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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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作者:李奉林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22期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

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责主体责任范围一、引言近年来,为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央部委专门下发了四个重要文件来推动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200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此文件的出台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

2010 年,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 年12 月3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2011 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明确,有利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各项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

2012 年,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中注协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时,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纳税、职业责任保险,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等方面给予若干政策扶持。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特殊合伙人的一种合伙形式。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特殊合伙人则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责任限制在其投入的资金或承诺的财产范围内。

特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地位相对被动。

特殊普通合伙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通常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相比于一般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特殊合伙人而言,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资本保护,降低其个人风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增加企业
的投资来源和资源。

特殊普通合伙在某些行业领域,如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是常见的合作形式。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

特殊合伙的名词解释特殊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通常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在公司内部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特殊合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结构,它融合了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既能够享受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个人所有权,又能够获得公司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特殊合伙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全部权利和义务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具有对企业财产负有无限责任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则是指只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相对被动,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特殊合伙的优势在于其合作伙伴之间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普通合伙人可以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企业的灵活性。

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资金风险,减轻了在企业经营中的责任。

这种分工使特殊合伙在日常经营中更加高效和灵活,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

特殊合伙的另一个优势是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保护。

与一般合伙企业相比,特殊合伙能够享有一定的法律和财务保护。

有限合伙人仅对其出资承担责任,不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责任,这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同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特殊合伙享有与公司相似的法律保护,例如合作伙伴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在企业债务违约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承担风险。

然而,特殊合伙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受到不同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限制,特殊合伙在决策方面可能会出现困难。

特殊合伙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问题需要仔细协商和明确规定,以避免合作关系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特殊合伙还需要遵守特殊合伙法规定的一些规定和程序,这可能增加了合作伙伴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特殊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形式,在创业和商业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将合伙和公司的优势相结合,为合作伙伴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安全的合作环境。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先它仍然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适⽤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所以,除了要遵守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还有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定的相关法律,下⾯是店铺⼩编特意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条的介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依照本法第五⼗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七条⼀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合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于偿付合伙⼈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应当单独⽴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在商业领域中,合伙人合作协议是一项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文件。

通过该协议,合伙人能够明确他们在合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风险的分担和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 合伙人风险分担在合作过程中,合伙人可能面临各种类型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

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这些风险的分担方式。

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包括:(1)资金投入比例分担:根据各个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比例,确定其对财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一般而言,资金投入比例越高的合伙人,承担的财务风险也相应越大。

(2)技术与经验分担:如果合作项目需要各方提供不同的技术或经验,可以根据各方在这方面的贡献来确定风险的分担方式。

拥有更多技术或经验的合伙人,在面临相关风险时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3)特殊风险的分担:在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特殊的风险。

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其的分担方式,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合伙人责任承担除了风险分担外,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包括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

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这些责任的承担方式。

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1)财务责任:合伙人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包括资金投入、利润分配等方面。

在协议中明确合伙人的财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合作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2)管理责任:合伙人应合理分工,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合作项目的管理责任平衡,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摩擦。

(3)法律责任:在合作过程中,合伙人有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或法律责任。

合伙人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3. 注意事项在制定合伙人合作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协议目的和范围:合伙人合作协议应明确协议的目的和范围,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

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承担的债务类型摘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

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债务类型合同之债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介绍12014年4月30日,周培元因与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委托甲的律师为代理人,甲律所指派王律师参与上述案件的谈判和解、调解,一、二审诉讼、执行。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作出裁定后,冻结了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2014年11月19日是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但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

直至2015年3月9日前,才申请法院对上述账户继续冻结,但实际冻结0元。

随后周培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律所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续封并非律师的强制法定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讼请求。

周培元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为民是甲律所指派的,甲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认定甲律所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周培元所主张的涉案损失及利息。

1.延伸案例引发的问题思考在此我们假设本案被告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再假设本案中被告的财产及其风险基金的总额并不能够弥补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之下,依据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较为合理公平的。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个体共同经营的商业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有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文中,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共同承担着经营风险和债务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可以共同承担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仔细评估,确保企业的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案例:小明和小李合伙开设一家餐馆。

由于经营不善,餐馆亏损严重,无法偿还供应商的欠款。

供应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发现小明和小李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被追偿。

最终,小明和小李不得不出售个人财产以偿还债务。

其次,合伙人有义务遵守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作规则和分配权益的文件。

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共同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案例:小王和小张合伙开设一家创业公司。

根据合伙协议,小王负责技术开发,小张负责市场推广。

然而,小王却私自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了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王,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合伙人还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忠诚。

合伙人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小红、小绿和小蓝合伙开设一家服装店。

小红负责采购,小绿负责销售,小蓝负责财务管理。

然而,小红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从供应商那里获取了返利,并将其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小绿和小蓝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较低的组织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定义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伙协议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合伙人之间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

(3)经营关系: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4)责任关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

三、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 合伙协议违反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法: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大决策失误:合伙人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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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二、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

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三、特殊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特点
(1)无限性。

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是合伙人责任的无限性。

(2)补充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有财产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合伙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3)连带性。

债权人有权选择有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合伙人有义务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就是合伙人合伙责任的连带性。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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