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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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制定了保定市供暖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 2021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

热力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热力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提高热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生活,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热力供应单位和热力消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居民区、商业建筑等。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热力供应形式,包括锅炉供热、集中供热等。

四、主要内容1. 热力供应单位的建设与管理1.1 任何热力供应单位在建设前均需申请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1.2 热力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热力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和使用寿命。

2. 热力消费单位的管理2.1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装热量计量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

2.2 热力消费单位应合理使用热能,遵守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2.3 热力消费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供热期间和温度要求缴纳供热费用,并配合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及时进行结算。

3. 热力管理的监督与执法3.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热力供应和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对违反热力管理办法的单位,热力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罚款、责令停供等处罚措施。

3.3 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热力供应单位,热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热力管理的创新与发展4.1 河北省热力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和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促进热力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已经 2013年 8月 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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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居民收入水平;(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生产、经营期不满3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在.第十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十二条经听证、征求意见,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制定或者调整后的热力价格,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不予受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申请的;(二)经审查不符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规定的;(三)经听证、征求意见,不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四)未批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

第十五条热用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答复。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热用户的建议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方案。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调整热力价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

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

第十八条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十九条热用户应当及时交纳热费。

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制定优惠措施,鼓励热用户提前交纳热费。

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

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

对冬季取暖用的,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对企业生产用热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热力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日起施行。

1月7年2007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冀价管〔2009〕35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重要性随着我省集中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和定价原则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价格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供热计量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的公平负担”的原则。

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

(二)两部制热价折算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应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可采用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

基本热价比例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在确定基本热价的比例时,要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试点市的经验,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

(三)用户热费的计算: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三、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一)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收费标准应从低掌握,一般不超过总热费的20%。

(四)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以期供热计量价格不断完善。

四、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物价工作为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要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已经出台的设区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2009年9月底之前必须出台,在确定价格方案前应报省局备案。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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