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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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

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

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篇一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最近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第十一章,哎呀妈呀,真的是让我思绪万千,感触颇多。

这一章里讲的那些法理的东西,一开始我觉得挺深奥,有点儿让人摸不着头脑。

但是仔细琢磨琢磨,又好像有点意思。

也许这就是法理学的魅力所在吧,它不是那种一眼就能看穿的东西,需要我们静下心来慢慢品。

说起来,书中提到的一些观点,真的是让我又爱又恨。

比如说关于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让我纠结了好久。

我觉得吧,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不然大家怎么知道该怎么做呢?但反过来想想,也许正是因为有了一些不确定性,才能让法律适应不同的情况,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矛盾点。

我想起了之前看到的一个新闻,一个人因为一些模糊的法律条款,结果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当时我就想,这法律要是能更明确一点,是不是就不会有这样的事儿了?可再一想,世界这么复杂,啥情况都有,法律要想把所有情况都规定得死死的,可能吗?读这一章的过程中,我时而兴奋,觉得自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时而又沮丧,觉得自己理解得太肤浅。

我就在这起起伏伏的情绪里,努力地去理解博登海默的思想。

这一路读下来,我觉得自己就像在迷雾中摸索,可能还没完全走出来,但至少看到了一些亮光。

我想,这就是读书的意义吧,不断挑战自己,不断思考。

你们说,是不是这么个理儿?篇二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聊聊我读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十一章的感受,这可真是一次奇妙的“心灵之旅”!刚翻开这一章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毕竟法理学这东西,听着就挺高深莫测的。

但是,硬着头皮读下去,我发现好像也没那么可怕。

书里说的那些关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关系,让我想了又想。

我就在想啊,到底是原则重要还是规则重要呢?也许有人会说规则更具体,好操作,可要是没有原则指引方向,规则会不会跑偏呢?这就好比走路,规则是脚下的路,原则就是头顶的北斗星,缺了哪个都不行。

我突然想到我们小区里的一次纠纷。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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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理补充
• 所谓法理,在日本被称为条理;奥地利民法上称之为“自然的法原理”;意大利民法 称之为“法的一般原则”;德国法上称之为“由法律精神所得之原则”。
•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所谓法理,指法律之原理,亦即由法律之根本精神演绎而 得之法律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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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推适用 • 目的性限缩 • 目的性扩张 • 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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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性限缩属于隐含漏洞,是指依规范意旨本应就某类型设立限制而未设立限制,致 法律条文的可能文义涵盖过宽,将本不应包括该类型包括在内。因此,需要通过目的 性限缩,将该类型剔除,使该法律条文符合规范意旨。
42
目的性限缩的特征
• 目的性限缩属于间接推理的一种,其推理过程是:凡 M是P,M1非M,故M1非P。这是一种典型的三段论 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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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
•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11
• 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 翻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 存的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 的法律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3
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自然法学,纯粹法学和概念法学。
4
自然法学
•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 的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 习惯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时,法 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洞补 充之权。

第11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伦理

第11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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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前提: • 1)法制与法治 • 法治的两大要素:其一,法律必须是良 法;其二,法律必须在社会里具有至上 的权威性。法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 相对立的,它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 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 范约束的时候。 • 2)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必须 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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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自由裁量权所到之处,人们总是蒙 受苦难……绝对自由裁量权是个暴君, 对于自由,它比人类任何其他创造都更 具破坏性。”——巴伦.巴拉克,《司法 自由裁量权》,林长远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467页。 •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 其他认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 性。”——施瓦茨,《行政法》,徐炳 译,法律出版社,1985,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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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 行使问题 • 问题: • 1.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 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吗? •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何能够达 到其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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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含义及前提
• 1. 裁量权的含义
• 法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指行政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 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 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和相对性的 特点。” 裁量权(discretion)的通常含义是: “制度约束之外”(beyond regulation)。它或是 处于制度无意识之域,或是见之于制度 “漏洞” 和空隙之中,或是存在于制度区限之内但制度 又无法明确规制的具体细节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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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伦 理的理论前提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的相关内容,我这心里头啊,真可谓是五味杂陈!你说这正义,到底是个啥玩意儿?有时候我觉得它就像天上的星星,亮晶晶的,看着美好,可就是够不着。

博登海默在书里讲的那些个道理,我一开始读的时候,脑袋都快被绕晕啦!可能有人觉得正义就是那板上钉钉的规则,啥事儿都得照着来。

但我觉得吧,也许没那么简单。

这世界多复杂呀,哪能一条规则走天下?有时候,那些所谓的正义规则,可能反而成了束缚我们的枷锁。

就好比说,有个案子,按照法律条文,这个人就得受罚。

可要是深挖背后的原因,也许他是被逼无奈,那这时候,死板地套用规则,真的就是正义吗?我觉得不一定!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没有这些规则,这世界还不得乱套?所以,规则还是得有,只是咱得灵活点儿,不能死脑筋。

读这一章的时候,我一会儿觉得自己好像明白了正义的真谛,一会儿又觉得自己啥都没搞懂,真是纠结得要命!我就在想,正义这东西,是不是就像个调皮的孩子,你想抓住它,它却总是跟你捉迷藏?也许正义就是在不断的探索和争论中,慢慢变得清晰的。

但谁又能保证我们最终找到的就是真正的正义呢?哎呀,想想都头疼!总之,读了这一章,我是又迷惑又兴奋,真希望自己能早点把正义这团乱麻给理清楚!篇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唠唠我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之后的那些事儿。

刚翻开这一章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着:“能有啥新鲜玩意儿?”结果一读起来,哎呀妈呀,我发现自己还真是小瞧它了!博登海默这家伙,把正义说得那叫一个复杂!我读着读着,脑袋都大了几圈。

我就想啊,正义难道不是让好人有好报,坏人受惩罚吗?可书里说的那些,什么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搞得我晕头转向。

不过呢,仔细琢磨琢磨,也许正义还真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有时候法律判了一个人有罪,可大家都觉得他挺冤枉的,这算正义吗?我觉得可能不算。

杜洪波 法理宪法导读讲义

杜洪波 法理宪法导读讲义

1——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目录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 (2)第二讲法的特征 (5)第三讲法的作用 (6)第四讲法的价值 (7)第五讲法律证成 (8)第六讲法律解释 (8)第七讲法与社会 (11)第八讲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12)第九讲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 (12)第十讲中国的单一制结构 (13)第十一讲中国的行政区划 (14)第十二讲当代中国的人大代表 (15)第十三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第十四讲国家主席 (17)2——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一、加大淘汰性考试的力度司法考试的本质是淘汰性考试,为了贯彻淘汰性考试的要求,命题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不得照抄辅导用书(1)将基础理论重新包装和改写,是法理命题常用的方法;(2)考察通说,但命题人自己的观点往往贯穿其中(3)应对策略:跳出记忆怪圈;熟知命题人观点2.适当设置干扰项;(1)通过边缘考点来设置干扰项(2)通过逻辑推理来设置干扰项(3)应对策略:时刻注意重点考点中的边缘考点3.增加理解型考题的比重(1)考生的微观理解水平:如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关系、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关系等,每年必考。

(2)考生的宏观理解水平: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等(3)应对策略:在微观理解的基础上,加大宏观的掌握二、考生应达到法学本科毕业生水平(“法理三言”得分法)第一言:世界是相对的世界。

即:绝对判断一般是错误判断。

即出现“只要……就;任何……;都是……;总是……”等等字眼的选项,一般是错误的;同理,出现“一定程度”、“不完全”、“之一”等相对性词汇,则往往是正确的。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2.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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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
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 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 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 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 立法活动
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
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 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 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 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 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
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 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 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它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B.它可以弥补正式法源的漏洞 C.它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
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 D.它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 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 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关于 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的渊源 B.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 值取向性 C.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 的因素 D.违反公共道德的民事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 为无效,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具有和法 律规则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之类别 (一)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构成
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判决范例。 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上与英美法系差异较 大,因此法官对于判例并未具有如同英美法 系“遵循先例”原则那样强的法律义务。
(二)习惯 当面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待决纠纷时,如果法
(二)“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是法官在裁判过
程中所遵循的原则,因此它是一个动态的法 律原则。所谓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 则,是指在同一类别的法律渊源之中都存在 相关规定时,法官必须首先适用特别法之规 定。
二、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之类别 (一)宪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它一方面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主要的国家权 力——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范围与界 限;另一方面它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为保护公民的行动自由设定了标准。
(二)法律 在我国,“法律”这个概念具有两种含义:
(1)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由具有立法权的 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 (2)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中,法律的地位仅 次于宪法。
三、法的效力的层次 1、总体状态:金字塔形式
2、法的效力层次意义:
维护权威;指引限制立法权;限制和指引司
法权和行政权;提高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 和可预测性 3、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4、法的效力等级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 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 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 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 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 律的保护 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
判决,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 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 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中,本案审判长李 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河 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 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红头 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
三、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简 称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正式法律 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 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 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 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法律渊 源则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 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 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 社会思潮、习惯等。
(三)法规 除了狭义法律的立法机关以外,我国的最高
行政机关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可以制定规 范性的法律文件,这被称为法规。它们属于 广义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制定的机关的不 同,法规可以划分为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两类。
(四)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规章 能否作为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学界也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规章。而其 52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表明:规章与法律、 法规作为法律渊源在效力上还存在区别。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后法优于前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四、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范围: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范围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 世界主义: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 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 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 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 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 成册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效力
一、概念 广义:法律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认可 的效力 狭义:一般指法作为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
二、法的效力的要素 1、法的效力的载体:法律
2、法的效力的本源:
自然学派:法律的伦理效应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的逻辑效力:国家
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社会法学派:事实的概念:在社会中起作用 法的效力是一个应然概念: 3、法的效力的表现形式:赋予力与约束力
目的,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专 门的系统整理、分类等各项活动。 2、意义:维护法律秩序统一;有利于立法工 作的改进和完善。 3、种类: 法律汇编: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 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 并汇编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
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 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 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 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注意与法律汇编的区别:主体、性质、标准 等。 法律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得到有关授 权的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的授权,按照一定 的程序或统一安排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 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 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一)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
的基本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 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 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 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 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 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 求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 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 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 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 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 指导价;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 《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
官无法发现与同类案件相关的判例,那么他/ 她就可以依据社会现存的习惯作为判决可以 考量的依据。此时,习惯就成为非正式法律 渊源。将习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时,必须 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将此标准具 体化、确定化。
(三)法理 所谓法理,是指普遍的正义观念与要求。在
司法过程中,在缺乏正式法律渊源,而法官 又无法寻找判例或者习惯弥补法律漏洞的情 况下,那么他/她可以通过援引正义观念对案 件进行裁判。
约束,因此,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也可能在 一定条件之下转变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非正式法律渊源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所谓“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是指法院或
者法官有义务在对于不存在相应明文法律规 定的情况下,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案件 进行裁决。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之下,法 官应发现非正式法律渊源。

于是,洛阳中院撤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 免去助审员资格。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洛阳种子案”是有关法律位阶原则的重要案例。 仅就这个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法律渊源问题来说, 法官李慧娟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为作为下位法 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某些条文与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矛盾,因此自然 应当丧失法律约束力,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应以此 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这个案件也说明,不是一切 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然要求法官无条件地适用,它 们需要一个鉴别、发现的过程。只有在“法制统一 性原则”指导下经过鉴别和发现,才能找到哪些 “法律渊源”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哪些仅仅 具有“参照”的法律意义,哪些是根本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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