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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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共同组成的贷款组织,共同向借款方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一个银团贷款中,通常会有一家银行作为牵头行,承担着协调、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本文将重点介绍银团贷款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协调各家参与行的合作。

牵头行需要与其他参与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贷款协议并确保各方遵守协议内容。

牵头行还需要协调各家参与行的资金投入,并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到位。

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承担着管理和监督的角色。

牵头行需要对借款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方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同时,牵头行还需要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协议约定的项目,并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如果发现借款方存在违约行为或风险情况,牵头行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银行的利益。

牵头行还需要与借款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牵头行作为贷款组织的代表,需要与借款方就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在贷款期间,牵头行还需要与借款方保持沟通,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牵头行还需要对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在贷款发放前,牵头行需要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在贷款期间,牵头行需要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如果发生风险事件,牵头行需要与其他参与行协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牵头行还需要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配合和报告。

牵头行作为贷款组织的重要一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牵头行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风险状况等,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作为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家参与行的合作、管理和监督贷款的实施、与借款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评估和管理贷款风险,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配合和报告。

牵头行在银团贷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的履行对于保证贷款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至关重要。

银团贷款协议3篇

银团贷款协议3篇

银团贷款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银团成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其他相关方。

鉴于甲方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其业务发展,且乙方及其他参与银行愿意按照各自份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1. 银团贷款:指由多个银行组成的银团,按照各自份额,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2.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详见本协议附件。

二、贷款条件1. 贷款额度:甲方本次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XX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XX%,具体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银团成员协商确定。

4.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银团成员份额各银团成员按照以下比例提供贷款:(具体成员及份额列表)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管1. 甲方应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

2. 银团有权对甲方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 甲方应定期向银团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

五、担保和保证1. 甲方应提供银团认可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

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3. 甲方应保证本次贷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及其他银团成员应按照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如未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双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银团利益的事项,银团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或采取其他措施。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下无正文)篇2本协议由以下方签署: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银团成员一:(以下简称“银行一”)银团成员二:(以下简称“银行二”)银团成员三:(以下简称“银行三”)及其他所有参与的银行机构。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原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中原银行贷款业务核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

(二)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责不同,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

其中: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参加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接受银团贷款成员行委托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按照协议规定的承贷份额参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视我行所承担的银团角色分别处理。

二、主要会计处理(一)我行作为参加行的处理1.我行作为参加行发放银团贷款时,借款基本信息为实际借款人基本信息,放款账户为本行暂记户;发放后,应根据协议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代理行。

贷款发放后的会计核算参照普通贷款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代理行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划给我行时,使用手续费收款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602507银团贷款业务收入(二)我行作为代理行的处理在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行负责归集各参加行贷款资金并向借款人放款、收取并分配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等。

1.放款分行运营中心收到其他参加行划来的银团贷款资金后,通过资金划拨交易将款项转入“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科目,并通知分行业务部门进行放款处理。

(1)资金划拨的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2)放款的处理借:130601银团贷款贷:201201单位活期存款等(3)收取有关费用的处理分行运营中心应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费用收取及分配通知等向借款人收取牵头费、安排费、承诺费及代理费等有关费用,确认我行应得部分,并将其他成员行应得部分划转给成员行。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知识]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临沂市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分行临沂市商业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整体功能,形成资金合力,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银团贷款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借款人具备还本付息能力、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抵押和担保等信用支持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等贷款条件,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人民币贷款或等值外币贷款.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遵守合同、严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互惠互利、自愿协商,并按贷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五条银团贷款要向临沂银监分局备案,银监分局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方式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凭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并抄送临沂银监分局。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九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条银团贷款项目由成员行共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

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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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
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第六条分支机构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流程图如下)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操作流程
第七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牵头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牵头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财务会
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分支机构;
(三)牵头制定银团贷款时间进度表;
(四)牵头会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银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牵头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六)牵头根据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函,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贷款合同;
(七)代表银团聘请银团顾问,由银团顾问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或自行起草银团贷款合同并根据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分支机构反馈的意见进行完善;
(八)牵头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出具银团贷款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处理流程;
(二)负责协助代理行按合同约定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三)负责银团安排费、银团贷款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指导和督办分支机购进行账务处理;
(四)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
(二)负责协助制定银团贷款涉及柜面的操作流程;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负责审查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出具意见书;执行我行现行的评审办法及审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负责对银团贷款涉及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二)指导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银团贷款合同提出本部门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全过程筹组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聘请银团顾问、草拟银团贷款合同、审查修改银团贷款协议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负责审查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协议的合规合法性;
(三)对银团贷款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含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为银团贷款和代理行的资金结算和贷款账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技术上确保银团贷款正常发放和利息及本金收回。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职责
(一)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要求,履行代理行的职责。

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形成银团贷款评审报告;
(二)负责草拟银团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
(三)负责核查审批银团贷款评审报告,按业务审批权限申报审批;
(四)负责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即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取得团贷款预约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负责将各参加行及借款人反馈的银团贷款合同修改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定稿,送法律合规部审查;
(六)负责银团贷款合同或银团贷款协议的印刷、校对、装订;
(七)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制订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九)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至协议指定账户;
(十)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将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的相关费用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十一)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并形成调查报告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十二)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十三)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十四)银团贷款到期,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十五)负责银团贷款授信调整方案的申报。

三、我行作为参加行时的流程和职责
第十五条我行在作为参加行时,由分支机构履行参加行职责。

第十六条收到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
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写银团贷款评审报告,并进行审批,上报总行后确定参贷份额。

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协议)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第十七条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作为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四、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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