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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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民救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牲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民政系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的工作。
主要包括:洪涝、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以防为主。
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除全市性特大、特殊自然灾害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一)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民政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挥部分设以下几个小组:1.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制定救援方案等。
2. 救援实施组: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协调救援资源等。
3. 物资保障组:负责筹集、调配和管理救灾物资,确保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
4. 灾后重建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后重建计划,帮助受灾地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一、总则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且难以预测的,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为了科学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应急响应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民政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民政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派遣相应的救援力量。
3.民政部将灾情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并与其进行紧密配合,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领导1.民政部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灾害救援工作。
2.指挥部由民政部领导、相关专家和救援机构负责人组成。
3.指挥部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救援力量1.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资源。
2.指挥部会同各级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3.救援力量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医疗救援能力。
五、灾情评估1.指挥部会同气象、地质等专家对灾情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布灾情报告。
2.灾情报告要包括灾害类型、灾区范围、受灾人口和受灾程度等内容。
3.灾情报告要及时传递给相关政府部门,以便他们根据灾情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六、灾后救助1.指挥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受灾人口的需求,及时调拨救援物资和医疗队伍。
2.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灾后救助工作,包括救助对象的核实、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资金的拨付等。
3.指挥部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信息公开1.指挥部要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进展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指挥部要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八、科学研究1.指挥部会同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技术和装备研发工作。
2.指挥部将组织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3.指挥部要建立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科研机构和救援机构的合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民发〔2014〕169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修订后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已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0月10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4年7月31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冬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
为规范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统计与核查,做到对象准确,不重复统计。
要认真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一)县级民政部门。
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附表3)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统表5),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民政防灾减灾救灾实施方案

民政防灾减灾救灾实施方案一、前言。
灾害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民政防灾减灾救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全社会抗灾能力、减少灾害损失、加强灾后救助和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 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能力。
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体系,提高抗灾能力和救灾效率。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灾害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2.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体系,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3. 加强灾后救助和重建。
建立健全灾后救助和重建机制,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帮扶工作,做好灾后重建规划和实施,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 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防灾减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治化水平,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总结。
民政防灾减灾救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高全社会抗灾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辽民函[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民函〔2008〕56号)各市民政局:现将《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灾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制度、规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信息管理(一)灾害信息工作队伍建设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原则上省、市、县(含县级市、涉农区,下同)、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村(含城镇社区)都要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形成省、市、县、乡镇、村5级灾害信息管理网络。
2、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员,由民政部门救灾救济处(科)负责灾害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担任;乡镇、村两级灾害信息员,由乡镇民政助理、村干部担任,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聘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设专职灾害信息员。
3、灾害信息员主要职责是承担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和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
4、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灾害预警、灾情统计报送等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灾害信息员顺利通过国家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5、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的管理,建立花名册,注明姓名、工作职务、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并以电子文本形式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
(二)灾情统计与报告1、发生自然灾害后,村和乡镇、县、市、省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报告灾情,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2、灾情信息要通过民政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和上报。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灾害救助问题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灾害救助问题灾害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民政工作,为了及时有效地帮助受灾群众,民政部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知识,以便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的救助。
本文将讨论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处理灾害救助问题时应该采取的步骤和策略。
1. 灾害救助登记灾害救助的第一步是对受灾群众进行登记。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前往灾区,与当地政府和群众进行有效沟通,了解灾情和受灾人数。
他们可以使用登记表格或其他工具,准确记录受灾群众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灾后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2. 安置临时救助点在灾害发生后,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当地政府合作,选择和安置临时救助点。
这些救助点应该离灾区较近,方便受灾群众的居住和救助。
民政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沟通,了解可用的场地,并与相关机构合作设置临时帐篷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住所。
3. 食品和医疗救助灾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向受灾群众提供食品和医疗救助。
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组织食品救助,包括向受灾群众提供干粮、水、食用油等基本生活物资。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组织医疗救助队伍,为灾区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和药物救助。
这些食品和医疗救助的组织需要高效协调,以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的帮助。
4. 心理支持与社会安置在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助,也需要心理上的支持。
民政部工作人员可以组织心理援助团队,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他们应该提供适当的安抚和建议,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社会各界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安置计划,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
5. 灾后重建和长期救助灾后救助并不仅仅是应急措施,还需要考虑长期的重建和救助。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组织灾后重建计划,包括房屋重建、基础设施修复等。
同时,他们还应该关注受灾群众的长期救助需求,制定长期救助政策,确保受灾群众能够逐步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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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来源:救灾救济司时间为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2004年审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灾害损失情境,将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明确工作规程如下:: 2004-07-13 13:44四、一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1)死亡20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20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4):(三)响应措施1.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建议国务院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部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建议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减灾委主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每日14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
9.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11.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2.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并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部长审定,由部办公厅发布。
三、二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1)死亡100人以上,小于200人;(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小于100万人;(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小于20万间;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100人以上,小于200人;(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小于100万人;(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小于20万间。
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3):二、三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1)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
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2):(三)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向部长报告,救灾救济司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省份的畅通,以备急需。
2.慰问电的发布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情发生24小时内,视情况向国务院提出发慰问电的建议(救灾处负责代拟建议稿,报送救灾救济司领导审核后,送部领导签发)。
3.灾情信息管理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救灾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会同救灾处和部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开展紧急救助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由部级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灾情评估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2)灾情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6.综合协调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当涉及其他部门的灾害损失较大时,视情况由减灾委秘书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3)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4)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汇报。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由社会捐助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8.实时工作报告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灾情,48小时内报告救灾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司建议,分管副部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部长。
一、四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境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小于50人;(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20人以上,小于50人;(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三)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
2.慰问电的发布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30人时,视情况以民政部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救灾处负责联系协调并报救灾救济司领导批准)。
3.灾情信息管理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5时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报送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部门通报;会同办公厅,编发《民政信息专报》上报中办、国办。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开展紧急救助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