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合政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消除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正当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和标准,保护投标人权益,制定公正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公开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诚信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自身的投标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并依法签署合同。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执行招标活动的工作职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正评价。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文件的变更情况和疑问答复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中标人的义务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交付物资、提供服务等业务,保证合同效力。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年十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82 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3.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
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2.1 招投标概况;3.2.2 对责任主体的资格及其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行为的检查情况;3.2.3 对工程招投标法现场监督情况;3.2.4 对招标人备案的书面报告及合同的检查情况;3.2.5 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相关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3.2.6 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3.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提交,有关监督人员签认,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档和信息管理4.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4.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4.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3.1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人所有资料;4.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4.3.3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4.3.4 其他有关资料。
4.4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4.1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日期后5年(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将档案转交城建档案馆保存);4.4.2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4.5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4.6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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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标投标法细则
● 05
第5章 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招标投标是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要过程,需要监督和 管理来确保程序的公正、 透明和合法性。监督和管 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 在以下方面:确保公共资 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 法权益的得到保障;促进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性;增强企业信用和社会 信任,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
变更提出 变更协商 变更签订 变更执行
方法
补充协议 口头约定 书面变更通知
合同违约的后果和责任
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索赔的流程和要点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
鉴定
索赔鉴定
处理
索赔处理
复核
索赔复核
合同签订的注意 事项和风险防范
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受到监 督和管理 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工作进行记 录和备案,以便后续的监督和 管理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义务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筛选 评标委员会有义务遵守相关法 规和程序,保证公正、公平、 公开
总结
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筛选是招标投标过程中 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 要求和标准,投标人需要了解和熟悉这些要求和标准,全力 争取中标的机会。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 保证评审的公正、公平、公开,选出最终的中标者。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最新安徽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各级人民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透明、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项目招标活动。
四、采购活动。
五、其他招投标相关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和行为限制第五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拥有进行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一、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执行对象的单位。
二、被依法列为巨额罚款对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单位。
三、拖欠上一次工程款项、减少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等违约行为的单位。
四、法院判决的重大违约单位。
五、依法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
六、担保人员不符合法定担保资格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行为准则: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
二、保持竞争公平性,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串通投标。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和要求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放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四、评标、定标。
五、签订合同。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业主单位、招标范围、工程概况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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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源:法律快车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王太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来源:法律快车作者: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有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复写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别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