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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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

正式版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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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方法、评价报告格式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不含放射性危害因素)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AQ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GBZ /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职业安全卫生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危害因素

是指能造成人员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并可能导致职业病,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4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具体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装置。

3.6安全设施

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目录》所规定的将危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以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备

(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设施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8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潜在的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严重程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与接触水平,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对

策措施建议,做出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结论的活动。

3.9评价单元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10职业卫生调查

对评价对象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1危害因素辨识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和职业安全卫生特征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辨识项目所具有的危害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存

在的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及其分布。

3.12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3.13职业卫生辅助用室

是指评价对象依据其卫生特征状况所设置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4 评价工作原则

4.1评价工作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方针。

4.2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活动。

4.3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安全卫生评价业务。

4.4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5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6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职业安全卫生评价。

4.7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8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9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5.2 规范、标准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

5.3 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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