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系统规定【2017版】

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通高时不计入超高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的相关要求。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修改草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及战略 ...................................... 4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 6
i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 ——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落实《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 “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战略部署,推进哈长城市群建设和长吉 一体化进程;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绿色宜居城市,实 现 2020 年长春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目标;为集约有效使用土地,配套各项 基础设施,引导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 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 挥“五大优势”,大力实施“五项举措”,加快推动“五大发展”,统筹推进经济 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深化实施 长吉图战略,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以建设吉林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为重 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 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 优势充分释放的城市发展新路。 二、创新规划理念的原则。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 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 图干到底。 三、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正确处理城镇化快速 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调整能源结构,实施“集约紧凑、适度混合、公 交优先”的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发挥各级建设主体在城市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原则。明确各行政分区建 设主体的权利及义务,突出总体规划对各行政分区规划的调控与引导。 五、尊重城市历史与城市文化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弘扬和培育民 族精神,展示城市内涵。 六、强调城市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原则。突出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10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发展旅游与风景区建设的关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城市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区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内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规划监察证件,可随时对与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优选规划方案后,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松花湖风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松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修改)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修改)【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3.03.27【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3.27【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上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7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94.07.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第七章土地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市、县(市、郊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土地市场,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长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日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执法职责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
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信息,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四)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长府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审查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7]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城市分区规划,把分区规划作为各分区发展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严格按照分区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调控城区的发展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如需调整,需依照相应程序报批。
不得突破,超越分区规划确定的空间进行项目选址和建设。
在使用过程中,要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待《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正式批复后,需对该版分区规划做进一步修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九日长春市规划局关于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查意见《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于2005年2月25日经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前经省政府上报到国务院待批。
2005年5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30号),按通知要求,市规划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1年的时间共同组织编制长春市城市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成果在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论证、修改,现已完成全部10个分区技术成果,并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市规划局组织的技术审查。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一、朝阳等10个分区规划成果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送审稿的相关要求,体现和落实了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了各区、开发区的发展目标要求。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简本.docx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简本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年,近期为2005-2010年,远期为2011-2020 年第一条规划层次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一、市域市域范围为长春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长春市区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4 个县(市),面积20571 平方公里。
二、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长春市市区范围以及石头口门水库水源保护区和长春市龙家堡机场控制区,总面积3891 平方公里。
其中市区面积3583 平方公里、石头口门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218 平方公里,长春市龙家堡机场控制区面积90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以下称主城)以及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总建设用地440 平方公里。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年)》是指导本市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经批准后,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及战略第三条城市性质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
第四条城市职能国家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国家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国家科教文贸中心城市;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东北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及物流中心城市。
第五条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城市综合辐射能力。
至2020 年,把长春建设成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文明进步、科学技术先进,城乡发展协调、基础设施完备、生态环境良好的开放型、多元化、适宜居住的生态园林城市。
第六条经济发展目标及战略经济发展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进一步提升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2020 年,人均地方生产总值突破8000 美元;第三产业比重约为45%,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48%左右,第一产业比重调整到7 %左右。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长府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长府发〔2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采取BT捆绑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解决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能力,统一规划,统筹、集约利用土地,市政府决定对下述土地进行统一控制利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控制区的范围控制土地面积201.35平方公里,其中经营性用地面积93.55平方公里。
控制区分11个片区,主要分布在南部区域、西部区域、北部区域和老城区。
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南部都市开发片区、永春片区、净月西片区;西部区域四个片区,分别为合心片区、城西片区、西新片区、西部新城片区;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北郊农场片区、兰家片区、北三四环片区,另外把老城区可改造区域划入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和经营性用地指标详见附件,最终以规划审批的整理界限为准)。
二、土地利用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全部用于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融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控制区内所有的项目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落实措施(一)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能。
负责控制区内涉及城区的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控制区内涉及各开发区土地的,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二)除用于基础设施改造用地外,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国土部门待配套设施完善、市场成熟时有计划地出让土地。
为及时收回成本,确保建设需要,控制区内的土地出让不得低于成本出让。
控制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也不得低于成本取得土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实施日期】1994.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长春市规划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八)负责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人民政府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本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乡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负责本乡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本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四)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及治安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承载能力;(六)科学安排城市空间和各项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七)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意义或者科学与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和有特色的建筑,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体现城市的地方特色。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等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长春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其它城市的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长春市市区的分区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由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一般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做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根据。
开发修建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由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的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必须采用城市勘测部门提供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被委托单位的规划设计资格必须经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和标高,支路的走向、高度,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确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作出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城市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对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在长春市对外交通出口(距市区边界4公里以内的铁路、公路两侧各40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包括个人修建住宅),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