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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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4、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文字狱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枷号
枷号刑是让犯人戴枷受辱的一种做法。 枷号刑有一个月,两月,三月,六月,永远
五种
廷杖
• 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 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 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 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
凌迟
•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 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 律也产生了影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人罪,举用有
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 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 规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 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 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 之罪
2、明大诰
朱 元 璋 在 洪 武 十 八 年 ( 公 元 1385 年 ) 至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 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大诰》在内容上,采辑洪武年间惩治臣民 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十六 岁以上),其它都可以没官为奴。而明律对犯 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轻其轻罪
《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 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重其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1.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朝审 C.秋审 B.大审 D.热审 ).

2.朝审制度始于(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思考题
一、名词 廷杖制度 三司会审 二、问答 1.简述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大诰》的主要特征。 3 .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出特点。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5.论述明代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6.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建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1368-1644)
本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 3.明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 法原则。 4.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明代的厂卫机构和“会审”制度。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明初的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重典治国 二、主要立法成就 (一)《大明律》 1.制定与颁行 (二)大诰的颁行 2.主要变化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的草创阶段 2.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 3.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 4.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
《大明律》的主要变化
1.体例上,突破了唐宋律十二篇的体例传统,首创按六 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2.形式和内容上,结构更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内容更 充实; 3.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的原则;
1.婚姻:禁止“中表婚”和“收继婚”;鼓励寡妇“守
(一)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不实行均田制,废除了“占田过限”之类的规 定
从法律上确认了田底权、田面权、耕种权or佃
权等各种权利。 2.其他财产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和共有原则: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 属方面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 年—1644 年)公元1368 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

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存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为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

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

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

特殊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

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他曾经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

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

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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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1.廷杖制度化 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公卿之辱,前 所未有”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 承用宋以来凌迟、刺配外,增加了充军,创制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 酷刑
太祖有和尚及红巾军的经历,对奏章行文十分敏感,尤忌与“贼”、 “盗”、“僧”、“髡”等谐音之字。以一字之疑误,动辄杀人。明初此 类文字狱,成为清代文字狱的先声。 如一些官僚人士在迎奉阿谀的贺表中,有“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 则”、“圣德作则”、“睿性生知”等词句,即被认为是骂他“作贼”和 当过“僧”人;“取法象魏”的“取法”,被他当作“去发”;“遥瞻帝 扉”的“帝扉”,被他当作“帝非”;“体乾法坤”的“法坤”,被解成 “发髡”;“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这些贺表的作者全都被处 死。又如:杭州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 语,朱元璋览后大怒,也以其讥讽自己曾为“僧”、“作贼”,遂命斩之。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严禁买卖“私盐”、“私茶 中国历代王朝对盐、茶等都实行垄断经营。但是,明朝第一次将“盐法”、 “茶法”纳入国家正式法典。贩私茶私盐者罪至死,甚至凌迟。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明律•户律》中有《钞法》专条,准民间将大明宝钞(纸币)和洪武、 大中通宝(铜钱)相兼并使。同时禁止民间以金银来交易货物,违者处以 刑罚。 私铸钱的罪更重(枭首)。 因官府出钞过多,以致“物重钞轻”,民间不愿用钞,加之铸钱参合铅锡, 使民间盗铸日多,《钞法》日坏。明末税收只好改用白银,白银成为主要 的支付手段。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传统的抑商政策至明又趋严格。 在市场管理上,牙行、埠头须由官家选有家业者充当,违者杖60,所得 牙钱入官。 在课税方面,严惩偷漏税行为。《明律•户律》规定,匿税、卖醋之家不 纳税以及买卖牲畜偷税等,笞五十,官府没收所卖货物一半,取3/10赏告 发者。外商也应如实纳税,不报不实者,皆杖一百,货物入官。包庇者同 罪,告发者赏银20两。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三)地方省、府、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为一省行政 长官,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为一省 最高军事长官,合称为“三司”,地位平等,共同向皇帝负责。 一省内分若干道作为监察区。根据需要设置一些没有地盘的专职 道员,如督粮道、提学道、兵备道等。 府、县、乡、里、甲(110户为1里) 1.科举与选官 乡试、会试、殿试,内容为“四书” “五经”,科举成为获得 任官资格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途径,论资排辈成为任官通例。 官吏的选任分为四种:“大选” “急选” “远方选” “岁贡就 教选” 2.考核与致仕 文官有考课之制。分“考满法”(职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黜陟。按三次考核的政绩决定去留)与“考察法”(京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 刑轻于唐律;但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 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对“贼盗”、“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 且大量法外用刑. 唐律:区分不同情节,对谋反及大逆罪,本人斩,父及十六岁以上子 绞,十五岁以下子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为官府奴婢, 伯叔父、兄弟之子等旁支亲属流三千里;“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 以率人者”,本人斩,父子、母女、妻妾等流三千里;“口陈欲反之 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本人仅流二千里。 明律:“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 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 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 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如祖父母 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闻父母丧,匿不举 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则杖六十,徒一年。
第六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讲)
(公元1368-1644)
本讲主要内容:
第九章
第二节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寺,分理庶 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 仁宗以后,阁臣职位渐重,又复兼职六部。后来内阁大学士却 是事实上的宰相。嘉靖中叶以后,朝位班次俱在六部之上。 “票拟” :阁臣的主要职责。 “特简”:皇帝直接任命阁臣。 “廷推 ” :阁臣由廷推任用。(嘉靖以后渐成制度)首辅相 当于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回顾2:简述《大明律》内容上的变化、 特点与影响。

1.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 2.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 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体现了朱元璋废 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 集权的意图。 3.《大明律》经30年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 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 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 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案例 2:凉国公蓝玉案

蓝玉案是明初四大奇案之一。蓝玉案中,朱 元璋借口凉国公蓝玉大将军谋反,诛杀一万 五千余人,公侯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 幸免。通过蓝玉案,朱元璋加强了对军队的 控权,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图上碑文为 “尔 俸尔禄,民脂民膏, 下民易虐,上天难 欺”。 出自后蜀孟昶《官 箴》。明太祖下令 刻石放置到衙门大 堂院落中央,让官 民共见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二)严法整饬吏治


2.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朱元璋即位后,为巩固集权统治,防止大权旁落,曾立铁牌于 宫中,严禁内臣干政,违者处斩。 洪武五年(1372年),又作《铁榜》九条,告诫功臣不得营 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 《大明律•吏律一•职制》:“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 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长上司主使出 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大明律•吏律一•职制》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和“上言 大臣德政”等专条:“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 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 二千里安置”;“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 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资料:科举与八股取士


1、科举 明朝的科举取士制度有所发展,从洪武15年起“设科取 士”,三年一行,为定制。只有官学(官办学校)的学生才 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 生”,由各地官学选送。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 (京试)、殿试(廷试)。中乡试者为举人,中会试者参加 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 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2、八股取士 为了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保证官员效忠于朝廷,明朝严禁生 员议论时事政治。各级科举考试的考题全都选自儒家经典, 对经典的解释一律以宋代理学家的注解为准。答题必须模仿 古人语气,不得言及时事,不得自由发挥,考试文体为强调 排比对偶的八股文,故这一时期的科举取士又称八股取士。
回顾1:简述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 “明刑弼教”的原则 自西周倡导“德主刑辅”开始至宋朝以前,论及“德”与“刑”的关系,始 终是以德为主,刑要受德的制约,刑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基本上是“先 教后刑”,“大德小刑”。 宋代理学大师朱熹有意提高了刑的地位,提出“教刑并重”,不必拘泥于先 教后刑,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甚至“刑罚立而后教化行”。 朱熹的既不违背古圣先贤的治国之道,又能够强化刑的威慑的理论被朱元璋 采纳。 “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 想理论根据。 2. “重典治国”的原则 内容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朝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治,明礼 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统一。 3.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 “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对原来相对的较轻罪都减轻了处罚。 4.“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的原则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二)严法整饬吏治




废除 “官当、减赎及荫法” ,官吏犯罪“重罪加重”,对皇权空前严密的维 护, 却终酿成宦官专权的恶果 1. 重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 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 法和坐赃四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 明律关于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更加 细密全面。明律中专列“受赃”一卷,规定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内容,量 刑明显重于唐宋元各律。如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 四十贯处斩;而唐宋律规定三十匹绞,元朝规定三百贯处死。 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在《大诰》四编236条中,惩贪 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诰》则规定凌迟,并且家财没官, 家人迁往化外。 “剥皮实草”之刑,将犯赃满六十两以上官吏,在本地衙门旁边专设的“皮 场庙”剥皮装草,然后立于官府公堂,以警告继任官吏。 朱元璋还利用民众惩治贪赃官吏,允许各地百姓监督、陈告、扭送赃官,并 可越级诉讼,直至进京。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 受害者可以捉拿该官吏,并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拒绝受理,也要依法论处。 《大诰》还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民众的贪赃官吏,百姓可将其捉拿赴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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