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章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住宅建筑与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电气安全措施

住宅建筑与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电气安全措施1. 引言住宅建筑和住宅区内的特殊场所电气安全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住宅建筑和住宅区内设施特殊场所时,必须采取一系列电气安全措施,以确保人们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在住宅建筑和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措施。
2. 住宅建筑内的电气安全措施2.1. 安全用电规划在住宅建筑内,应有合理的用电规划,包括确定电器设备的用电位置、电线管道的布局以及插座的设置。
应尽量避免电线暴露在外,以防止触电和火灾的发生。
同时,还应经常检查电线电缆的状况,以及保持插座的正常运作。
2.2. 接地保护住宅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进行有效的接地保护。
接地是将电气设备与地之间建立电气连接,以便将电流引入地下,保证人们的安全。
住宅建筑内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且接地系统应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有效工作。
2.3. 安全电器选择在住宅建筑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电器,避免使用劣质电器。
这些电器应具有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功能,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4. 火灾报警器安装住宅建筑内应安装火灾报警器,以便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发出警报。
火灾报警器应布置在每个房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重要位置。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火灾报警器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作。
3. 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措施3.1. 公共区域电气设备的规划在住宅区内的特殊场所,如公共花园、游泳池等,应有合理的电气设备规划。
这些设备应与住宅区内其他电气设备隔离,以减少电气故障对其他设备的影响。
同时,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电气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3.2. 水域电气安全措施在住宅区内的水域,如游泳池、喷泉等,应采取特殊的电气安全措施。
水域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特殊的防水要求,并且应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应定期对水域中的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
3.3. 公共场所用电安全住宅区内的公共场所,如停车场、儿童游乐场等,应有可靠的用电安全措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 安全技术防范14.1 一般规定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72执行。
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 -1。
表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2。
表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25章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2.1 术语2.1.1 照明(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
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
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
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民⽤建筑电⽓设计规范》3 供配电系统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条:⼀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个电源发⽣故障时,另⼀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页)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并列运⾏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配电变压器选择条:设置在民⽤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式、⽓体绝缘或⾮可燃性液体绝缘的(第17-18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页)低压配电装置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于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
当出⼝之间的距离⼤于15m时,应增加出⼝。
(第24页)对⼟建专业的要求条:可燃油油浸电⼒变压器的耐⽕等级应为⼀级。
⾮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等级不应低于⼆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级防⽕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层或更⾼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级防⽕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级防⽕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条:低压配电导体截⾯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其导体载流量不应⼩于预期负荷的最⼤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截⾯应满⾜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相导体截⾯不应⼩于表的规定。
表导体最⼩允许截⾯(第60页)条: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作PEN导体。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欧阳理创编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08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修订后的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
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政编码:110003)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主编:王金元副主编:洪元颐、温伯银编委:王可崇、王东林、尹秀伟、孙兰、成彦、刘迪先、李雪佩、李炳华李朝栋、汪猛、杨德才、陈汉民、陈建飚、陈众励、施沪生、张文才张汉武、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潘砚海、瞿二澜1 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美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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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1.1 一般规定1.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1.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1.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1.2 负荷等级1.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1.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1.3 供配电系统1.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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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删除了原版本中低压系统的防触电保护章节。 删除了原版本中低压系统的防触电保护章节。 2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医疗场所的安全防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护独立成节
二、
本章主要内容
1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势和基本要求 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势和基本要求 2保护接地范围 保护接地范围 3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接地网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4通用电力设备接地机等电位联结、电子设备、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机等电位联结、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机等电位联结 电子设备、 计算机接地 5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注释 注释】 注释
1 工程中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 工程中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 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 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对其它非 电力设备(电信及其它电子设备),也可共用接地网。 ),也可共用接地网 电力设备(电信及其它电子设备),也可共用接地网。接 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共用接地 装置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共用” 装置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共用”,但接地网必 须是公用的。 须是公用的。 2 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操作及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 也是减小设备与设备之间、 一,也是减小设备与设备之间、不同系统之间危险电位差 的重要措施。 的重要措施。等电位联结是以保障安全为出发点的重要概 一座建筑的应在底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念。 一座建筑的应在底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其接 地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接地网上, 地端经等电位联结导体接至接地网上,其另一端经等电位 联结导体接至外界可导电部分或接至配电箱的PE母排上 母排上。 联结导体接至外界可导电部分或接至配电箱的 母排上。 当等电位联结导体还需引至其它楼层时, 当等电位联结导体还需引至其它楼层时,可由总等电位联 结端子板引出接地干线至楼层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并与楼层 建筑物预留的结构钢筋接地端子相连; 建筑物预留的结构钢筋接地端子相连;楼层等电位联结端 子板通过接地干线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局部等电位联 结端子板或等电位接地网络相连, 结端子板或等电位接地网络相连,并与机房内建筑物预留 的接地端子相连,形成一个等电位联结的共用接地系统。 的接地端子相连,形成一个等电位联结的共用接地系统。
【注释 注释】 注释
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 、TT、IT三种系统,其中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TN、 、 三种系统 其中TN 三种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 系统又可分为TN-C、TN-S、TN-C-S三种型式。 三种型式。 系统又可分为 、 、 三种型式 2 TN系统基本要求 系统基本要求 系统中, 在TN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 系统中 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电力系统的接地 )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 点相连接。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 点相连接。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一般就 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 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保护导体在进入建筑物处再作重 复接地。当保护导体相当长时, 复接地。当保护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位与其附近 的地电位可能会产生电位差,要设多处接地点,以减小产 的地电位可能会产生电位差,要设多处接地点, 生电位差的可能。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 系统时, 生电位差的可能。采用 系统时 导体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 导体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且中 性导体不应再接地。PE导体不允许有开断的可能,在TN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导体不允许有开断的可能, 导体不允许有开断的可能 C系统中,严禁断开 系统中, 导体, 系统中 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 导体 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 导体的 任何电器。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 任何电器。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 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建筑物 采用TN-C-S系统时,在建筑物的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将 系统时, 采用 系统时 在建筑物的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 系统变成TN-S以后才能设置进线隔离开关,从而大大提高 以后才能设置进线隔离开关, 系统变成 以后才能设置进线隔离开关 导体的可靠性。 了PE导体的可靠性。 导体的可靠性
【注释 注释】 注释
1间接接触电击是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绝缘损坏 间接接触电击是指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绝缘损坏 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 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带 故障电压, 故障电压,人体接触此带故障电压的电气设备或 电气线路外露可导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 电气线路外露可导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间接接 触电击主要由于接触电压或跨步电压导致人身伤 亡的。 亡的。 2可能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为了防止间 可能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 可能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 接接触电击,必须将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接接触电击,必须将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 3不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 其外露可导电 不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其外露可导电 不会发生间接接触电击的电气装置 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 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 4采取了其他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 采取了其他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4.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保护接地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 的要求; R ≤2000/I (12.4.1-1)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 ); I——计算用的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A)。 2 当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工作于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与低压电气装置共用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过4 。 R ≤120/I (12.4.1-2) 2)仅用于高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宜超过10 。 R≤250/I (12.4.1-3)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 ); I——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3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按本规范公式(12.4.1-2)、 (12.4.1-3)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的接地网,其计算电流应为接在同一接地网中同一 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气装置,计算电流应为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 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 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技术经济不合理时,电气 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 ,变电所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15 ,但应符合本规 范第12.6.1条的要求。
12.3 保护接地范围
12.3.1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 1 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器; 2 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3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 栏等;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 建筑电气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6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2.3.2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 接地措施。 12.3.3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接地: 1 干燥场所的交流额定电压5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 2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 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 3 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底座。 12.3.4 下列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强条) (强条)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 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其中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TNC-S三种型式。 12.2.2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 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2 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对于高层建筑等 大型建筑物,为在发生故障时,保护导体的电位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设置附加接地点。附加 接地点可采用有等电位效能的人工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等外界可导电体;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 12.2.3采用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系统时, 采用 系统时 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强条) (强条) 12.2.4 T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T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极不应与配电变 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 2 TT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宜采用保护导体与共用的接地网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 子相连; 3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12.2.5 I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IT系统中,所有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通过足够大的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 导电部分可单独接地或成组地接地;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3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导体。 12.2.6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 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绝缘状态;。(强条) ;。(强条 绝缘状态;。(强条) 12.2.7 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 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