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第一讲(2010年秋季)
法理学课件(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救“人子”还是救“己子”?
2012年,安徽省长丰县大窑村的村民胡文传唯一的宝贝儿子和4个小 伙伴同时落水。听到呼救声的胡文传跳进水里奋力向儿子游去,就在他快要 接近儿子的时候,另外几双小手同时抓到了他。危难之际,胡文传决定先把 身边的4个孩子送上岸。然而,当他救出那四个儿童,自已的孩子却沉入水中, 没了踪迹。
2014年1月4日,通州区永乐店镇的一处水塘,两个孩子落入水中,两 位父亲跳下水去,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先救离自己最近的别人家的孩子。所幸 的是,两个孩子都被救上岸,但是其中一个伤势严重,住进了ICU。
2015年5月,一名男子的儿子和小伙伴同时落入水中,男子放弃了身 边的男孩,先救出儿子,那个男孩遇难。该男子受到遇难者母亲的指责,以 及舆论的道德绑架。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法的演进 法与社会
●课程目标(法学教育目标)
掌握法律原理 分析处理现实问题 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律理念、造就法律人格
◆“救女友还是救母亲”
男子的母亲和女友同时遭遇火灾,男子在排除未能施救原由后, 为先救女友,致使母亲遇难。男子是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110说: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我们管不了,这个是价格方面的问题,价 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
物价局说:太晚了,说处理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才能进行处理。
经过多方协商后,最后两人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2000元和800元的餐费后离开。 肖先生和朱先生各自返回家乡,把各自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青岛市北区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烧烤店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 范,并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涉事烧烤店下达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 的行政处罚。
法理学课件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及其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首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其次,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
再次,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第二,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第三,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第四,对规范、事实、主体和社会其他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第五,对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研究。
第六,对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研究。
关于法学的词义:我国先秦时称:刑名法术之学古罗马时称:有关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关系:1.从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2.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一、法学与哲学1.哲学是法学研究的指导。
2.法学是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
3.哲学的研究方法同样适合于法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2.政治与国家、与权力分不开,法律的核心是要确定国家制度、权力分配。
3.现代政治都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
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4.法学是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的。
三、法学与经济学1.法与经济的关系决定了两门学科之间的联姻关系。
经济的发展既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第一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对经济规律的研究,对经济学的借鉴。
2.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学的论证。
3.现代法学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
4.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也直接关系到法学的走向。
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社会,法离不开社会,法学也离不开社会学。
法理学课件.

4、法学研究的功能
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 错误。 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大法律观念的宣传。 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二)法学一词的词源 在先秦,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之称,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一、哲学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 的世界观。
理论化
世界观
系统化
哲学
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 法学起指导作用。 •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 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 化。 •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 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 侧重点有所区别。 •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 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 深化。
• • • • •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研究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 该注意几个问题
• 第一,法之理既要法内,又在法外。 • 第二,整个科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没有 法学的科学体系是不完整的。 • 第三,法学与其它科学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了 人类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思维现象的认识 和把握,共同推动了人类知识的进步和更新, 共同提高了人类文明的水准。 • 第四,大量的交叉科学、边缘科学的兴起和发 展,说明法学与其它科学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 性,存在交叉交互的性质。
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 课件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法理学讲义第一部分

法律应用方法的重要性——如何在 事实和规范之间构筑桥梁
•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只有少数案件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上 指有清楚确切的数字规定(如年龄,时间,注册资本,盗窃数额,亲 等计算),它们不存在扩张或缩小的例外。宽泛上还包括有关明文列 出的权限、程序、生效范围、效力等级、主体身份,只需对规定作如 “字面解释”,用演绎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可将规定适用到案件。多 数案件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 裁量的例外,如合同实质性变更;二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 量的例外,如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 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 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保管不善、不可抗力、明知、危险方法、 情势变更。还有事实缺乏规范标准。对这类情形要么不进行法律评价, 如同事关系、朋友恋爱关系、同性恋、安乐死、吸毒;要么依据禁止 法官在法律上沉默原则进行法律评价,如对依校规作出的处分不服提 起的诉讼,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法官不能因无规定而 拒绝受理。 • 在上述案件中,都需要妥当的法律应用方法来指导和约束法律人的判 断,从而避免其信口开河、任意专断。
“灋”的含义的争论
• (1)蔡枢衡的解读:“氵”的含义不是象征“公平”, 而是表达一种功能。它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 即今天所谓放逐。 • (2)梁治平的解读:古文中的法并无正义含义,其核心 内容就是指刑罚。古代中国法文化之所以与西方法文化不 同,原因在于二者是不同民族进程和价值取向不同所造成 的。 • (3)朱苏力的解读: 20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较为普 遍地接受许慎对“法”字的解释,其重要原因是,这种解 释符合学者们对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 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 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
法理学专题 课件一

立法原理一、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1、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区别于传统社会中君权神授等理论,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可以归结为人民主权理论,人民的授权是立法权的真正来源。
2、转型社会中,制度创新往往会与现行法脱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基础,有时候只能是基础“人民性”而非规范性基础。
二、良法的形式化标准:富勒的立法寓言:雷克斯国王的故事雷克斯,一位充满了理想抱负的年轻君主。
在即位伊始,便总结前人的功过得失,并将先王们的最大失败归结为法律领域。
在他看来,先前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法官懒散懈怠,有时甚至腐败。
”在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以后,雷克斯国王便开始了自己的宏大计划,即“矫正所有这些弊端,并且作为一位伟大的立法者而名垂史册”。
1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计划落空了,并且失败的相当惨烈。
雷克斯国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将新篇章(法律)公之于众。
不得不承认,这一举措是大刀阔斧、锐气十足的。
法律是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交往的理性规则,它为人们提供了建立合理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的可能,而人际合理交往的前提便在于熟悉法律,熟悉规则。
因此,无论是从其遵行,从其进一步完善的层面考察,一项无人知晓的法律都是无法获得完全信仰力与持久生命力的。
然而,由于雷克斯国王的成长环境与所受教育的限制,使得其无力进行最为简单的概括。
(2)事必躬亲。
经过理性反思,雷克斯国王放弃了先前起草一部法典的宏伟计划,并宣布:从此以后他将亲自裁断臣民们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
他希望通过各种具体案件的刺激,以便最大可能的激发其前在的概括能力,进而提炼出一套规则体系,最终整合成为一部法典。
虽然他确实亲自审理了上百件案件,并且也作出了判决。
但无论是他还是他的臣民都无法在这些裁决中辨识出任何范式。
在他的意见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进行概括总结的尝试只是加重了混淆,因为它们往往背离他的主旨,并且使他本来就很贫乏的判断能力在此后的案件中无1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第一讲 法理学

第一讲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里的“一般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各个部门法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
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其论题的根本性所决定,法理学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法学方法论而存在。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1.古代汉语中的“法”《说文解字》的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相传,獬豸为独角的羊,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汉代以后执法官以獬豸为冠服,取其去奸佞(触罪者)之意。
2.现代汉语中的“法”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3.法的一般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的基本特征这里所说的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独特之处。
(相应部分,详见教材第14页,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行为的中介而进行的。
2.法律的规范性规范性的解释:概括性,并据此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开来。
规范性的延伸:高效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1.法的创制的独特方式(制定、认可、解释)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1)一般情况下,以国家的名义创制;(2)一般情况下,以国家主权为界限予以实施;(3)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
3.法律的普遍性(三)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课件精编

法理学A课件精编2010版绪论:法学概述一、何谓法学?法学是以法的现象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近代之前,法学并未独立,只是从属于神学、哲学。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趋向精致,使得立法开始制订部门法,并出现了法律体系的时候,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于是法学产生了,进而形成了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即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还有部门法专史学、比较部门法学,归属相应的部门法学,而整体的历史研究和比较又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
如:宪法——宪法学、宪法史学、比较宪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概括范围广、抽象程度高;而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
而法理学是典型的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学的功能和形态法学对于人类社会,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1、初级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2、高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3、终极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
法理学的课程体系包括:本体论——演进论——运行论——价值论——关联论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部分,康德哲学中的“自在之物”(物自体),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彼岸世界。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通过现象可认识本质:没有不可认识的,只有尚未被认识的。
本体论之第一章法的概念§1 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语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是古代的神兽裁判思想(法官服饰上均有这些图案)。
“律,均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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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概念:
(一)法理学的含义 1、相当于广义的“法律科学”或“法学” 2、相当于“法哲学”,是指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 3、对法律的一种庄重的称呼。如法医学、衡平法学等 4、指判例或判决的理由,如在法国和英格兰法中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 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1、关于法的本质 2、关于法律的结构 3、关于法律的价值 4、关于法学方法论 (三)法理学的学科特点:1、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是 法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3、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
人文主义法学派(一)
人文主义法学派( Legal humanism)15~16
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的、继后期注释法学派兴 起的法学派别,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 主义思潮相联系而得名。旧译博古学派,又 称法国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与当时的注 释法学派都认为罗马法是人类法律的基本渊 源;但它反对注释法学派,特别是反对以巴 尔多鲁(1314~1357)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 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甚至为了实用而曲 解罗马法。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 承 寿 zhaocs@
HONESTE VIVERE ALTERUM NON LAEDERE SUUM CUIQUE TRIBUERE
荣耀地生活 不伤害他人 各得其所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赵承寿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zhaocs@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英文:Ideology,也写作“意识型态”)是指 一种观念的集合。英文Ideology这个词是德崔希伯爵(Count Destutt de Tracy)在1796年所创造的,被用来界定一种“观 念的科学”。拿破仑称帝之际,发现欧陆的哲学家多数对他 有所批评,高傲的拿破仑遂以“意识形态家”轻蔑地称呼他 们,自后在言语的使用上,“意识形态”偶尔会表现出负面 的意涵。在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系谱上,其可追溯至柏拉 图《理想国》中的“高贵谎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 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 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 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 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 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 社会科学等,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人文主义法学派(二)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的A.阿尔恰托
(Alcita,1492~1550),代表人有法国的J.居雅斯 (Jacques Cujas,1522~1590) 。他们要求将罗马法 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要求从 注释法学派、甚至从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时代 编纂者对罗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来,用一种历史的、 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 法原文的比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在恢复 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 对罗马法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中世纪后 期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随着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 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和中 欧大为普及,成为与各种地方法、教会法相并行的普 通法。
注释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
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
纪后半叶),又称评论法学派。代表人物: 奇诺(Cinus de Pistoia1270~1336)和巴尔多 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4~1357)。 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 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 化。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二、法理学的学科发展 1、西方法理学的发展: (1)古希腊: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
德、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主要探讨的问题:公平、 正义、权力、法与城邦的自由;法与人、神、自然的关 系;人治与法治 (2)古罗马:西塞罗、五大法学家、 (3)中世纪:阿奎那、罗马法复兴、注释法学派 (4)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法学派 (5)近代以来的法理学发展 2、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1)中国古代的法学的发展: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 秦汉以后的“律学”;清末以沈家本为代表对近代西方 法学的引进 (2)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法理学 (3)解放以后的法理学发展
五大法学家(一)
罗马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发展的顶峰) 1.盖尤斯(Gaius ,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
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 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 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约公元140~ 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被 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 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 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 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 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 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 学说为准。
第一讲 导论:法理学的概念和体系
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1、法学本体论:主要研究探讨“什么是法律”这
一古老问题 以及法的本质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2、法律现象论 :研究法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核 心问题法律的创制、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规范构成、法律的效力渊源、法律的实施问题。 3、法律价值论 :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 作用。主要研究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核心问题是 法治问题 4、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特 别是规范命题的正当性及其与事实命题的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注释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
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主要代表人
物:伊尔内留斯(Imerius约1055-1130)、阿佐 (Azo Portius 1150~1230)和F.阿库修斯 (Accursius 约1182~1260)。他们首先是恢复 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 《学说汇纂》的本来面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主要工作是对这 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 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据以及 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 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定义,以及 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阿库修斯被认为 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十二铜表法
制定于罗马共和时期的公元前451年至公
元前450年,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该法典的前十表制定于前451年,第二年 又补充了两表,各表由青铜制成,故称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390年,高卢人侵入 罗马,十二铜表被毁,其内容散见于各 种古代文献中。《十二铜表法》涉及涉 及内容广泛,具有诸法和体的特点
五大法学家(二)
3.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公元170~228
年),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 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 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 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 就有2464段。 4.保罗(Julius Paulus,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 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 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 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Modestinus,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 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 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 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注释法学派( 一)
注释法学派( glossators )西欧11世
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 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 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 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又称意大 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