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

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第一篇: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聂树斌案改判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标志意义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检察机关一直高度关注该案的办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责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复查工作进行同步监督。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及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专门负责审查该案。
办案组赴沈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真审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复核工作,向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复核了相关证据,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
针对案件中疑点和复杂问题,办案组多次研究商讨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经审查,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聂树斌有关。
本院认为,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聂树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关键情节,其所作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瑕疵,无法起到对有罪供述的印证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案证据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认定为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以此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疑罪从无证明标准证据链条一、问题的提出(一)“聂树斌案”基本案情1994年8月,河北省某液压件厂员工康某在石家庄市附近被强奸杀害。
1994年9月,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后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改判15年,最终合并执行死刑。
2005年,河南省警察抓获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石家庄奸杀案是他所为。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本案的再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二)本案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无相关证据证明聂树斌与被害人有任何联系;第二,讯问笔录丢失,在案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存疑;第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第四,证人证言丢失,证人的证明力较弱;第五,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第六,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七,原审认定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被告定罪证据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更为具体、实用的特点。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分别是立法适用、程序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立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为某些法律规定提供更为具体的解释和操作细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补充规定的解释》对于人身自由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了理论上的补充和实际上的操作规定,使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更加具体明确。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能够针对特定案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供可操作、可执行的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不同类型和犯罪情节,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为具体的判决提供了法律指引。
二、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司法程序中一些重要的程序规定,使其更为完备、严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证据排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排除违法证据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为刑事诉讼中排除违法证据提供了规范。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关键环节的具体程序,如对于调查取证的要求、审查起诉的条件、审判前的准备程序等,这些程序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减少判决的错误率,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审判。
三、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也具有其自身的司法实践价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指导,可以指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发现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趋势和难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导读】聂树斌案经过: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
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
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从聂树斌案件中,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
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
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
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
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亮点二:四次延期后终于再审。
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这也是第一次。
经过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

工作心得:聂树斌案改判无罪的法治意义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从200X年被媒体首次报道,该案始终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
自1994年案发、1995年判决执行死刑后历经已有二十余年,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巨大。
经过201X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201X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到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以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终于尘埃落定。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
案件从200X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
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
中央政法委于201X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X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
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
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
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

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作者:张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证据实体程序结论再审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一、案情简介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
二、法制背景概况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
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新《刑诉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聂树斌案一个观点

聂树斌观点观点:针对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疑问关键:1995年3月10日,石家庄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5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分别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奸妇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对其执行了死刑。
我们来看,我国死刑核准权的设定演变。
(一般分3个阶段,此处仅列举2个。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
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阶段: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由最高院统一行使。
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综上,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聂树斌案发生在1995年,在一审结束后关于被判死刑,聂树斌提起了上诉,按理,该死刑判决应报请最高院核准,但实际上有无核准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在高院25日做出判决后,居然在27日就已经执行了死刑,这效率简直令人咂舌。
聚焦新刑诉法20个亮点

聚焦:新刑诉法20个亮点聚焦:新刑诉法20个亮点大学城栏目:居民空间信息快播|空间栏目:论文分享珍藏到我的学习空间珍藏到我的讲堂魔方全屏发布时间:2013-5-1611:48:45阅读:23议论:0聚焦:新刑诉法20个亮点1、尊敬保障人权拟写入刑诉法很多规定充足表现这一原则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我感觉它更像“人权法”。
尊敬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次改正将尊敬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一定依据的一项基来源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宪法原则的详细化 ,拥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尊敬和保障人权”在审讯工作中的表现尊敬和保障人权不单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且是贯串刑事诉讼法一直的一条主线。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辩白权。
如扩大了法律救助的范围,增强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白权。
二是增强了凭证制度中的人权保护。
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是此次刑诉法改正的一大亮点,增强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凭证损害的权益。
三是增强了强迫举措中的人权保障。
如增强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举措的合用,增添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需性加以审察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拥有重要意义。
四是增强了审讯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如明确、完美了证人、判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量刑程序归入庭审程序;扩大了简略程序的合用范围;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增强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讯的权益等。
五是在极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讯问被告人,对于尊敬和保障极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谨慎合用极刑,都拥有重要意义。
六是在审讯监察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据审讯监察程序审讯的案件,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决定中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而增强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援权。
七是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美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发原则,增强了对特定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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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看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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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经过:
1994-08-05,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1995-03-15,石家庄市中院一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女工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 2000元。
未满 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2005-01-17,曾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随即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
2014-12-12,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
2016年 12月 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 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再审案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虽让太多人感喟和唏嘘。
但近年来,一些让人颇感沉重的冤案先后得到平反,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从聂树斌案件中, 既体现了司法正义,也有许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亮点可以供大家借鉴参考:
亮点一:第一次异地复查。
河北高院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 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 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
最高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
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
为确保司法公正,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
有关法律规定精神, 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亮点二:四次延期后终于再审。
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 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 这也是第一次。
经过审查确认, 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为此,经过 4次审查延期, 山东高院建议最高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又是一个第一次。
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亮点三: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 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
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