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电力部分2001-2006)

建设部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电力部分2001-2006)
建设部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电力部分2001-2006)

建设部公布年度国家级工法电力部分摘录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

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

2005~2006年度国家一级工法名单

2005~2006年度国家二级工法名单

1、工法定义: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2、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3、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规定: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

4、仅在2007年,因申报的国家级工法水平不一,将国家级工法分为了两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为国家一级工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为国家二级工法。以后是否将国家级工法分为一二级,目前不能确定。

我国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历年国家级工法信息 1995~1996年度 YJGF0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YJGF02-96 高层建筑深度厚软土地层多层地下室结构施工逆作工法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YJGF03-96 深基坑环梁护壁工法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YJGF04-96 深基坑钢筋砼圆形环梁内支撑工法上海市住乐建设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YJGF05-96 大型基坑结构中心岛工法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06-96 刚架护坡桩工法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YJGF07-96 深水多层溶地区冲击钻孔成桩工法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YJGF08-96 海滨钻孔灌注桩施工用钢平台建造工法济南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YJGF09-96 深水取水塔施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YJGF10-96 深孔松动控制爆破工法铁路建筑研究设计院铁路部第十一工程局 YJGF11-96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工法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 YJGF12-96 钢筋砼构件螺旋箍施工工法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YJGF13-96 万吨装配式环向绕丝蓄水池施工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 YJGF14-96 大型预应力砼蛋型消化池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YJGF15-96 液压整体提升大模工法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YJGF16-96 排毒塔内井架提架倒模施工工法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YJGF17-96 大面积楼板与墙柱梁液压滑升工法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YJGF18-96 MZ门架式早拆模板工法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YJGF19-96 多机自动控制整体提升工法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0-96 多台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工法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 YJGF21-96 大跨步球面网架结构施工工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YJGF22-96 悬挑式螺栓球结点钢网架吊装工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YJGF23-96 预应力砼斜拉桥索式长挂篮施工工法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YJGF24-96 菱形挂篮悬臂灌注箱梁工法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 YJGF25-96 ZQJ—32/56移动支架造桥机架桥工法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YJGF26-96 下承式钢管拱肋公路跨铁路桥双向转体施工工法郑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YJGF27-96 悬索桥主缆PWS架设工法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YJGF28-96 高层建筑空调工程系统调试工法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YJGF29-96 半管容器制作工法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YJGF30-96 聚丙烯管道制作安装工法湖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YJGF31-96 不锈钢管道焊接工法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YJGF32-96 应用双面埋弧自动焊工艺焊接大型容器工法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YJGF33-96 LT-50低温钢球缺罐焊接工法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YJGF34-96 高钼不锈钢复合钢板焊接施工工法兰州炼油化工安装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附件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追求卓越绩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经奖励办批准开展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是我国电力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现场复查工作,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电建协会长会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参评工程的各个建设环节和建设理念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要求及所倡导的发展理念,其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获得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且符合级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工程,申报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班奖及中装工程优质奖。 第六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含中小型、境外)申报工程的评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制定创建优质工程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期和考核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第十条投产并使用一年及以上且不超过三年的电力工程。 第十一条容量和规模: 1.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工程; 3.发电容量5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工程; 6.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 7.单机容量2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 8.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工程; 9.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5亿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第十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中小型)容量和规模: 1.电压等级110kV(含)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 2.装机容量25MW(含)以上的风电工程; 3.发电容量2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 4.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 5.单机容量125MW(含)以上的火电工程(含燃机、供热机组);

1995~1996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

1995~1996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 工法编号:YJGF01-96 工法名称: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 完成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工法编号:YJGF02-96 工法名称:高层建筑深度厚软土地层多层地下室结构施工逆作工法完成单位: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03-96 工法名称:深基坑环梁护壁工法 完成单位:天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04-96 工法名称:深基坑钢筋砼圆形环梁内支撑工法 完成单位:上海市住乐建设发展总公司 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05-96 工法名称:大型基坑结构中心岛工法 完成单位: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06-96 工法名称:刚架护坡桩工法 完成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07-96 工法名称:深水多层溶地区冲击钻孔成桩工法 完成单位: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08-96 工法名称:海滨钻孔灌注桩施工用钢平台建造工法 完成单位:济南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工法编号:YJGF09-96 工法名称:深水取水塔施工工法 完成单位: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10-96 工法名称:深孔松动控制爆破工法 完成单位:铁路建筑研究设计院 铁路部第十一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11-96 工法名称: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加固地基工法完成单位:平顶直墙超浅埋暗挖工法 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工程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 工法编号:YJGF12-96 工法名称:钢筋砼构件螺旋箍施工工法 完成单位: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13-96 工法名称:万吨装配式环向绕丝蓄水池施工工法完成单位:铁道路第十七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14-96 工法名称:大型预应力砼蛋型消化池施工工法完成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工法编号:YJGF15-96 工法名称:液压整体提升大模工法 完成单位: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工法编号:YJGF16-96 工法名称:排毒塔内井架提架倒模施工工法 完成单位: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最全的最新的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二三批)

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批、二批、三批 及专项) 2013年1月29日,公布第一批试点城市90个,后增补9个 2013年8月1日,公布第二批试点城市103个2015年4月7日,公布第三批试点城市84个,扩大范围试点13个,专项试点41个 北京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山区长阳镇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门头沟区、大兴区庞各庄镇、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城区牛街街道 上海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无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武清区、河西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京津合作示范区、静海县 重庆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永川区、江北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渝中区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乌海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佳木斯市、尚志市、哈尔滨市香坊区 吉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辽源市、磐石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山市抚松县、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通化市、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吉林市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沈阳市沈河区/铁西区/沈北新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沈阳市和平区、新民市 河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邯郸市、迁安市、北戴河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市滦南县、保定市博野县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唐山市 河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鹤壁市、漯河市、济源市、新郑市、洛阳新区、郑州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许昌市、舞钢市、灵宝市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开封市、南阳市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最全的最新的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二三批)

最全的最新的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二三批)

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含一批、二批、三批 及专项) 2013年1月29日,公布第一批试点城市90个,后增补9个 2013年8月1日,公布第二批试点城市103个2015年4月7日,公布第三批试点城市84个,扩大范围试点13个,专项试点41个 北京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山区长阳镇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门头沟区、大兴区庞各庄镇、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城区牛街街道 上海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无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武清区、河西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京津合作示范区、静海县 重庆市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永川区、江北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渝中区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乌海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佳木斯市、尚志市、哈尔滨市香坊区 吉林省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辽源市、磐石市 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山市抚松县、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通化市、白山市江源区、临江市、吉林市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电力建设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受公司总经理的委托,领导项目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质量、环境和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项目上的实施运行,以顾客满意为目的,与顾客沟通,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 2、主持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履行合同义务和目标责任书职责,负责项目全过程、全面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执行监督。 3、组织编制项目施工总体策划和实施规划,落实项目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执行。 4、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定岗、定编、定薪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权限。 5、组织制定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安全和环境、职业健康管理等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紧急事故响应预案,组织预案演习,检验应急、抢险、救护、疏散、与相关方信息交流等的反映情况。 7、组织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指标的分解,实施目标指标的层层分解与落实,并组织项目部的定期盘点、分析、纠偏。 8、组织按照合同、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实施项目施工,确保实现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目标和项目的履约目标。 9、组织实施项目的变更与索赔、分包签证与分包费用结算、施工图纸预算、材料量控等工作。 10、在公司财务制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司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1、主持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足额有效使用和奖惩制度的全面落实。 12、负责建立本项目部内部各层次的沟通和理解;负责与业主、各协作单位、监理和分包商等单位的协调,处理与施工项目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13、负责分包商、协作队伍的项目管理。在授权范围内,按物资采购程序文件的规定组织采购。 1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15、负责项目保修、工程款与履约保证金收取、分承包费用结算等各项善后工作。 16、协助书记做好项目部的企业文化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992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

1992年度国家级工法名单YJGF01-92: 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工法 YJGF02-92: 预应力土层锚杆工法 YJGF03-92: 锥头式振动挤密砂桩地基加固工法YJGF04-92: QZ-1500型工程潜水钻机钻孔桩施工工法YJGF05-92: 套管扩底灌注桩施工工法 YJGF06-92: 射水地下成墙施工工法 YJGF07-92: 射流器轻型井点降水工法 YJGF08-92: 空气幕下沉沉井工法 YJGF09-92: 地下连续墙液压抓斗工法 YJGF10-92: 钻吸排土沉井工法 YJGF11-92: 软土地基分层注浆工法 YJGF12-92: 粉体喷射搅拌加固软土地基工法 YJGF13-92: 深孔预裂爆破工法 YJGF14-92: 多排微差挤压深孔爆破工法 YJGF15-92: 大跨度隧道全断面开挖施工工法 YJGF16-92: 掺STC粘稠剂半湿式喷射混凝土工法YJGF17-92: 长距离钢管顶进工法 YJGF18-92: 泥水加压平衡顶管工法 YJGF19-92: 水底隧道取(排)水口垂直顶升工法YJGF20-92: 网格式盾构水力机械出土隧道掘进工法YJGF21-92: 土压平衡盾构工法

YJGF22-92: UEA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工法 YJGF23-92: 中断级配沥青混凝土反滤层工法 YJGF24-92: 无粘结预应力用于水池施工工法 YJGF25-92: 隧道及地下工程防水堵漏工法 YJGF26-92: 高层建筑一级泵送混凝土工法 YJGF27-92: 钢筋混凝土框架预制梁、板现浇柱工法 YJGF28-92: 高强泵送商品混凝土制备工法 YJGF29-92: 超长竖向后张有粘结钢铰线预应力施工工法 YJGF30-92: 混凝土结构环氧树脂注浆补强工法 YJGF31-92: 筒壳网架工法 YJGF32-92: 架体式斜爬模工法 YJGF33-92: 钢框胶合板组合式半隧道模施工工法 YJGF34-92: 附着式三角架倒模施工工法 YJGF35-92: 钢盘冷挤压连接工法 YJGF36-92: 套管式轴向挤压钢筋接头工法 YJGF37-92: 锥螺纹钢筋接头工法 YJGF38-92: 钢筋气压焊工法 YJGF39-92: 饰面石板干挂工法 YJGF40-92: 用管蕊内振近牵引式拉模成型机生产预应力混凝土多孔板工法 YJGF41-92: 斜拉式挂篮悬臂灌筑箱型连续梁工法 YJGF42-92: 10万立方米浮顶油灌内脚手架正装工法

《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建筑业企业编写国家级工法,规范国家级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国家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国家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国家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

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国家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国家级工法编写内容 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以必要的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的通知及名单

索引号: 000013338/2013-00478 主题信息:城市建设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 2013年08月01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的通知有效期: 文号:建办科[2013]22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3年度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275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基于数字化城管系统的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的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经综合评审,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制订出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制订创建任务和重点项目的时间节点;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二、要高度重视信息整合和共享协同,抓好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各应用系统效能;注重城市发展中的应用体系建设,突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标志性成果。 三、指导试点城市编制重点项目投融资规划,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元投资落到实处,逐一落实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建设时序,确保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附件 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一、市、区(83个) 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市 武清区、河西区

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2007-02-28 为指导建筑业企业编写国家级工法,规范国家级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国家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国家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国家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国家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国家级工法编写内容 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

住建部智慧城市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 —1—

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住建部公布第一批共90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名单 作者:来源:人民网日期: 2013-01-29 29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的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级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第一批试点城市代表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 据悉,试点城市将经过3-5年的创建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试点城市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 据介绍,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试点城市通过智慧城市的实践,从政府和市长角度,促使城市“不得病”、“少得病”和“快治病”,保障城市健康和谐发展;利用智慧城市技术手段,提升企业竞争力;给百姓生活方式带来更好地变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出,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要求尽可能的扩大投资和启动内需,但经历前几轮的大规模投资刺激后,传统项目的边际效益正在迅速下降,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经济模式形成、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将集约、低碳、生态、智慧等先进理念融合到城镇化的具体过程中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紧迫的课题之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总结发言时强调,智慧城市是扩大内需、启动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要求,在创建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国家开发银行表示,在“十二五”后三年,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合作投资智慧城市的资金规模达800亿元,并根据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稳步推进项目遴选、调查、放款等工作。 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市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天津市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邯郸市、迁安市、北戴河新区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朔州市平鲁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 吉林省辽源市、磐石市 黑龙江省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南京河西新城、苏州工业园区、盐城市城南新区、昆山市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市张浦镇 浙江省温州市、金华市、诸暨市、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省芜湖市、铜陵市、蚌埠市、淮南市 福建省南平市、平潭市、福州市苍山区 江西省萍乡市、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国家级施工工法编制要求

附录1: 国家级工法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国家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国家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国家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国家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国家级工法编写内容 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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