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

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的设立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门牌号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门牌号的编制原则1. 实用性:门牌号应具有明显的标识作用,便于市民识别和查找。
2. 稳定性:门牌号一经确定,应保持长期不变,以确保市民生活的便利。
3. 规律性:门牌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如按照街道、胡同、小区等区域进行分类,使门牌号具有可读性。
4. 统一性:门牌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二、门牌号的编制方法1. 按照地域划分:以街道、胡同、小区等为单位,对建筑进行分区,每个区域赋予一个独立的门牌号。
2. 编号法:根据建筑物的位置、高度、结构等因素,对其进行编号,形成唯一的门牌号。
3. 命名法:结合建筑物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点,赋予具有代表性的名称作为门牌号。
4. 坐标法:利用GPS等技术,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坐标,编制门牌号。
三、门牌号的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门牌号管理制度:制定门牌号编制、审批、变更、撤销等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门牌号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加强门牌号申报和审批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门牌号,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发放门牌号。
3. 定期进行门牌号普查和维护:对现有的门牌号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门牌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强化门牌号使用和宣传:加强对门牌号的使用和宣传,提高市民对门牌号的认知度,充分发挥门牌号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总之,天津工程施工建筑门牌号的设立和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门牌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探索门牌号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津容街〔2010〕184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沿街商铺牌匾管理的通知
津容街〔2010〕184号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行为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针对当前沿街新建商铺牌匾设置无规划、不统一、不按行政许可规定设置和违章擅自设置等情况,特对沿街商铺设置牌匾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楼宇的沿街商铺,各区(县)市容委要会同新建楼宇产权单位对沿街商铺牌匾设置按照高起点规划的原则,遵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规定,作出整体规划方案,统一尺度、统一材质、统一制作、统一整体效果,确保市容景观的统一协调。
二、对两个奋战150天和今年整治过的道路,沿街商铺改变经营人、改变经营名称或对经营名称进行更新的,要严格按照原规划方案进行改造或更新。
三、对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沿街商铺牌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材质、尺寸、
位置、颜色和形式进行设置。
各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施工前、竣工后的监管。
对未经行政许可批准或未按行政许可批准的要求设置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拆除违章设施。
四、对已经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设置的沿街商铺牌匾,各区(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巡查,遇有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霓红灯不亮等牌匾破损情况,要责令及时修补或更换。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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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门牌管理制度模板

门牌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门牌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门牌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生产区域、仓库及其他需要标识的场所。
三、门牌分类1. 办公室门牌:用于标识各部门办公室。
2. 功能区门牌:用于标识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公共功能区域。
3. 指示性门牌:用于标识安全出口、楼梯口等指示性信息。
4. 警示性门牌:用于标识危险区域或提醒注意安全的区域。
四、门牌设计1. 门牌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
2. 门牌颜色、字体和尺寸应符合公司CI/VI标准。
3. 门牌材质应耐用,易于清洁和维护。
五、门牌制作与安装1. 门牌的制作应由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确保质量。
2. 安装门牌前,应进行位置规划,避免遮挡和影响正常使用。
3. 安装应牢固,确保门牌不易脱落或损坏。
六、门牌维护1.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门牌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报修。
2. 门牌如有信息变更,应由行政部门负责更新。
七、门牌更换1. 门牌因损坏、褪色或信息变更需要更换时,应填写《门牌更换申请表》。
2. 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工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安装或更换门牌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故意损坏门牌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行政部门提出,经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特定需求和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楼门牌地名标志制作设置

天津市规划局楼门牌地名标志制作设置
需求书
一、生产企业资质
1、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本次政府采购不接纳联合体投标。
二、标牌产品质量需求
1、楼、门牌标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在规定的年限内,因标牌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由厂家免费负责更换:
(1)铝塑板材质的产品出现版面起鼓、起泡;背景色及字体、号码颜色出现褪色;
(2)搪瓷材质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出现掉瓷、缺瓷;
(3)人为因素除外。
三、标牌安装质量需求
1、确保地名标牌的安装质量,如因安装质量问题(包括
地名标牌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地名标牌脱落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一律由生产厂家负责。
2、应确保地名标牌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及时安装到位。
四、标牌维护质量需求
1、对已安装的地名标牌凡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并在一周内重新安装到位。
2、中标企业应具有有效的巡查机制,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标牌产品价格需求
中标企业均需提供两种价格,即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
政府采购价格主要是用于各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采购地名标牌的价格;市场价格主要是用于各区(县)由建设单位出资采购地名标牌的价格。
市场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政府采购价格的30%。
其价格应包括:制作价、安装价和维护价。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24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结合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2017年7月6日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四条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五条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
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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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1-2-26
执行日期:2001-2-26
生效日期:2004-7-1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
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
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
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距离地面2至3米;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
第八条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
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
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
第九条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
门牌号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庄门牌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排,也可以依据房屋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按排编号。
第十一条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自起编处按顺序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编处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道路交叉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设置、变更、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
第十三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门牌标志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门牌标志的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所需经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津政发〔1986〕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