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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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36838886418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6383888644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63838886445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6838886568000 【处罚日期】2021.09.2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叶茂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当事人:叶茂杨,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茂杨涉嫌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茂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叶茂杨控制的账户组基本情况叶茂杨实际控制其本人、蒋某良、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乾丰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等17个主体名下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叶茂杨账户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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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 (1)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张小坚)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秦少秋)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孚集团、秦少秋、倪锋、柳驰威)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况勇、张蜀渝、徐琴) (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际滨、黄文峰) (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永贵)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建军、马中文等4名责任人员) (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佃杰) (2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佘鑫麒)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天地等4家机构、杜丽贤、卓彬彬) (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明)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兴) (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雄伟) (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峰、余梅) (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 (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2010)53号当事人:贾华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独立董事。

刘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贾华章的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华章、刘荣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72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华章、刘荣存在以下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2006年4月26日,新太科技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和泽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签订协议,辽渔集团向泽明公司转让新太科技股份55,814,306股, 转让股份占新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6.8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9733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处罚日期】2021.09.1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施新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2021〕77号当事人:施新华,男,1980年4月出生,原上海仲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施新华内幕交易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施新华的要求于2021年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施新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施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17年1月,鑫科材料原实际控制人李某列转让鑫科材料控制权,唐某军知悉后帮助其寻找买家并介绍给冯某青。

至2017年3月24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7,500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20xx〕52号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

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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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
人)
证监罚字[2007]18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正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梁春。

何祚文,男,1962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

周珊珊,女,1967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7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
一、对银行账关注不够。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未充分关注美雅集团使用并控制的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银行存款的当期发生额关注不足;未关注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差异;未充分关注银行函证结果与账面数的差异;对
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中反映,美雅集团存在委托贷款和拆借行为,中天华正所没有取得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追查收益情况、对其可回收性作出合理判断,也未提请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作账务调整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中天华正所在审计风险的控制上存在疏漏,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过程的必要关注和合理怀疑:对主要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形成缺乏审计过程;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进行充分的甄别和相互印证,未发现部分数据前后不一致;对一些缺乏支付依据的付出款项,没有取得进一步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缺乏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中天华正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在美雅集团2003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何祚文、周珊珊。

上述事实,有中天华正所对美雅集团2003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中天华正所关于美雅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说明;中天华正所会计师周珊珊、何祚文、夏如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中天华正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何祚文、周珊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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