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与2018年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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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局工作意见(共4篇)

2018年国土局工作意见(共4篇)

2018年国土局工作意见(共4篇)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加强财务支出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公务接待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接待就餐和派餐单制度。

严格按照标准,实行对口接待,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

与此同时,兴办单位食堂,同城单位之间接待或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安排在食堂就餐。

严禁同城单位之间吃请和请吃,杜绝公款大吃大喝行为,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调研、考察活动,要轻车简从,回食堂就餐,不准在基层国土所就餐。

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项目勘察方面来人,原则不安排招待,确需招待的实行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费用与局公务接待费用分开,列入专项项目支出。

严格控制外出办事支出标准,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到市局办事需要招待上级部门人员的,就餐支出不得超过1000元;到省厅及省有关部门办事需招待上级部门人员的,就餐不超过XX元。

下半年乡镇国土所一律不允许报销接待经费。

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

公务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股室负责人需要到省厅、市局办事必须在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股室负责人以下人员一律不安排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乘公共汽车,单位报销差旅费。

同城单位之间办理业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车辆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车辆维修、加油、保养等方面的支出,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单位负责,事先要打报告,确保车辆维护和加油等费用支出在XX年基础压缩10%。

三、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

严格落实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数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无食宿会,注重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2篇)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2篇)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划、整理和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旨在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本方案的目标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1.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机制,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2.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规划,优化农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推动土地整理项目的落地实施,加强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土地整治。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化流转,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强流转合同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通过科学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利用率,推广高效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

5.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提高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6.加强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土地执法力量,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7.加强农村土地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机制和责任:1.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顺利进行。

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加强对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国土督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8〕1号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审定,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细化安排,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盛玉电话:(010)665583422018年2月11日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201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以学习掌握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第一要务,把学懂弄通做实贯穿于学习工作生活全过程,用新思想强基固本,指导工作,砥砺实践,在政治坚定、依法行政、善作善成上迈出坚实步伐。

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新时代国土资源工作大方向,紧紧围绕新时代国土资源工作总目标,以“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提升土地督察工作效能,坚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把有效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最终目的。

助推国土资源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而努力奋斗。

一、土地督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督察耕地“三位一体”保护。

加强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推进落实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助力安全国土、绿色国土建设。

督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推动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督导创新完善土地利用制度,推进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助推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促进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助力高效国土建设。

2018年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村:为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到期后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县委县府总体部署,现就我镇深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化完善土地流转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面完成流转到期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工作,切实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健全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努力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基本原则开展深化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着眼稳定,有利发展的原则。

既要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种养大户承包土地的历史,维护种养大户的权益,保护现有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巩固并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2、坚持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以农民自愿流转为原则。

在工作方法上,要通过政策鼓励和典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深入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切忌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3、坚持规范程序,公开操作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工作程序。

4、坚持有偿流转,收益到户的原则。

坚持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要足额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流、扣缴,以切实维护农户的承包权益。

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既要尊重种粮大户承包土地的历史,又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有关政策1、积极引导农户流转土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2018年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意见

2018年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意见

2018年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农村改革主攻方向不动摇,以“六个盘活”为抓手,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着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新型业态,着力创新农业机制模式、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村基层治理,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解(一)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

1、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

特色产业所有权、标准化基地用益物权、林木果权颁证在数量、规模、审批程序和颁证效率上有新突破。

(农业服务站牵头实施)2、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确权颁证。

(农业服务站牵头实施)3、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新颁证3万件。

(乡国土村建站牵头实施)4、农村宅基地颁证、林权颁证,完成评价、纠错、完善档案等扫尾工作。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分别牵头,各乡镇参与实施)5、完善硬件、健全制度、优化程序,规范运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

(农业服务站牵头实施)(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家。

(县委农工委牵头,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经信局参与实施)7、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10个,新发展农民合作社100个、家庭农场50个以上、专业大户250户。

(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各乡镇参与实施)8、制定指导意见,推动能够由市场配置的资源、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实施)(三)大力培育农业新型业态。

9、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推广火炬唐村坝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模式,新发展10个以上代种代收、土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技术培训服务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

(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相关乡镇参与实施)10、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拓展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最新版】

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最新版】

【仅供参考】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第1 页共4 页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X]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XX]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实行规划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

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

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第 2 页共 4 页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土地管理服务和保障全市“4+4”产业发展,创新计划指标管理,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县域规模、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供地率、补充耕地完成情况、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项目进展情况、闲置用地情况及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切块下达各县(市、区),优先保障“4+4”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重大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及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

2、中心城区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月10日前提前预分切块下达各县(市、区),6月底前应执行完毕。

逾期未执行的指标,6月底收回50%,8月底全部收回调整使用。

指标已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确有重大项目急需用地指标的,可在征地组卷报批材料除无计划指标外其他材料(如社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全部落实后,申请使用市级预留指标。

3、中心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中心城区用地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依据各区产业项目用地、征地率和供地率情况切块下达,原则上当年下达用地计划当年使用,最迟延期至下一年度1月底,逾期未执行计划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高新区(含托管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和藁城区安排产业项目不低于60%。

4、计划指标要做到当年计划当年执行。

对计划执行完毕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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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与2018年加强行政效
能建设实施意见汇编
2018年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X]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XX]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

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

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

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xx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
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文秘范文]:
2018年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意见
各科、室、处、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县XX年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江府办〔XX〕28号)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党风、政风、学风、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为建设四川丘区强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效能建设,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营造xx良好法治环境,树立“勤政、依法、高效、廉洁”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使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民服务、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日常工作效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举措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通过强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部服务意识,提升机关形象,打造人民满意司法行政机关。

1、健全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

要求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咨询的服务对象要认真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语言文明。

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增设首问责任岗及机关工作人员去向留言公示栏,设置座牌,工作人员佩戴胸牌,公开姓名、单位、职务、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2、强化服务,提高机关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营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利用政务中心惠民窗口,发挥窗口效应,认真接听来电咨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详细解答咨询的法律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范围、工作流程、申请条件等内容,热情接待前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咨询法律问题的人民群众,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要积极探索各种便民措施,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站、点服务网络,发放法律援助惠民金卡、为老弱病残者提供上门服务等形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认真开展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释人员要做好登记造册,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认真落实帮教措施,解决刑释人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实现安置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信息管理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要求,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是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利用会议、报纸、电视、网络等有效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认真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干部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
高机关行政效率。

五是加强律师、公证工作。

大力加强律师、公证队伍建设,使全县律师、公证人员素质全面提升、技能大幅提高,作风较大转变。

积极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抓好公证、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执纪教育,提高律师和公证人员的服务水平。

六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调解进行补贴工作,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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