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相关详细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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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的原则]

4.1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工资分配方式。

●律师批注

【风险提示】

⊙薪酬待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同工同酬的标准有三条:第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第二,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第三,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同工同酬。在当年的立法背景和市场形势下,该说明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当时的用人单位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岗位多为生产岗位,劳动者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容易通过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核。但是现今的社会化规模化大生产,尤其随着科技发展和专业分工细化,如何考核不同的劳动者是否付出了相同的工作量,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同工同酬经常出现的一个认识误区是相同的岗位劳动报酬相同。其实,相同的岗位可以不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同岗位的工资可以分成不同档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该意见第14条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从上述意见中有理由认为,仅凭劳动者在相同岗位工作就认定劳动者应获得完全相同的报酬显然不合适,因为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有自主权。

同工同酬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都未明确工资标准。如果包括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制度在内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公示存在瑕疵,无法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劳动报酬应当受同工同酬的原则约束。但是,实践中大量关于同工同酬的纠纷在于,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了工资标准,但是该约定并不合理。同工同酬问题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比较突出。有的用人单位享有正式编制的员工与所谓编外人员在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上区别很大。对此解决方法有三:一是在立法上提高针对性,也可以用案例的形式推动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二是从技术层面推动合理的绩效考核、岗位设置和评价制度,确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从而保证同工同酬;三是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

【法律规定】

《宪法》第48条

《劳动法》第46条

《劳动合同法》第 11 、 18 、63条

【相关案例】

案例1-18:如何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江先生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江先生刚刚入职,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何先生共开一台车床。江先生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江先生构成八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江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江先生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十余万元。江先生与机械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江先生的工伤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江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何先生的工资(3000元/月)或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机械公司则认为,江先生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法院最终没有根据何先生劳动报酬的标准进行计算,而是根据江先生自身的工资待遇作出判决。

分析: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11条、第18条、第63条对同工同酬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

可能取得“同酬”。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机械公司安排江先生与何先生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何先生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江先生虽然是与何先生在相同的岗位上,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工作量,但由于两人资历、技能、水平的差异,取得的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并不相同,并不能认为两人符合“同工”的要求,因此,机械公司发给江先生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江先生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江先生自身的工资待遇,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劳动报酬的标准]

4.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为元人民币。试用期期满,工资报酬按下列方案执行:

(1)基本工资制。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制度。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绩效工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3)计件工资制。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按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律师批注

【风险提示】

⊙工作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2)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提供食宿条件等形式替代支付。工资的具体数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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