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年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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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为员工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退休保障,及时完善和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名词解释1. 公司企业年金:指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用于补充员工退休金的一种福利计划,由公司设立并负责管理。

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享受公司补充的退休金。

2. 员工个人账户:指员工在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下的个人账户,所有公司缴纳的年金金额及投资收益,都将计入该账户。

3. 公司缴纳比例: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计算后的金额,缴纳到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二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第四条设立和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负责该计划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由公司内部负责人和代表员工的工会代表组成。

第五条公司缴纳比例公司每月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年金金额。

具体缴纳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工会协商确定,并报请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公司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七条员工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个人账户由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每月向员工发送个人账户报告,明确公司缴纳的年金金额及投资收益情况。

第三章参与条件和权益第八条参与条件凡是公司正式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即可参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无论员工的入职层级以及是否在公司工作年限。

第九条公司缴纳条件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公司缴纳的年金:1. 入职满3个月以上。

2. 持续在职满6个月以上。

第十条个人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条件员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选择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1. 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

2.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暂停或终止。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一、综述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福利待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公司制定了以下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种形式的员工。

2. 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本计划的目标是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支持。

3.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提供的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及其他可能的投资收益。

4.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本计划的管理由公司设立的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缴费1. 缴费基数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其每月工资总额的10%。

2. 缴费比例公司将提供的基金与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

3. 缴费方式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为工资扣除,由公司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缴纳。

四、企业年金管理与运营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委托该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

2. 投资运作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原则为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遵循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房地产等各种投资品种,但需要控制风险。

4. 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按照参保员工的缴费比例来分配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五、企业年金离职处理1. 离职员工的权益保障离职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选择退出并领取已缴纳的企业年金。

2. 企业年金的转移离职员工可以将已缴纳的企业年金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管理,转移的具体方式由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3. 企业年金的终止离职员工也可以选择终止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将不再享受企业年金的待遇。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最新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最新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税:计算缴纳有标准;标准之内税递延;超过标准要纳税(1)个人负担标准比例标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5)年金具体计税方法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月还领取企业年金2000元,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年还领取企业年金24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10%-105]×12=[2000×10%-105]×12=95×12=1140(元)③一次性领取12个月分摊——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0106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各自参加本人退休日期所在年度的本省(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平均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允许在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扣除。

1.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提取和支付等事项。

3.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约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等事项。

4.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具体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约定执行。

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职工的利益,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同时,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运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重点和难点解析:在上述内容中,有几个重点和难点需要关注。

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一个关键点。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允许在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则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和职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税收负担和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企业年金主要法律规定(3篇)

企业年金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企业年金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年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构成。

2. 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职工需求,建立企业年金。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1. 建立程序(1)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筹集方式、缴费比例、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基金投资运营、终止办法等。

2. 管理机构(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管委会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组成。

(2)管委会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

3. 资金管理(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2)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于国家允许的各类金融产品。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待遇支付1. 缴费(1)企业缴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季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职工应当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季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2. 待遇支付(1)职工退休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年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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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成劳社发〔2003〕53号
杨长汉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推进多层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鼓励下,自愿建立的职工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广覆盖、低保障”,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障的一个主要来源,确定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

同时,企业年金也是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二) 管理基础好,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三) 单位经营相对稳定,经济状况较好。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雇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符合市委成委发〔2000〕4号文规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人员。

四、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并征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供帮助和指导。

五、企业年金的供款
企业年金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供款缴纳。

单位供款的时间、次数、水平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确定。

单位的供款,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川财企〔2003〕18号)的规定,提取额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按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可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划转为企业年金供款。

工效挂钩企业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作为企业年金供款。

六、企业年金的给付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都要建立年金个人帐户,累积的年金及运营收益计入个人帐户。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一次或分次领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

本人死亡的,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企业年金的经办管理
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决定设立机构或者委托市社保局年金机构对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决定委托市社保局年金机构管理的,由双方签订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市社保局年金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委托单位建立和管理年金企业帐户和年金个人帐户,负责对委托单位的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2
2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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