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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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苏价费函[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38号2003年4月7日)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提请核定国际楼门牌工本费的函》(苏公厅[2003]161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有关门(楼)牌规格尺有所变化,同意在门(楼)牌收费中增加国标门(楼)牌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1、街牌(1200mm×300mm):铝板镀反光膜150元,铝板110元。

2、巷牌(450mm×150mm):铝板镀反光膜30元,铝板20元。

3、楼牌(900mm×500mm):铝板镀反光膜180元,铝板140元。

4、大门牌(600mm×400mm):铝板镀反光膜100元,铝板70元。

5、小门牌(150mm×90mm):铝板镀反光膜20元,铝板12元。

二、鉴于国标门(楼)牌规格尺寸为推荐性条款,门(楼)牌规格尺寸是否采用国标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凡采用原省标准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收费标准执行。

三、门(楼)牌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

四、上述复函自2003年4月20日起执行。

苏州道路标识牌施工方案

苏州道路标识牌施工方案

苏州道路标识牌施工方案标识牌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苏州市道路交通标识的效果和质量,制定和实施施工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苏州道路标识牌的施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施工内容、施工队伍、施工工艺及施工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1. 施工内容苏州市道路标识牌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标识牌类型确定根据道路性质及所需标识信息,确定标识牌类型,包括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等。

1.2 标识牌位置确定根据道路规划和交通流量统计等数据,结合标准图示规定,确定标识牌的具体位置。

1.3 标识牌施工准备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所需的一切条件。

1.4 标识牌安装按照标准图示规定和要求,正确安装标识牌,确保标识牌的稳固和牢固。

1.5 标识牌维护标识牌安装完成后,需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标识牌的完好性和清晰可见。

2. 施工队伍苏州市道路标识牌的施工队伍主要包括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

施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道路标识牌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技能;•熟悉道路标识牌施工工艺和标准规定;•掌握相关施工操作技能;•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2.2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道路施工监理经验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道路标识牌施工流程和标准规定;•能够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遵守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苏州市道路标识牌的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在施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基础处理根据标识牌类型和所需位置,对道路基础进行处理,确保标识牌的稳定和牢固。

3.2 标识牌制作根据标准图示规定和要求,制作标识牌,确保标识牌的质量和可见性。

3.3 标识牌安装根据标识牌制作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标识牌的安装工作,确保标识牌的稳固和牢固。

3.4 标识牌涂装根据标识牌的种类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涂装工作,确保标识牌的鲜艳和清晰可见。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党政机关门牌规范指的是对党政机关的门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以提高政务办理效率、提升形象和服务能力。

下面,就党政机关门牌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一、规划定位党政机关门牌规范的制定应当结合党政机关的发展规划和区域地理特点进行科学规划定位。

要根据党政机关的级别和性质,确定门牌的设计风格、材质和规格等,以符合党政机关的形象要求。

二、门牌标识1.门牌应当统一采用标准化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党政机关的英文全称、中文简称、部门名称、门牌号码和办公楼层等信息。

2.门牌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适中,字形要端正工整,色彩搭配和谐,以增强标识的辨识度和美观度。

3.门牌标识应当采用耐候、防腐材质制作,如金属、亚克力等材质,以确保门牌的耐用性和可读性。

三、安装位置1.门牌应当安装在党政机关的正门或主入口处,以方便来访人员和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快速找到所需的机关。

2.门牌的安装高度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视觉规范,一般安装在1.2米至1.5米的位置,以方便行人和车辆辨识。

3.在复合办公楼等大型机关大楼中,应当在楼内主要走廊和楼道口等位置安装指示牌,以指引来访人员找到具体的办公室位置。

四、装饰布置1.门牌的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干净,不能受到杂物、乱堆乱放等影响,以保持门牌的整体形象。

2.门牌周围可以适度进行装饰布置,如绿化植被、花坛、景观灯等,以增加门牌的美观性和人文氛围。

五、维护管理1.党政机关门牌应当定期清洗、修复和翻新,保持门牌的整洁、完好和耐用。

2.门牌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更换或更新,以确保门牌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党政机关门牌的管理应当责任分明、落实到位,明确门牌的责任人,做好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优化党政机关的工作环境,提升党政机关的形象,方便市民群众和来访人员进行政务办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党政机关门牌规范的落实还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全面配合,以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街道门牌统一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门牌统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街道门牌管理,规范门牌设置,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所有居民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区域的门牌管理。

三、门牌设置原则1. 门牌号码应按照行政区划、街道布局、建筑物编号顺序进行编排,确保门牌号码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2. 门牌号码应与建筑物名称、地址相对应,便于居民识别和查找。

3. 门牌设置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因素,确保门牌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4. 门牌设计应美观大方,符合城市形象。

四、门牌设置程序1. 居民委员会收到门牌设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后,居民委员会应将门牌设置申请报街道门牌管理部门。

3. 街道门牌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制作和安装。

4. 门牌安装完成后,居民委员会应组织验收,确保门牌设置符合要求。

五、门牌变更与撤销1.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门牌号码的,应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居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街道门牌管理部门。

3. 街道门牌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变更或撤销。

4. 门牌变更或撤销后,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六、门牌维护与管理1. 居民委员会负责门牌的日常维护,确保门牌完好无损。

2. 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对门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涂改门牌。

4. 发现门牌损坏、丢失等情况,居民应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七、责任与处罚1. 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变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居民委员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报告街道门牌管理部门。

3. 对擅自移动、损坏或涂改门牌的,居民委员会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小区门牌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小区门牌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小区门牌管理,规范小区内部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与便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门牌编号与制作1. 门牌编号应遵循小区规划,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2. 门牌制作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耐用的材料。

3. 门牌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字体规范,颜色鲜明。

三、门牌设置与管理1. 门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正门上方或右侧,便于居民识别。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在施工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门牌编号,并按照规定制作门牌。

3. 物业管理处负责门牌的发放、安装、更换、维修等工作。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门牌。

四、门牌变更与备案1. 因建筑物拆除、新建、改建等原因导致门牌变更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变更,并办理备案手续。

2. 门牌变更后,物业管理处应重新制作门牌,并告知相关业主。

五、门牌遗失与补办1. 业主如遗失门牌,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补办。

2. 物业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应在核实身份信息后,及时制作新的门牌并发放给业主。

3. 业主补办门牌时,应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六、门牌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门牌的管理工作,包括门牌的编号、制作、安装、更换、维修、变更、备案等。

2. 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遵守门牌管理制度。

七、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门牌。

2. 违反本制度,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门牌的,物业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具体规定1. 门牌编号规则:按照小区规划,结合建筑物名称、楼栋、单元、楼层等进行编号。

2. 门牌制作要求:门牌尺寸、字体、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3. 门牌安装要求:门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正门上方或右侧,高度适中,便于居民识别。

4. 门牌变更备案:业主申请门牌变更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处核实后予以办理。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2【实施日期】199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3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

交通安全责任制列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员的指挥。

第六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第七条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

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批准,并领取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九条自行车必须持有效牌、证行驶。

新购自行车车主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车、领取牌、证手续。

第十条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服务单位或住址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二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

外地机动车辆、驾驶员驻本市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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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苏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幢牌、室牌以及街巷、里弄(村)牌等。

第四条公安部门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市容市政、水利(水务)、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牌编制、标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门牌编制、标牌设置及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的路、街巷、里弄、居民住宅等,其标准地名已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或者仍沿用原地名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牌编号。

公安派出所应当实地勘察、审核、编号,报县级市、区公安部门核准。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编号,其顺序应当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

相邻建筑物间距或者建筑物宽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只需对道路一侧门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

居民住宅区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楼幢号。

住宅区中空旷区域规划建设楼幢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行政村内的建筑物的门牌编号,可以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行政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安排编号。

第八条门牌编号统一规范为:“号”,“号、室”,“号、幢、室”,“幢、室”
四类,并一律以整数编制。

第九条门牌编号不得跳越、重叠,原则上不编支号。

门牌编号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第十条门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

门牌的地名汉字,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汉语拼音字母,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十一条门牌原则上安装在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高度在2米以上;楼幢牌安装在楼幢两边山墙上,高度4至5米;街巷、里弄牌安装在街巷、里弄口墙上,高度在3米左右。

第十二条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牌。

第十三条工商、住建、水利(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及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安装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号为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牌,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予以补缺、修复和更换。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门牌由公安部门监制。

设置门牌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门牌工本费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
专用。

收取门牌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因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需要变更门牌的,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因道路建设或者新建、改建区域需要变更门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牌,其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拆除、损坏和伪造门牌。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民政、城管执法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起施行。

1998年1月5日起施行的《苏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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