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国语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语函〔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日常科研管理活动,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建设,规范科研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基地是国家语委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汇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加强学科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提供语言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提升语言文字工作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科研基地的任务是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提供战略与对策的咨询服务,为语言生活监测、管理以及语言服务提供智力支持,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基础资源建设提供科研支撑,全面服务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基地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建共管,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建设。
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落后淘汰、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依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科研基地的先进性。
第五条国家语委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宏观的科研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2.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京语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语办〔2021〕2号市语委成员单位,各区教委、语委,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15日附件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贯彻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全市语言文字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全面加强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实现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和“2022冬奥会”成功举办作出贡献。
一、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市语言文字会议精神(一)深入学习会议精神。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过培训、座谈、研讨等方式,深刻学习领会全国、全市语言文字会议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创新理念全面推进新时代我市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贯彻指导性文件。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性文件各项要求,印发我市实施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意见分工方案。
利用基层调研、会议等多种形式,宣讲国办指导性文件和我市实施意见精神。
开展对相关文件及其分工方案落实情况检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2001年8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语委根据工作实际对此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国家语委2015年3月1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四条教育部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计划第五条国家语委制订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
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六条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语言文字相关部门和行业推荐专家组成,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立项建议、组织研制和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立项建议,提交语标委。
语标委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
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第八条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起草工作。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工作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推广基地应围绕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立足自身优势创新实践,为国家和区域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推广基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及认定、调整和撤销,指导推广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具体工作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承担。
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协调处理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推广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划部署和各项管理规定,统合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制定内部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建设运行工作提升推广基地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八条推广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国家级汉语推广基地名单

国家级汉语推广基地名单
国家级汉语推广基地名单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等65家单位。
这些基地是由教育部经过全国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程序确定的。
这些基地共同倡议爱读书、读好书,以中华经典和中华文明为核心,通过推广和传播汉语,增强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力。
此外,还有一些以省份或城市命名的汉语推广机构,例如孔子学院等。
如需更多汉语推广基地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国家汉办官网获取。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4•【文号】教语信[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教语信[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有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任务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自2015年起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语保工程),在全国范围开展以语言资源调查、保存、展示和开发利用等为核心的各项工作。
一、实施基础为更好地掌握语言国情,保护国家语言资源,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战略提供服务,教育部、国家语委从2008年起,先后在江苏、上海、北京、广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北、湖北等省份开展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目前,江苏、北京和上海已完成本地区相关语言资源的调查、采录和整理并通过验收,其余相关省份的调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上述省份富有成效的试点工作检验了有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完善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方案,探索出一套“政府主导、学者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专家团队运作及项目管理办法,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语言资源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同时,“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技术规范与平台研发”项目得到科技部2014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支持,为语言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赋予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重大使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4•【文号】国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
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仍不平衡不充分,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还不适应信息化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需求,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亟待提升。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人民。
立足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政治、社会、文化、育人和对外交流功能,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能力,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人民群众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和提升科学文化素质的需求。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国语〔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语〔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有关单位:现将《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经验,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报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1年12月2日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加强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制度化建设,依据《教育部评审评估和竞赛清单》《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由教育部、国家语委主办,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实施的公益性、全国性赛事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及社会大众均可参赛。
第二条大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诠释中华优秀文化内涵、彰显中华语言文化魅力、弘扬中国精神为目标,旨在提升社会大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语言文化素养,营造亲近中华经典、热爱中华经典的社会氛围,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大赛设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下设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执行委员会(简称“大赛执委会”)。
大赛执委会下设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分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分赛项执委会”)、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
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遍话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公务员带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调动公务员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
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三、对方言地区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要在认真研究的情况下,实施针对性培训,要结合公务员的业务实际,制定普通话培训的长期规划、达到的标准以及测试的办法。
对普通话培训,可以先试点,然后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按分级分类的原则组织实施。
人事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助配合。
五、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切实提高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促进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语言文字工作,包括文字编辑、排版设计、翻译校对、文字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
第四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标准、规范、规则,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统一。
第二章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第五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指导。
第六条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并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的考核制度,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果和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九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语言文字领域的学术交流和专业讲座,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举办语言文字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语言文字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文字内容,更不得擅自创造新词、新语。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文件的文种和文字数量,做到精简、明了、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方言、口头语言,不得使用带有政治敏感性、性别歧视、宗教偏见的词语。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时,应当注重文句的排列和修辞的表达,使文字更加文雅、流畅、生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规范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活动支撑、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发挥特色优势、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是整合人才资源、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重要平台。
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类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活动推广、会议培训、合作交流等工作,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经典诵写讲实践活动,加强语言文字和中华经典的研究阐释、教育传承及创新传播,完成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地由国家语委和省级部门共建共管,属地化管理。
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
由国家语委统筹管理,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家语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宏观的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评审、认定、监管、考核基地的建设及运行。
(三)为基地提供政策、项目或经费支持。
第六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份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实地考查、遴选上报等工作。
(二)审定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负责本省份基地的日常管理、年度核查等工作,定期向国家语委报告本省份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为本省份基地提供配套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
(五)接受国家语委委托,组织开展基地的考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国家语委制定的基地建设规划,执行规章制度。
组织制定本基地具体建设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地域、学科及专业等特色优势制定工作计划,组建业务团队,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和基本运行经费,自主开展相关语言文字工作。
(三)积极申报并承接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语言文字活动推广、会议培训、研究应用、合作交流等工作项目。
(四)定期向国家语委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接受国家语委组织的定期考评。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性机构。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优秀团队;有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创新性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特色优势;有支持基地持续运行所需稳定的人员、经费、场所等条件保障。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并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
申请理由、前期工作基础、近期发展规划和辅助证明材料等,并以附件形式提供图表、音视频、书籍等相关材料。
(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遴选审核后,将申报单位材料加盖公章,并行文报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
每年7月为统一申报期,每省每年申报不超过5个。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由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在每年8—12月间完成。
(二)形式审查。
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实地考查。
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
(四)结果公示。
考查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无异议后经国家语委认定并公布结果,基地正式运行。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
通过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定对基地进行新一轮资格认可。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一)年度报告。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省份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统一报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进行年度考核。
(二)中期检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在每个评定周期的第3年委托相关部门、专家对基地进行中期检查。
(三)周期评定。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语委每5年对基地进行周期评定和新一轮资格认可。
第十三条检查评定的重点是基地在人员、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按照工作计划自主开展工作的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在本地区、本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情况。
检查评定要特别注重考查基地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以及取
得重要成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考核情况(优秀、合格、不合格),国
家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基地予以经费和项目等方面
的相应调整。
对考核优秀的基地,将加大经费和项目支持力度。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将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
对周期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可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对未通过周期评定的基地,撤消其资格。
通过周期评定的基地名单,由国家语委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