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合集下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双语(第2版)Chapter OneCase Study fo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贸易简介案例Part One Selected Analysis of Case Study第一部分案例精选Case 1 US-India Wool Fabric DisputeCase Description:The United States imposed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 from April18th, 1995, to restrict imports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from India. Before th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ia had discussed the possibly serious damage to U.S. domestic enterprises resulting f rom the import of wool fabric for men’s and women's shirts. The two sides did not reach asatisfactory solution. So India submitted the case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settlement.Question:Will the United States remove the interim protection measures?1 案例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案情介绍: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制品—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

第二章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描述

第二章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描述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 本章小结 习题解答参考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麻,买方出具了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说明清楚,只好赔付品质差价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数量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业务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米制、英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采用十进位制,换算方便, 使用较多。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它不采用十进位制,换算不方便,使 用范围逐渐减小。 3.美制(The U.S. 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 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是在 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制度的标准化。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国际单位制。业务中,除非另有规定,均应使用法定计 量单位。
二、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和外 观形态的综合。内在品质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 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 款式、味觉和透明度等。
(一)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课件2

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课件2

案例分析: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
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 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 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 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 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 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 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 判决?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范围 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导读案例
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果酱1500公吨,每公吨 CFR伦敦348英镑,总金额52.2万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方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050公 吨经协商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发生自然灾 害,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 方拒绝,并称该商品价格上涨,因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 15万英镑,要求我方无偿提供其他同类产品。我方不同意。 于是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称我方不可抗力理由不 充分。后经调解,我方赔偿对方4万多英镑结案。
(接上页) (2)就本案例来讲,由于合同中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需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 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 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 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 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 而不予承认。
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
提示
并非所有的自然原因或 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都是不可抗力,如汇率变 化、价格波动、怠工、设 备故障、船期变更等就不 属于此范围。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双方各负其责,衔接不好,就会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 的问题。因此,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 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 仓储费、保险费及因迟收货款利息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 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向卖 方索赔。
❖ (2)及时通知
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 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 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 加额外费用时,也可考虑接受。
❖ (3)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 保险的,主要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 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 款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 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投保。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
货物装船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交了有效的装运单据, 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途中损失,买方可以 向责任方(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 理。
❖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 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 即:风险以装运港船上为界,责任和费用延伸至 目的港。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 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 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案情简介: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

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

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双方合同成立。

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4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交易并未达成。

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案例5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此项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

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案例6案情简介: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

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

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案情简介: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

”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

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8案情简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

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9日就表示接受,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

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案例9案情简介: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

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5月31开标,我方中标。

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点评析: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

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

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案例10案情简介: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要点评析:由于采用电传方式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可以采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在发盘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已经生效,如果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采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要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

案例11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要点评析: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接受无效。

但是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因为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12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