方面人 手改 变 当前 证人 出庭作证 的困境 。 第一. 宜对 法律 规定 的证人应 当 出庭 的情形 进行 改革 .建议 修 改现 行 《 刑 事诉讼 法》第 1 8 7 条第 1 款 和第 1 9 0条之 规 定, 重新 确定必 须 出庭证 人 的范 围 。第 二 . 明确证 人无 需
斥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第五。 加强证人作证的保障 制度 ,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和证人经济补偿机制。第六 。 将
伪 证罪 的适用 限于针对 故意 作 出的庭 上伪证 。 ( 摘 自《 政 法论 坛 》 , 2 0 1 7年 第 4期 , 第4 0 - 5 1页 。 ) ¥中 国政 法 大 学教 授 『 1 0 0 0 8 8 1 料 北京 外 国语 大 学法 学 院副 教 授 『 1 0 0 0 8 9 ] 温 州 大 学 法政 学 院讲 师 [ 3 2 5 0 3 5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

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侦查及公诉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等,放在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
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目次一、全面裁量证据二、证据关联性审查三、有罪供述审查四、客观证据审查五、证据合法性审查六、证据缺失裁判七、疑罪认定处理八、综合裁判方法余论本文原题为《刑事证据裁判的规则与方法——基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的考察》,首发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
感谢作者授权,敬请关注!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共计1.4万余字,其中1.2万字在阐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尽可能地“让证据说话”是其最大特色。
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从这一意义上讲,证据裁判应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
从司法实践看,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本身时常纷繁复杂,甚至真假混杂,这不仅要求法官首先练好内功,锻造出火眼金睛以能去伪存真,更要在规范层面明确证据裁判的具体要求,以为个案办理提供指引。
聂案再审判决的法治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而其细化和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方法,尤为值得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研究和借鉴。
全面裁量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
如果严格贯彻执行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通常一个特定案件容易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存的局面。
客观、公正地进行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证据都要充分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而对一个已经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来说,重新审判并推翻原判决,需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认定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要么是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要么是通过重新裁判原有证据得出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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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伦理困境
------聂树斌案分析
张婷婷
16122132
【案情简介】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
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约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
斌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被警方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
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
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
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该案并没有提及与聂树斌案相
关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
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聂树斌案
复查期限3个月;2015年9月16日,再次延期3个月;
2015年12月14日,第三次延期3个月,直到2016年3月15日。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庄严落槌,改判聂树斌无罪。一纸判决,还
了聂树斌及家人公道。
【裁判结果】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
【案情分析】
聂树斌案的改判引发了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
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
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
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不可否认,二十年的时间间隔,立法和科技都有迅猛的发展,办案机关的侦
查水平和立法的防错机制都有提高。但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冤假
错案都是因为侦破手段限制或立法滞后造成的?即使该案与此相关,也只是影响
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丝毫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本案签名造假、卷宗装订不
规范、现场笔录错误、死刑日期存疑等问题都与技术和立法无涉,却真实地反映
了办案人员的态度。而办案人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办出什么质量的案件。即使
再先进的技术和立法,让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负责态度的办案人员来操作,一
切都是枉然。正是因此,公众才会基于浮出的冰山一角质疑隐藏在下面的整个案
件真相。
从公开的案件材料来看,聂树斌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即使不论现
辩护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有被告人供述也不
能定罪。这是因为在刑讯逼供之下,什么样的口供都可以取到,这也反映出我国
立法对被告人供述一直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所以该案在没有排除非法取证的前
提下,河北省高院以聂树斌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否定错案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
的,也说明该案存在的问题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但是该案没有脚印等痕迹鉴定、没有提取到
精斑、血型鉴定来源不明。所谓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同样也是作案工具的花上
衣,没有查清来源、没有依法辨认和保管,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公开出示。而且出
示的彩色照片与现场的其他黑白照片不同,这一切所谓“程序瑕疵”已经直接动
摇了案件实体的真实。同时,认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尸检报告,得出
“窒息死亡”的结论没有充分依据,无法获悉是否进行了解剖,被害人是否有胸
腹部骨折等。该报告的疏漏直接影响了对王书金供述真实性的判断,有可能让该
案成为一个悬案。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王书金自愿供认杀害康某某的隐蔽细节,引发舆论
热议之后,案件的复查并没有得到有效推进。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
同的本质,就是办案人员并没有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案,这是
对生命的极度漠视。还值得一提的是,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一直没有通知其家
属,其父在送衣物后,才被告之儿子被执行死刑,后聂父自杀两次,导致偏瘫。
聂母为儿伸冤,奔波多年,二十多年后才沉冤得雪。这些都不是具体的法律问题,
但是反映的却是一个社会的司法文明程度。法律是冰冷的、无法言语的文字,但
是司法却可以赋予它人性的温度。如果没有对人的尊重,我们的司法如何获得当
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可,何来司法公信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案比查清真凶
更重要的是,反思并肃清办案机关有罪推定、忽视人权保障的错误观念。因为不
论真凶是谁,逝去的生命都无法挽回,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我们能改变的,
而且必须改变的是,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刑罚,作为现代国家不得不存在
的“必要的恶”,惩罚犯罪,维护秩序的最终目的是守护生命。如果我们没有对
生命的敬畏,没有对程序的恪守,这种“必要的恶”就会成为每个公民的噩梦。
所以说,“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司法,请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