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引言概述: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在教育行政工作中,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执法职责和责任,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执法机制。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教育行政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明确执法职责1.1 学校管理责任:明确学校的执法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校规校纪,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等。
1.2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包括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处理学校违规违法行为,推动教育改革等。
1.3 教育执法人员责任:明确教育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包括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
二、建立执法机制2.1 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2.2 组织机制: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执法效率。
2.3 协作机制: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3.1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3.2 外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3.3 审查评估:定期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的审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执法质量。
四、完善执法手段4.1 执法规范化:制定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4.2 执法信息化:推动教育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4.3 执法培训: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五、加强执法宣传5.1 宣传教育: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2 典型案例:宣传典型的教育行政执法案例,增强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5.3 媒体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和成果,提高社会知晓度。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目的1. 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3. 促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教育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违法违规教育行为的查处、处理和处罚等。
同时,规定了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等。
2. 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
要求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3. 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机构内部的纪律检查、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外部监督主要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申诉和投诉机制进行。
4. 教育行政执法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四、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1. 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构要落实执法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责任的履行。
2. 加强协作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3. 完善机制不断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执法工具和资源。
4. 加强宣传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01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1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
1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
8
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
1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4
审计调查结束后,依法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
5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
9
进行审计调查时,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是南海区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负责该区域内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执行。
作为一个教育机构,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的职责在于维护学校教育的质量,完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
一、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的基本职能1.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的规划、方案和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2.管理、监督南海区内的各级学校,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推动校际交流与合作;3.协调各类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学生家长的合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素质教育和体育教育;4.制定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阶段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推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5.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师德师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建设;6.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教育融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和课程改革,促进教育的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
二、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的工作重点1.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将积极推进教育资源的下沉,加大对城乡薄弱校的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基础设施能力,完善学校设施,优化教学环境。
同时,加强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和督导,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教育质量。
2.推动校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将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推动本区域内校际交流和伙伴关系的建立,共同研究教育问题,相互借鉴经验和优势,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3.加强家校合作,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将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加强师生之间和学校和家庭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推行多元化、综合性的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良好品质和健康成长。
4.推进信息化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将积极推动信息化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加强对学校的信息设施建设和维护,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学科教学和管理,在课程设计、教材建设、考试评价等方面积极创新,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效能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职责和权限,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责任主体和职责1.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其职责包括:(1)制定教育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2)组织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工作;(3)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4)处理重大教育行政执法案件,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的执行机关,其职责包括:(1)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2)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3)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4)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执法督察和考核工作。
3.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其职责包括:(1)依法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依法调查、取证,制定处罚决定;(3)履行执法过程中的告知、听证、复核等程序;(4)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权限和程序1. 教育行政执法权限教育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分,包括但不限于:(1)对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执法监督;(2)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3)对涉及教育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4)对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申诉、复核等程序进行处理。
2. 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立案调查:接到违法违规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取证,形成案件材料。
(2)告知权利: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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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区教育局
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执法主体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1
教育督导
2002年5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颁布于200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第四条1——11款: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
2
违规举办民办或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
5个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基础教育科
15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区教育局
4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5个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区教育局
14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基础教育科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
时限
依据(含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执法主体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1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教师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45个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区教育局
9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证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人事科
10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七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
4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
8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第十条第一款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含印发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
执法
主体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1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撤消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区教育局
3
举办实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5个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区教育局
13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的;出资人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
6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委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区教育局
7
违规举办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人事科
11
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基础教育科
1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佛山市教育局
区教育局
《佛山市教育局向辖区教育局下放行政管理事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1号)
2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45个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第188号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