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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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减刑假释的宗旨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减刑措施,它可以实现以社会教化为主,以改造修复为辅,真正的改变犯罪分子,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再犯罪,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法制建设水平而存在的。

二、减刑假释的基本原则
1、依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必要性原则,减刑和假释是必要的;
3、公正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4、审慎原则,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
5、有效性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有效、可操作性。

三、减刑假释的范围
1、减刑的范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减为不超过原判期限的有期徒刑;
(4)有期徒刑减为缓刑;
2、假释的范围
(1)延长已减刑的有期徒刑;
(2)提前假释缓刑;
(3)对死缓期满未减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

四、减刑假释的准则
1、轻刑即释原则
如果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较轻,本应适用轻刑的,则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减刑假释,并将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分开处理。

2、对灵活使用轻刑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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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撤销的条件:(一)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

《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撤销:漏罪不撤,新罪撤。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

(12年)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11年)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犯罪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适用范围执行条件限度附加刑执行程序刑期起算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判决之日起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严控职务犯罪等3 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一、监狱减刑多久减一次刑期
监狱减刑间隔年限规定因判处刑罚的年限不同而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期的刑期。

二、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1.对象不同。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三、监狱减刑申请多久可以批下来
监狱减刑申请提交后1到2个月才能批下来。

一旦法院作出了减刑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监狱、检察院和罪犯本人。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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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件:
1、不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2、这里的刑罚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3、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强奸包括强奸被拐卖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强奸后迫使其卖淫而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形。

三、并不只是包括以上罪名,
四、如果犯以上数个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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