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孤儿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国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0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达到284.4万人,占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21.4%。
因此,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为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着力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一是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改善和有关教育工程中,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学习、生活需要,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
二是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
三是在优化学校布局和教学点工作中,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二、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家长依法履行第一监护人的责任,在进城务工时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纳入对学校考核内容,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和巩固率,使留守儿童留得住、学得好。
对于流失的留守儿童,学校要分析原因,摸清情况。
属于辍学的要做好动员工作,劝其复学;属于流出的要进行跟踪,掌握动向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8版)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寄宿学生和民族自治县农村 寄宿学生全部享受)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孤儿全部享受) 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 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 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 三年级在校学生
按学年申请和发放,每 年7月开始,贷款办理9 月底结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家 个人申请-县(市、区)学生 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公章)、录取通知书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银行审核(新生)或学生证(在读学生)、申请学 高校反馈贷款回执—银行发放 生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贷款 复印件
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 难儿童
减免1000元/生· 年
川财教〔2011〕224号 学杂费直接免收或少 收,教科书和作业本 免费提供
三免(免学杂费 、教科书费、作 业本费) 义务 教育 一补(补助贫困 寄宿生生活费) 全省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 中、特教)学生
100%
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同 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提 供贫困证明,由学校组织评审 1.申请表(到就读学校领取) 认定(评审过程应请家长代表 2.贫困证明(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部门 参与)并公示,报县级教育、 出具,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全省平均3%左右
5000元/生·年
11月底前,一次性发 放到学生银行卡
财教〔2007〕91号 川财教〔2007〕109号
同一学年 内,不可与 国家奖学金 兼得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8版)
学段 项目名称 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 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生和预科生 国家助学金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 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 收入的除外) 100% 博士研究生1.3万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0.6万元/生·年 资助比例 资助标准 分为3档:2000元/生·年、3000元/生· 年、4000元/生·年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 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 成评审 申请时间 一般认定程序 所需材料 资金发放 政策依据 财教〔2007〕92号 全省平均30%左右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 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 —高校评审公示并报省教育厅 请) 、财政厅备案 川财教〔2007〕111号 财教〔2013〕220号 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 卡 财科教〔2017〕21号 川财教〔2014〕1号 财科教〔2017〕5号 国家开发银行:11月 中旬发放到借款学生 默认支付宝帐号,并 由就读高校统一扣缴 农信社等其他经办银 行:10月底前直接汇 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 帐号 财科教〔2017〕21号 教财〔2015〕7号 财教〔2014〕180号 川办函〔2008〕250号 同一学年 内,不得同 时申请获得 生源地贷款 和校园地贷 款 备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营造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原则。
建立健全民政、妇儿工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2.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为困境儿童创造健康生活、快乐成长的良好条件,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环境。
3.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原则。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4.坚持社会参与、专业服务原则。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
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学校困难生认定办法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根据***号文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特困生的真实情况,把我校特困生认定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免学费的各项措施与政策,让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而更好地推进职业学校的发展。
现将我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定如下:一、免学费的学生范围与比例(一)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农村户口且家庭困难的;2、涉农专业的;(二)比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5%。
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6.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7.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8.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困难生的认定,必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然后用A4纸复印户口本(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页,要求复印在一张纸上,一面复印不开则复印在纸的正反两面),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第二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学生(由乡村振兴局认定)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在我校就读的**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减免;超过8000元的,按照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在我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学费、住宿费全额减免,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其他包括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特殊困难的群体学生,按照上级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资助程序第五条特困生的资助工作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资助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政策落实。
第六条资助程序(一)提前告知。
每年9月开学前后,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宣传栏、网站、公众号、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特困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特困生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及申请流程。
(二)个人申请。
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符合特困生资助范围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并填写资助项目申请表。
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

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实施免学费政策,旨在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
为了确保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免学费发放实施细则》。
二、免学费发放对象的确定1.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贫困家庭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家庭。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贫困线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贫困家庭子女。
2.孤儿、残疾儿童:对于孤儿和残疾儿童,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受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发放标准1.学费:免收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学生的学费,即免除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费支出。
2.教材费:对于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残疾儿童,免收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费用。
3.住宿费:对于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残疾儿童,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免收住宿费用。
四、免学费发放程序1.申请:符合免学费发放对象的家庭需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生身份证明等。
2.审核: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免学费发放标准的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
3.发放:审核通过的家庭将获得免学费发放的资格,相关费用将由政府直接拨付给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家庭收取相应费用。
五、监督与评估1.监督:教育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免学费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2.评估: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宣传与培训1.宣传:教育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媒体、宣传册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免学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理解度。
2.培训:教育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对免学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确保政策的正确实施。
七、资金保障1.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需要拨款用于免学费发放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地方财政配套: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拨款,确保免学费发放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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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孤儿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现将我校2018年孤儿认定及免学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在我院本专科阶段就读的孤儿学生,孤儿是指失去父母者(单亲家庭及从小被领养的学生不属于孤儿免学费范围)。
二、免学费标准
享受孤儿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减免学费标准为本学年度应缴纳的学费(不含住宿费及代收代支费)。
三、孤儿减免学费资金计划
从校内资助经费提取支付。
四、申请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亳州学院孤儿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父母死亡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有孤儿证者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去年经认定且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只需填写《孤儿减免学费申请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院(系)初审
各院(系)、各班级深入了解、摸清孤儿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完成本院(系)孤儿学生认定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批
学生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当年孤儿免学费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五、相关要求
1.各院(系)、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及保障工作,深入了解、摸清孤儿的详细真实情况,填写《亳州学院2018年孤儿免学费汇总表》(附件2)。
11月1日前将《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将对孤儿免学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
同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院(系)对已获得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家庭走访,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免学费资格收回免学费资金外,还将给予相关的处分。
附件:1.亳州学院孤儿免学费申请表
2.亳州学院2018年孤儿免学费汇总表
亳州学院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