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警务车辆督察管理规定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公安局警车管理规章制度篇一:警车使用管理制度警车使用管理制度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工作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工作车管理,确保警务工作车高效、安全、规范运行,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警务工作车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警务工作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三)科学调度、提高效率;(四)奖惩分明、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警务工作车管理部门负责警务工作车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警务工作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警务工作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警务工作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购置与调配第八条警务工作车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警务工作车的购置计划由警务工作车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机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警务工作车的调配由警务工作车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进行,确保车辆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警务工作车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一线警务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和车辆状况进行调配;(三)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警务工作车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二)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三)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四)驾驶员应按照车辆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车辆,不得用于非警务活动。
第十三条警务工作车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三)警务工作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四)车辆维修保养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
警务用车管理制度

警务用车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警务用车,科学规范警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安交通秩序和保障警务安全,我单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了规范管理警务用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和使用范围,提高警务用车的利用率和效益,延长警务用车使用寿命,全面提高警务用车管理水平,本制度制定之目的是,运用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保证全市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对警务用车进行综合管理。
2. 警务用车为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执行公务警用车辆,是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交通装备。
3.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的警务用车。
二、管理体制1.设立专门的警务用车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的警务用车。
2.建立各警务用车的档案资料,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养护情况,以及车辆使用人员的档案等。
3.设立定期的警务用车例会,对警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建立警务用车管理台账,对每一辆警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三、使用管理1. 警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地点,保障警务用车的使用安全和合理性。
2. 警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公安意识,不得酒后驾驶或违规操作警务用车。
3. 对于警务用车的损坏或故障,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不得私自修理或更换零部件,保证警务用车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 对于长时间闲置和不使用的警务用车,必须及时清理和整治,以免对警务用车的使用寿命造成不良影响。
5. 对于超标超载等违规现象,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不得放任不管,保证警务用车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交通秩序。
四、养护管理1. 对于警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必须送至指定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找修理工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和使用安全。
2. 对于警务用车的定期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处理,不得因为种种原因而疏忽维修养护,保证警务用车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9.14•【文号】公安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1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警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警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车范围1.警务用车主要包括警车、执法车辆、特种车辆等。
2.警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三章用车管理权限1.所有单位和部门对警务用车的使用都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警务用车。
2.各级警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用车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部门,明确用车管理权限。
第四章用车管理责任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明确警务用车的管理责任人员,履行用车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
2.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警务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3.对于违规使用或者损坏警务用车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用车使用规定1.警务用车使用应当符合岗位需要,必要时需提前报告使用计划,经过批准方可使用。
2.警务用车使用不得私用,不得用于私人活动或其他非警务活动。
3.使用警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六章用车保养维护1.警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程序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每辆警务用车都应当有相应的保养记录和保养报告,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章用车保险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为所有警务用车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或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维修。
2.在使用警务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保险的有效性,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坏,责任人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用车监督检查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警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的警务用车,应当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
第九章用车管理信息化1.各级警务机关应当建立警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警务用车的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用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用车管理的智能化。
1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的执法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频繁使用车辆进行巡逻、抓捕、执法等任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效率、防止滥用和浪费,制定和执行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意义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用车行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人员使用公务用车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合法任务范围内使用车辆,并制定了用车流程和程序,杜绝非法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了用车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记录和报销程序等,有效控制和管理用车经费,防止滥用和浪费。
3. 提高工作效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了用车的调度和安排方式,合理规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
4. 加强内部监督: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了用车审批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度,有效防止用车行为的违规和滥用。
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用车申请和审批:公务用车的使用需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使用车辆的任务、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由上级领导或专门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 用车计划和调度:公安机关应建立合理的用车计划和调度机制,根据任务需要和车辆资源状况,科学安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能够高效运转。
3. 车辆保养和维修: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相关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保养时间、费用等。
4.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了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了非法和私用行为的禁止,并建立了处罚机制和追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用车经费管理:包括车辆保险、燃料费、过路费等费用的管理与报销流程,要求公安机关使用公务用车经费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使用和报销。
6. 监督和评估:建立了公务用车的内部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并提供改进的基础。
关于警车管理规定《警车管理规定》
关于警车管理规定《警车管理规定》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
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
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
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
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
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
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警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警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用车的管理,合理使用警务用车,提高警务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戒毒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警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警务用车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配备和使用。
第四条警务用车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使用者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警务用车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警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第五条警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执法执勤需要和财政预算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量和类型。
第六条警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标识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车辆用途、车牌号码等。
第七条警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好的车辆。
第八条警务用车应当纳入单位车辆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采购、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环节。
第九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者的职责和义务,规范车辆使用行为。
第十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对车辆事故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警务用车的使用和调度第十二条警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调配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用途、里程等信息。
第十五条警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章警务用车的费用管理第十六条警务用车的运行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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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
警务车辆督察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警务车辆使用的督察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警车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驾驶警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证件齐全、文明驾驶,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第二条加强对警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乱开警灯、警报器,非公务情况下严禁闯红灯、超速行驶。
第三条严禁套牌、串牌、转借、公车私用,节假日警务车辆一律封存。
第四条严禁将警务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旅游区域(执行公务除外)。
第五条违反警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对驾驶人、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