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研究
公益信托业务案例

投资111 第一组成员:王吉王晨周颖魏清刘亚丽公益信托业务---四川灾区教育援助引言我国开展公益信托的可行性分析(一)我国目前开展公益信托的市场环境分析1.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以及原有公益组织存在的弊端为公益信托的启动提供前提和基础。
2.我国公益事业基金的趋势及其运作现状与需求使信托机构大力开拓公益信托业务大有可为。
(二)我国目前开展公益信托的政策环境分析1.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
2.自由分割的受益权制度。
3.充分独立的信托财产制度。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一)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国内法学界也称之为慈善信托,是指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威力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
(二)公益信托的目的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
另外比较公益法人的设立目的之限制,对于诸如同学会、同爱好会成员等,以相互和睦、联络和交换一件为主要目的者,以及仅以特定团体的成员或特定职业者作为对象,以福利、相互救济为主要目的者不得设立公益信托,依此,养老金信托和财产积累信托等信托业务均不属于公益信托。
(三)公益信托的意义(1)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益事业的持久文件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2)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公益信托资金的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
(3)信托机构的介入将更有利于公益信托接受公众的监督。
慈善信托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本文以一起慈善信托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终止以及法律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慈善信托;法律案例分析;设立;管理;终止;纠纷解决一、引言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捐赠方式,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慈善信托具有法律属性明确、运作透明、资金使用灵活等优势,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然而,在慈善信托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和解决。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企业家设立了一项慈善信托,旨在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该信托的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10年。
信托设立后,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部分受助学生反映未能及时获得资助。
2019年,受助学生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慈善信托。
三、案例分析(一)慈善信托的设立1. 信托目的合法:本案中,设立慈善信托的目的为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符合我国《慈善法》的规定,信托目的合法。
2. 信托财产合法: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是合法的财产。
本案中,信托财产为企业家合法所有的资金,符合法律规定。
3. 信托设立程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本案中,信托设立方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存在程序瑕疵。
(二)慈善信托的管理1. 信托管理人的选任: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本案中,信托管理人的选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2. 信托资金使用: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资金应当用于实现信托目的。
本案中,信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慈善信托的终止1. 信托期限届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终止。
本案中,信托期限尚未届满,信托终止的条件不成立。
2. 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信托目的为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虽然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但信托目的尚未无法实现。
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研究

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研究作者:陈文2008年,西安信托(即长安信托)发行“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这也意味在当时国内信托法律环境下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的落地,对其他信托公司未来开展标准化公益信托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本文首先将主要对当前各家信托开展的标准化公益信托的现状特征进行分析;然后对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并且提出部分建议,为未来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化公益信托业务提供参考。
一、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开展现状目前,国内信托行业中68家信托公司已经有多家公司通过各类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并且已经把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当成履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路径。
其中,四川信托、江苏信托、金谷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等多诸家公司为国内外多家公益慈善机构供专业理财服务或者设立准公益信托,实现了公益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资金运用。
而真正成立标准化公益信托的公司仅仅有十多家,如长安信托、百瑞信托、重庆信托、紫金信托、万向信托、中原信托、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厦门信托等。
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官网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末共有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合计初始管理公益信托规模为12532.378万元。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资产规模来看,国内信托公司操作的单个标准化公益初始信托资产规模都相对较小,绝大多数公益信托规模都控制在几十万到几百万之间。
目前,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个亿人民币的仅有一只为重庆信托管理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而其他14款标准化的公益信托合计管理规模约占“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管理规模的1/4。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期限来看,绝大多数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的期限在5年及以下,亦有4款产品的期限为10年和1款产品的期限为永续。
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的期限设置与其实际对应公益项目的运作周期有关、标准化公益信托资金募集情况、信托公司本身管理难度等因素有关。
慈善信托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逐渐受到关注。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一种信托。
为了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障慈善信托的合法、合规运作,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基金会为例,探讨慈善信托法律规制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基金会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教育、扶贫、环保等领域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
该基金会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扶贫项目。
然而,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基金会发现部分受托人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影响了慈善信托的公信力和社会效益。
为此,基金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慈善信托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慈善信托属于法定信托,其设立应遵循以下法律依据:(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2)《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2.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受托人违规操作。
案例中,部分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运作过程中,存在挪用、侵占信托财产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
(2)信托合同不规范。
案例中,部分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存在内容不完整、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信托合同无法有效约束受托人行为。
(3)监管不到位。
案例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1)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托人承担刑事责任。
若受托人的违规操作构成犯罪,如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慈善信托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慈善信托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阳光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成立于2010年,由企业家李明发起,旨在支持教育和医疗领域的慈善项目。
李明将其个人资产中的1000万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二、信托设立阳光慈善信托的设立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李明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的数额、信托目的、信托期限、受益人范围以及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等关键条款。
三、信托财产的运用根据信托合同,阳光慈善信托的财产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1. 教育支持:为贫困地区的学校提供教学设施和资金支持,帮助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
2. 医疗援助:为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费用补贴和医疗设备捐赠。
四、信托管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慈善信托管理团队,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五、案例分析1.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阳光慈善信托的目的是支持教育和医疗领域,符合社会公益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机制,能够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3. 信托运用的透明度: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保证了信托运用的透明度。
4. 信托效果的评估:通过跟踪受益人的实际受益情况,可以对信托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1. 问题一:部分受益人对信托资金的使用效果反馈不够及时,影响了信托效果的评估。
建议:建立更为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反馈信托资金的使用效果。
2. 问题二: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医疗领域,缺乏多元化。
建议:考虑扩大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如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益目标。
3. 问题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慈善信托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年逾古稀,一生致力于慈善事业,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财富。
在深思熟虑后,张某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事业。
经过多方考察,张某选择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制定了详细的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规定,张某的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用于设立“张某教育基金”,400万元用于设立“张某医疗基金”,100万元作为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期限为50年,到期后剩余财产归张某的继承人。
然而,在信托设立不久后,张某发现受托人某信托公司并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受托人将部分信托资金用于自身的投资活动,且收益未按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张某设立慈善信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目的明确,信托财产合法,受托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
3. 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信托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使用信托财产,并监督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
本案中,张某依法行使了受益人权益。
4. 信托解除的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信托:(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三)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四)其他依法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利益,符合信托解除的条件。
慈善信托法律监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它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慈善为目的,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行为。
然而,由于慈善信托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慈善信托法律监管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慈善信托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企业家王某设立了“王某慈善信托”,旨在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王某将其价值1亿元的个人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教师培训和贫困学生资助等公益事业。
三、案例过程1. 信托设立阶段王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事项。
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王某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批准。
2. 信托运营阶段受托人某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受托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的运营报告,确保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3. 信托终止阶段在信托期限内,王某发现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运用上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且未及时向受益人报告。
王某遂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要求终止信托。
四、法律监管分析1. 民政部门监管在本案例中,当地民政部门在信托设立阶段进行了审查,确保了信托的合法性。
然而,在信托运营阶段,民政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受托人违规操作。
2. 监管法规我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法律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信托设立、运营、终止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如缺乏对受托人行为的具体约束条款。
3. 监管手段目前,我国对慈善信托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
行政监管主要依靠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自律监管则依靠行业自律组织进行。
慈善信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组织。
2008年,基金会决定设立一笔慈善信托,旨在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接受教育。
该信托由知名企业家李某设立,信托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
信托合同于2008年10月签订,并于同年11月生效。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委托人,将1000万元人民币捐赠给基金会,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管理。
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购买教学设备、资助贫困学生学费等。
信托期限为20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案件经过2013年,基金会发现部分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
经调查,发现基金会工作人员刘某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信托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基金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刘某辞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某得知此事,认为基金会作为受托人未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违反了信托合同的规定。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会返还挪用的信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会答辩称,虽然刘某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但刘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基金会无关。
基金会已经对刘某进行了处罚,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基金会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基金会签订的信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基金会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妥善管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刘某作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信托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但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基金会作为受托人,对刘某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基金会未能及时发现刘某的违法行为,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因此,基金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基金会返还李某被挪用的信托资金,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慈善信托的法律责任和受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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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研究
作者:陈文
2008年,西安信托(即长安信托)发行“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这也意味在当时国内信托法律环境下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的落地,对其他信托公司未来开展标准化公益信托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本文首先将主要对当前各家信托开展的标准化公益信托的现状特征进行分析;然后对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并且提出部分建议,为未来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化公益信托业务提供参考。
一、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开展现状
目前,国内信托行业中68家信托公司已经有多家公司通过各类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并且已经把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当成履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路径。
其中,四川信托、江苏信托、金谷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等多诸家公司为国内外多家公益慈善机构供专业理财服务或者设立准公益信托,实现了公益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资金运用。
而真正成立标准化公益信托的公司仅仅有十多家,如长安信托、百瑞信托、重庆信托、紫金信托、万向信托、中原信托、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厦门信托等。
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官网数据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末共有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合计初始管理公益信托规模为12532.378万元。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资产规模来看,国内信托公司操作的单个标准化公益初始信托资产规模都相对较小,绝大多数公益信托规模都控制在几十万到几百万之间。
目前,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个亿人民币的仅有一只为重庆信托管理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而其他14款标准化的公益信托合计管理规模约占“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管理规模的1/4。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期限来看,绝大多数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的期限在5年及以下,亦有4款产品的期限为10年和1款产品的期限为永续。
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的期限设置与其实际对应公益项目的运作周期有关、标准化公益信托资金募集情况、信托公司本身管理难度等因素有关。
通常信托公司也会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公益信托产品的实际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资金运用来看,目前标准化公益信托目的多为特定的某个领域救助,而并非像《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七大领域全覆盖。
从已经开展的标准化公益信托项目来看,整体上资金运用较为广泛,涵盖了抗震救灾、教育捐赠、自然保护、农村医疗、警察英烈救助、患病儿童救助等多个方面。
其中教育事业和医疗事业两个领域是标准化公益信托最关注的领域,有11款产品。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受托人报酬来看,绝大多数标准化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都不收取受托人报酬或者仅仅收取较少的报酬,如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收取信托管理资产规模的千六。
另外,其他的标准化公益信托参与主体如法律顾问、信托监察人等也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类似,不收取报酬或者收取较少的报酬。
标准化公益信托参与主体多为义务劳动,收取报酬难以覆盖其运作成本。
从标准化公益信托的产品品牌来看,部分信托公司按照自身信托产品品牌的系列设计或者命名,也为其开展标准化公益信托进行品牌定制,比如紫金信托所开展的公益信托都以“紫金厚德X号公益信托”命名,这将有助于公益信托产品的有效识别和持续开展。
表1-1 信托公司已经开展公益信托情况表
二、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
(一)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图2-1 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交易结构
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的设立主要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发
生的大地震后,国内各类力量都参与捐赠救灾中。
西安信托(即现在的长安信托)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已经开展的类公益信托经验,推出国内首支标准化公益信托,汇集全国的各种力量参与到抗震救灾当中。
1.该公益信托计划核心要素
项目名称: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
委托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思科泰技术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受托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安信托)
信托规模:1000万元
信托期限:3 年(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
信托监察人: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顾问: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
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
批准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信托报酬:受托人报酬18万元,按信托资金规模计算为年6%
信托监察费:3万元,按信托资金规模计算为年1%
项目确定:该信托的资金运作方式为由陕西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安排,由西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对资助项目进行确认;或由其他合法组织推荐由受托人进行确认;或由受托人亲自选择确定项目
资金运用:受托人与民政部门或其他公益机构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就捐赠资金的使用、资助项目的管理等进行约定,确保本信托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抗震救灾公益项目
2.该公益信托计划运作情况
2008 年6 月6 日,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募集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后,西安信托与陕西省民政厅签订了《定向捐赠协议》,并对如何把公益慈善信托资金运用到抗震救助事宜进行磋商。
2009 年年底,西安信托根据陕西省民政厅的推荐最终确定了陕西省镇巴县上报的5所学校为援建项目。
之后,西安信托与陕西省教育厅及镇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公益信托项目捐赠实施三方协议》,并据此落实项目捐赠条件。
2010 年年初,西安信托在对项目捐赠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充分核实后,并征得捐赠人书面认可以及陕西省民政厅书面确认,将全部公益信托计划资金一次性转入《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的“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专用银行账户,资金定向用于上述救助项目。
2010年3 月,陕西省民政厅已将捐赠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由镇巴县文教体育局监督使用的救助项目银行账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2010 年10 月,上述捐助项目建成完工,西安信托在该信托计划清算后,将因该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所产生的剩余财产也进行了捐赠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了清算报告。
我国首只标准的公益信托计划圆满结束。
2010年11月,上述五所学校援建项目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于2011年5月3日取得上述项目的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西安信托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对该公益信托计划进行清算并且出具了清算报告。
(二)紫金信托-厚德1-X公益信托计划
图2-2 紫金信托-厚德2号公益信托交易结构
从2011年开始,紫金信托就在标准化公益信托进行探索与尝试,该公司推出了“紫金信托·厚德系列”公益信托计划,主要目的是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
2011年12月成立的厚德1号公益信托援助对象主要是“失学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
2012年11月成立的厚德2号开始将捐赠目标锁定为“困难家庭的大病儿童”。
2013年11月成立的厚德3号公益信托计划和2014年11月成立的厚德4号公益信托计划,继续坚持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
病的儿童(十八周岁以下,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捐助病种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
下文将以紫金信托-厚德2号公益信托计划为例。
这是国内营运较为成功的公益信托案例,作为开放式的公益救助创新模式,“紫金信托•厚德系列”公益信托计划以“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为信托目的,将信托模式引入社会公益事业,汇聚各方力量扶危助困、帮扶大病儿童。
1.该公益信托计划核心要素
项目名称:紫金信托-厚德2号公益信托
委托人:自愿参与公益信托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规模:60万元人民币
信托期限:1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算起
信托监察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项目管理人:南京市慈善总会
批准部门:南京市民政局
信托报酬:受托人报酬不收取信托报酬
资金运用: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由受托人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信托财产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
2.该公益信托计划运作情况
2012 年11月27 日,紫金信托-厚德2号公益信托通过11月26日和27日两天的募集成立。
该信托计划采取开放式结构设计,初始成立规模为6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共开放了三期,共收到54名委托人的捐赠,合计募集97.4575万元人民币。
2012 年11月27 日至2013年11月26日,紫金信托-厚德2号公益信托通过管理运作获得利息收入5713.29元,发生费用373元,实际捐赠了979915.29
元。
实际捐赠的资金通过独立的账户、封闭的管理方式,在三方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监察人立信会计事务所江苏分所的监督下分四期对40名困难家庭儿童进行了救助。
综上所示,国内信托公司通过成立标准化公益信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才处于初步阶段;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和完善,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益信托品牌的打造、持续公益资金来源的广泛拓展、客户参与度的不断增加等方式,实现标准化公益信托的更好的运作进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对于有社会责任心的信托公司而言,不仅仅要关注经营业绩回报,也还需要更多重视情怀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