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一、背景介绍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于2002年11月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盟与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1.关税减让CAFTA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
根据协定,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将逐步降低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
这给两边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也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2.服务贸易和投资CAFTA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双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鼓励投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3.经济合作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CAFTA还包括了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如合作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区,加强双边合作等。
这些内容为双方深入合作提供了评台和保障。
三、影响和意义1.促进贸易增长CAFTA的签订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为双方企业创造了更多商机。
2.提升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CAFTA的签署也提升了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整体竞争力。
双方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CAFTA的签订也为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四、展望和个人观点未来,随着CAFTA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我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挑战,共同推动CAFTA取得更大成果。
个人观点来看,CAFTA的签订是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也将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商务部国际司2007年9月目录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2)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4)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6)3.1 正常产品 (6)3.2 敏感产品 (11)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12)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15)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8)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37)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2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东盟贸区-PPT文档资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亚太自由贸易区
TPP: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
1.7 自贸区的影响分析
政府: 提升国家间经贸、政治关系
企业:
降低成本、市场准入、发展战略
普通消费者:
增加选择、减少消费支出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
成员:11个 人口:约19亿 面积:1400万 平方公里 GDP:7万多 亿美元
2019.11
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会议通过了《落实中国-东盟面 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此外,中国与东盟10国
的经济部长还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19.7 《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中国和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 加坡和泰国等东盟六国相互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2019.12 温家宝总理出席第九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并发表题为“深化全面合作,推 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的讲话 2019.10 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双方发表了《致力
1.3 全球自贸区兴起的原因
全球兴起自贸区的浪潮
目前生效的区域贸易安排数量已达228个
多哈回合谈判受阻以及经济外交考虑
1.4 我国的自贸区战略
2019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自贸区提升到党 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战略高度,正式在党的文
件中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1.5 中国的自贸区构建
1.5 中国的自贸区构建(继续)
可见,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 税区等实行优惠经贸政策的特定园区(Zone)有 着本质区别
1.2 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影响
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零关税效应: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4 包括声音、数据和传真服务。
5 移动通信服务不包括公共移动宽带多媒体服务和公共固定无线宽带多媒体服务。
新加坡的减让表中不包括的社会服务种类1.针对以下人员、提供食宿的法定监护服务(CPC 9331)a)依据《妇女宪章》第160部分,居留在庇护所的妇女和女童(CPC 93312);b)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8部分,居留在庇护所的儿童(CPC 93312);c)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f),受到拘禁的青少年或儿童,或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g),在“认可学校”1实行缓刑的青少年或儿童(CPC 93319);d)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第(ii)条,同意在获得认可的家庭接受法定监管的青少年或儿童(CPC 93312);e)依据《缓刑法》第12部分,应居民要求在获得认可的机构实行缓刑的人员(CPC 93319)。
2.针对以下人员、不提供食宿的法定监护服务(CPC 9332)a)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9部分第(i)条,接收指定的福利官员监管的儿童和青年(CPC 93329);b)依据《缓刑法》第5部分,没有应居民要求而在获得认可的机构实行缓刑的人员(CPC 93329)。
减让表说明:1.本出价中对服务业部门的分类基于联合国统计署1991年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PC)。
各部门的排序依据1991年7月10日发表的WTO文件MTN.GNS/W/120中所包含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2.出价表中的“**”符号表示某个CPC编码下的具体承诺并不适用于该编码范畴内的所有服务。
3.“*”表示因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不作承诺。
1《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g)中的“认可学校”并不是主流教育机构,而是为青少年罪犯提供的羁留场所。
青少年罪犯被羁留在“认可学校”中进行改造,而不是接受正式教育。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第十章投资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12,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3(二)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可能的修订所确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三)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
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1. 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 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4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51就马来西亚和泰国而言,本章规定的保护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经各自主管机关依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保护的涵盖投资。
2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而言,“已接受”是指“视情况而定,已经个案登记或书面批准”。
3就本定义而言,“政策”是指由一方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可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4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行的贷款不是投资。
5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立即到期的付款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3. 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 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 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6.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7“投资”不包括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
就本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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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3. 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4. 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2,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5.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就本目中的投资定义而言,投资收益应被认作投资,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五)“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是指正在3或已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自然人或一缔约方法人;(六)“一缔约方的法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并在该缔约方境内具有实质经营,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协会;(七)“措施”是指一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投资者和/或投资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包括:1.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2.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2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合同权利,诸如承包权、建筑和管理合同、生产或收入分配合同、特许经营或其他类似合同,也可包括例如建设—运营—转交(BOT)和建设—运营—拥有(BOO)方式的项目投资资金。
3为进一步明确,“正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仅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转移和利润汇回条款相关。
(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拥有该缔约方国籍、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权的任何自然人4;(十)“收益”是指获利于或源自一项投资的总金额,特别是指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所得、红利、版税或酬金;(十一)“SEOM”是指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十二)“WTO协定”是指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订立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二、上述每一术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或者一缔约方对任何上述术语对其承诺或保留的适用另有特殊定义。
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单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复数形式,及所有复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单数形式。
第二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下列途径,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一)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4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共和国、缅甸、泰国和越南,由于其不授予外国人永久居民权或不给予永久居民与其国民或公民同等利益,上述缔约方没有法律义务将本协议的利益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永久居民,或不要求任何其他缔约方要求将上述利益给予该缔约方的永久居民,如果可适用上述利益。
对于中国,在中国颁布关于外国永久居民的待遇国内法律之前,在其他缔约方给予对等待遇的前提下,中国给予其他缔约方永久居民的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应不低于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如果该永久居民放弃其源自中国与任何第三国达成的任何其他投资协定或安排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的权利。
(二)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三)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四)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五)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六)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对下列相关情形采取或保留的措施:(一)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二)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1. 对于中国,根据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全部关税领土。
就此而言,本协议中对中国“领土”的表述是指中国的关税领土;和2. 对于东盟成员国,其各自的领土。
二、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设立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
为进一步明确,本协议的规定不对任何缔约方,涉及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行动或事实或已终止的任何状态,具有约束力。
三、就泰国而言,本协议仅适用于在泰国境内被确认并依据泰国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获得其主管机构5明确书面批准保护的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四、本协议不适用于:(一)任何税收措施。
本项不应损害缔约方关于下列税收措施的权利和义务:1. 依据WTO的权利和义务准予或征收的;2. 第八条(征收)和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的规定;3. 第十四条(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的规定,若争端源自第八条(征收);以及4.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任何税收协定的规定。
(二)规范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政府采购)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普遍适用的程序,只要该采购不以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的;(三)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及接受或持续接受此类补贴或补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无论此类补贴或补助是否仅提供给国内投资者和投资;(四)一缔约方相关机构或主管机关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就本协议而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以商业为基础,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以及(五)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5 负责授予此类批准的主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通过东盟秘书处通知其他缔约方。
五、尽管有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七条(投资待遇)、第八条(征收)、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第九条(损失的补偿)、第十二条(代位)和第十四条(缔约方与投资者间争端解决),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影响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任何措施,但仅限于此类措施与本协议相关的投资和义务,无论此服务部门是否列于2007年1月14日于菲律宾宿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的缔约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
第四条国民待遇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一、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
二、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依据任何其为成员的将来的协定或安排,给予另一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更优惠的待遇,其没有义务将此待遇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
但是,经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充分的机会,商谈其间的优惠待遇。
三、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此待遇不包括:(一)在任何现存与非缔约方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和(二)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惠待遇。
四、为进一步明确,本条规定的义务不包含要求给予另一方投资者除本章规定内容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六条不符措施一、第四条(国民待遇)和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一)任何在其境内现存的或新增的不符措施;(二)任何第(一)项所指不符措施的延续或修改。
二、各方应当尽力逐步消除不符措施。
三、各方应根据第二十四条(审议)展开讨论,以推进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五)项中的目标。
在根据第二十二条(机构安排)设立的机构监督下,各方应尽力实现上述目标。
第七条投资待遇一、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
二、为进一步明确:(一)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各方在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中有义务不拒绝给予公正待遇;和(二)全面保护与安全要求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投资的保护与安全。
三、违反本协议其它规定或单独的国际协定的决定,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第八条征收一、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征收”),除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公共目的;(二)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三)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以及(四)按照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二、此补偿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孰为先者作准。
补偿应允许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东道国自由转移。
补偿的偿清和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
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