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方法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方法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和定损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调查和取证方法不仅可以保证理赔操作的公正和准确,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保险理赔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方法。
一、案件调查1.了解案件背景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
了解案件背景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定位案件,确定调查的重点和方向。
2.走访调查走访调查是保险理赔案件调查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证人以及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收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细节。
在走访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保持客观中立,提出合理的问题,全面了解事故的起因和责任。
3.调取相关证据在案件调查中,调取相关证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事故报告、医疗记录等。
调取相关证据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还原事故的过程,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案件取证1.拍摄照片或视频在理赔案件中,拍摄照片或视频是常用的取证方式之一。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拍摄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以及伤者情况等,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拍摄时,需要注意角度、光线和清晰度等因素,确保照片或视频的质量。
2.录音取证在一些需要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取证。
通过录音可以准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讨论,以供后续的理赔审核和定损操作。
在进行录音取证时,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明确告知录音的目的和用途。
3.收集书面证据除了拍摄照片和录音取证外,调查人员还需要收集书面证据。
这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记录、交通记录等。
书面证据可以提供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理赔审核和定损的进行。
三、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注意事项1.保持客观中立在整个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取证。
做到公正、准确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
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
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一、责任范围【条款】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
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
这些自然灾害包括:1.雷电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扮演着保障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角色。
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可以帮助受损方恢复损失并维护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理赔案例,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案例一:交通事故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司机,他的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卡车撞击后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小明及时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小明提供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和修理费用估算。
经验总结:1. 及时报案: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意外事件,及时报案是关键。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报案,以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理赔申请。
2. 保留证据:现场照片、事故报告以及修理费用估算是保险理赔过程中重要的证据。
确保保存并递交准确、完整的文件可以提高理赔的效率和成功率。
案例二:住宅火灾李夫妇的住宅意外发生火灾,由于报警及时,消防员很快赶到扑灭了火势,但房屋内部仍然遭受了严重破坏。
事后,他们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交了房屋受损的照片和评估报告。
经验总结:1. 持续投保:住宅保险是保护家庭利益的重要保险之一。
定期维持保险投保状态可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帮助和理赔。
2. 房屋评估:火灾事故后,房屋破坏评估报告是理赔过程中的重要文件。
确保找到经验丰富的房屋评估专家,以确保受损程度的准确评估。
案例三:医疗费用小王在外地旅行时突发急病,不得不住院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旅行保险,他能得到对应的医疗费用保障。
小王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他的医疗报告、收据和诊断证明。
经验总结:1. 旅行保险:旅行保险对于经常出差或旅行的人来说是必备的。
事先了解保险承保的项目和金额,尽可能选择覆盖范围广、金额高的计划。
2. 医疗证明和收据:在理赔过程中,提供准确的医疗证明、收据和诊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确保保存并妥善保管这些文件,以便未来的理赔申请。
总结: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重要环节。
保险索赔中的鉴定和证明要求

保险索赔中的鉴定和证明要求保险索赔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保险索赔过程中,鉴定和证明的要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保险索赔中的鉴定和证明要求进行探讨。
一、鉴定要求在保险索赔中,鉴定是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和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的过程。
保险公司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程度以及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鉴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鉴定要求:1. 事故原因的鉴定:保险公司需要进行事故原因的鉴定,以确定保险责任是否生效。
被保险人需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任何可能的鉴定结果,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估。
2. 损失程度的鉴定:保险公司需要对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的损失证据,如损坏物品的照片、购买发票、维修报告等,以协助保险公司评估损失程度。
3. 苦难程度的鉴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对被保险人的苦难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需要额外的理赔。
被保险人需提供与苦难程度相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二、证明要求除了鉴定要求,保险公司还对索赔申请中所需的证明材料有一定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要求:1. 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保险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保险关系。
2. 报案证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报案证明。
该证明通常包括报案日期、索赔事故的基本情况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证明来判断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定。
3. 现场勘查报告:对于某些大额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可能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
被保险人应全力配合勘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 医疗证明:对于医疗类险种的索赔,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历、门诊收据等,以证明医疗费用的发生和支出。
5. 经济证明:对于财产损失的索赔,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经济证明,如购买发票、维修报告、市场评估等,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损失程度。
保险解读保险事故的证明

保险解读保险事故的证明在保险领域,保险事故的证明对于理赔和索赔过程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证据,帮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文将解读保险事故的证明,介绍常见的证明方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保险事故证明的种类1. 报案记录:报案记录是最常见的保险事故证明。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记录下事故的详细情况,如事故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
报案记录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理赔的依据。
2. 事故照片:事故照片可以直观地展示保险事故的损失情况。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拍摄照片,并保留好原始照片或拍摄时间、日期等信息不可更改的电子照片。
照片应包括车辆受损部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相关环境,以便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情况。
3. 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目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保险事故证明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保险人应妥善记录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请他们提供书面证言或录音、视频等证据。
二、保险事故证明的注意事项1. 及时性: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所有需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通常有规定的报案时间限制,逾期可能影响理赔进程。
2. 完整性: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应尽可能详尽,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清单、现场照片等信息。
不完整的证明材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情况的理解不准确,从而影响理赔结果。
3. 真实性: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应真实反映保险事故的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不仅会导致理赔失败,还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三、其他常见保险事故证明方式1. 医院诊断证明: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保险事故,医院诊断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形式之一。
被保险人应及时就医,并妥善保存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发票,以便后续理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2. 物证鉴定:对于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物证鉴定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方式。
通过请专业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对受损物品进行鉴定,可以确立损失的性质和价值,并提供给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解析财产损失评估

保险解析财产损失评估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通常需要对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财产损失评估的过程和相关考虑因素。
一、财产损失评估的定义和目的财产损失评估是指对保险索赔中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估算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定损失的实际金额,为保险公司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依据。
财产损失评估是保险理赔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涉及到对物理资产、财产价值和损失范围等因素进行准确评估。
二、财产损失评估的过程1. 收集必要信息:评估师需要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等。
同时,还需要搜集与损失相关的证据,例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和相关文件等。
2. 调查和勘察:评估师需要实地考察事故现场,仔细观察和记录损失的范围和程度。
同时,还需要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事故详情和损失情况。
3. 评估财产价值:评估师需要确定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这包括对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同时考虑折旧、使用寿命和维修成本等因素。
评估师可以参考市场行情、专业估价机构和相关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4. 数据分析和报告:评估师需要对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评估报告。
报告应清晰地描述损失的范围、损失物品及其价值,并给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建议。
三、财产损失评估的考虑因素1. 损失因素:评估师需要分析和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故意破坏或盗窃等。
根据不同的损失因素,评估师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2. 赔偿限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赔偿的限制和条件。
评估师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仔细阅读,了解赔偿的范围和条件,确保评估结果符合合同约定。
3. 地区和时间因素:地区和时间的差异可能会影响财产价值的评估。
评估师需要考虑当地市场行情和物品价值波动的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 专业知识和经验:财产损失评估需要评估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保险赔偿的案件鉴定和评估要点

保险赔偿的案件鉴定和评估要点保险赔偿案件的鉴定和评估是一个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准确的案件鉴定和评估可以确保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交易,相应地实现保险赔偿的公正与合理。
本文将介绍保险赔偿案件鉴定和评估的要点,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过程。
一、案件鉴定要点1.保险合同解读:在进行案件鉴定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和解读相关的保险合同。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责条款以及赔偿方式等内容,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鉴定。
2.事故原因清晰界定:对于保险事故,需要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清晰的界定。
这包括查明肇事方的过错及责任,并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涵盖该事故。
3.损失范围确认:在案件鉴定中,需要准确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等。
只有明确了损失范围,才能进行后续的评估工作。
二、案件评估要点1.相关证据收集:案件评估需要对各种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如现场调查报告、医疗记录、相关照片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专业评估机构选择: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准确,需要选择有资质和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经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
3.评估方法选择: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损失范围,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调查法、成本法、所得法等。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4.评估结果报告:完成案件评估之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评估结果报告。
评估结果报告应包含评估的目的、方法、数据来源、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等详细内容。
5.争议解决机制:在案件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
为了解决争议,应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这将确保保险赔偿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总结:保险赔偿案件的鉴定和评估是一个技术性强、要求高的过程。
准确鉴定和客观评估案件可以确保保险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与取证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与取证在保险行业中,理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当保险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损失时,他们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然而,为了有效地处理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本文将讨论保险理赔案件调查与取证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调查和取证方法。
保险理赔案件调查与取证对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在理赔过程中准确了解事故或损失的发生是必要的。
通过调查,保险公司可以确认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程度,以便正确核算理赔款项。
此外,调查还有助于排除欺诈行为的可能性,例如虚假报案或故意制造事故。
只有通过调查和取证,保险公司才能在理赔案件中进行公正和合理的判断,并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调查和取证的方法多种多样,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调查和取证方法:1. 资料搜集: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文件,如事故报告、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
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查阅公共记录、照片、视频等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2. 现场勘查:对于现场事故或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这包括照片拍摄、测量损失范围和记录调查结果等。
现场勘查可以提供重要的物理证据,帮助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经过和损失程度。
3. 证人调查:保险公司可以联系目击者或其他可能了解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证人调查。
通过采访证人,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4. 专家评估: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医疗评估或财务评估。
他们的意见和报告将为理赔案件提供重要的支持和证据。
保险公司在进行调查和取证时应遵循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标准。
他们应确保调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确保调查人员拥有合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适当的授权和许可证。
在保险理赔案件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与投保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他们应及时向投保人提供理赔进展的信息,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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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内容摘要】在保险理赔和保险诉讼中,当事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进行分配?我们认为,新颁布的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已经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本文拟从法条分析入手,对新保险法下保险关系当事双方证明责任的具体规则及其合理性、正当性进行论证。
考虑到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了较高要求,我们还尝试对如何提高保险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保险财产损失证明责任证明方法一、引言保险财产损失的确定一直以来都是保险理赔和保险诉讼中备受争议的焦点。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往往声称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足而拒绝理赔或者仅予以部分理赔。
同样,在保险诉讼中,保险人也往往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进行抗辩。
如此一来,被保险人很可能因为举证能力的原因导致自身的主张得不到认可。
此时,法律应当如何对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救济呢?我们认为,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旨在向举证能力较弱的被保险人一方倾斜,并通过强化保险人的证明责任,敦促保险人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新保险法作出的此项安排值得当今中国保险人对深化保险服务、提高自身举证能力进行反思。
二、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一)有关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首先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分别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普适性的规定。
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当事人举证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新保险法对保险关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分配我们认为,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险关系当事人在保险理赔和保险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则:1.被保险人的证明责任范围以索赔过程中保险人要求提供和补充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和资料,此时,保险人有权对这些证明和资料予以审核。
当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通知被保险人予以补足。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足相关证明和资料。
这就意味着,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权利只能行使两次,这一方面保证了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保险人借口证明和资料不完整而拖延赔付或者拒绝赔付,从而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正是基于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在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应当以索赔过程中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根据保险人的通知已经完全履行了提供及补充证明和资料的义务,就应当认定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在索赔过程中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范围以外的证据,也不得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抗辩。
2.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范围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限制。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范围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无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以外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范围未作明确约定,而是概括式地进行表述,此时,对这些概括式表述的理解也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
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其举证范围以外的证据。
3.被保险人的证明责任限于“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这里“其所能提供的”一词应当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新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客观条件下通过合理途径所能取得的证明和资料。
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能力、对相关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以及取得资料可能付出的代价大小,被保险人的举证范围不应当超出其力所能及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除非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被保险人无须特别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专门机关出具的证明。
以企业财产险为例,一般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存货、原材料、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等的损失清单或维修清单及相应的会计账簿、会计凭征、发票、运输单证、入库单证等就应当视其完成了对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
其次,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主观上为索赔而充分举证的信赖。
一方面,法律推定被保险人为了及时充分获得保险赔付,在主观上具有提交其所能提供的一切证明和资料的意愿,这也符合保险法上作为帝王原则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意和宗旨;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当充分、如实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全部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果被保险人存在提交伪造、变造的证明和资料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为隐瞒相关事实拒绝提交其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就不符合这里“其所能提供”的要求,被保险人因此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保险诈骗的刑事法律后果。
4.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损失的确定负最终证明责任。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及时、最终核定损失即是保险人的义务。
这实际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损失的最终证明责任。
尽管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唯有在被保险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且因为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导致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保险人对此类损失的证明责任。
除此之外,保险人仍须对保险财产损失的确定承担最终证明责任。
为了进一步强调保险人的最终证明责任,新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即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仍须对保险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尚未通知为由推卸自身的证明责任。
5.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合同双方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证明责任在形式上是不平衡的,对保险人的证明责任要求更高。
从反驳证据看,当被保险人履行了“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证明义务后,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由拒赔或进行诉讼抗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反驳抗辩,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存在下述几类情形:1.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2.被保险人存在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情形,且这部分资料对定损具有直接关系;3.被保险人存在保险欺诈的情形;4.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对部分或者全部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
如果保险人仅仅因为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不充分进行抗辩,并且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存在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的抗辩就不能成立,保险人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主张证据看,保险人核定或抗辩主张的财产损失范围、程度及金额损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并且不像被保险人以其所能提供的范围和程度为限。
当被保险人在客观情况下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时,保险人不论有无举证能力,均应承担证明责任。
当保险人举证不能时,即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及其据此提出的索赔请求来认定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保险人较之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事实上,此项安排恰恰保障了保险关系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衡,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保险关系当事双方的合法利益,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巩固和深化最大诚信原则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最为显著的一项原则。
在大陆法系,唯有保险法将诚信原则升华为“最大诚信原则”,而在其他法律部门中,均只有诚信原则相称。
无独有偶,英美法系也将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定义为“utmostgood faith”或者“uberrimae fidei”,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占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
[1]我们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还体现在保险理赔和诉讼活动中。
一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信赖被保险人主观上有为索赔而充分举证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推定,被保险人提交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具有真实可信性,保险人除非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必须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核定保险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决定,保险人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非因为保险人发生侵权或者违约等不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因此,承担证明责任和理赔责任是保险人应当预见的风险,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为此做好全面而充分的准备,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2.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在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上十分重要。
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可以为他们带来经济和心灵上的双重慰藉。
一方面,保险的职能来看,其根本职能就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3]保险能够通过转嫁风险、分散风险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险活动较之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
另一方面,保险虽然在事实上未必能预防或者阻止“不确定事故之发生”,但是透过保险,即使不确定事故发生,其损害亦因为可以经由受领保险给付,而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从而消除或减少心理上的恐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