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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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最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个人或组织不能用土地作商品交易。

第四条促进土地开发

政府制定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如:培训及设立关土地保护基金,使之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条保障获使用土地权者的利益

政府依法有效地、平稳正常地、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包括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土地和环境保护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土地均一律取消。

自本法颁发施行起,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

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农林部、工业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4, 划分土地区域;

5, 划分土地类型;

6,编制土地总体规划;

7,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8, 审计通过土地使用规划;

9, 进行土地普查(统计)

10, 制做土地登记簿;

11, 规定土地价格;

12,授予土地使用权;

13, 出具土地证;

14, 转让、出租;

15, 土地检查;

16, 收回转让的土地;

17, 解决有关于土地纠纷。

第十条土地的勘查和分配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以便实施土地的勘查和分配工作。检查和收集有关土地资料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地区、划分土地类型和绘制总地图,然后授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地区的土地类型的划分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将按下列划地区和类型:

1、地区划分;

——平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高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山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2, 类型分开线;

——使用的农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林产置于地面;

——的建筑物位置;

——使用的工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运输置于地面;

——使用的文化置于地面;

——的国家防卫,公众的次序使用置于地面;

——使用的水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各类土地范围的规定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土地出租

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

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续租。

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类型改变

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以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农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地

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

第十六条农业用地管理

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规定各种农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保护、开发的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便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农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从事种植和水产养殖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 1 公顷;

——从事果园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 2 公顷;

——利用各种童山秃岭土或草地来种禾本科作物畜牧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15 公顷。

在把农业用地面积批给个人使用时,政府将根据生产的实际规模、能力、特点、条件以及当地的农业用地分配计划、分不同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有条件和具有生产的实际能力,一个劳力可以获得多种农业用地使用权。

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农业用地,多于本人获使用权的土地类型,也可以向政府提议租赁。

至于批准的农业用地面积,应视该组织的实际能力,组织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授予农业用地使用权

县政府把自己管辖的农业用地使用权,以出具土地证的形式审批授给个人和组织使用。该土地证有效期 3 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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