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范本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编写要求一、报告格式一 报告名称:×××× 单位 ××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二 报告须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 。
三 报告内应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中的台账格式报年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四 报告用 纸打印并装订,一式四份,市环保局二份、县环保局一份,单位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五 报告结尾应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查时间和落款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告内容一 基本情况单位地址、经营范围、生产或经营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和情况(数量多的可列表,放射源须填报 位编码)。
二 辐射管理自查情况、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建立情况包括:辐射安全防护体系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辐射安全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台账及使用保管登记。
、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落实情况、辐射工作行政审批和备案情况具体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新扩改辐射项目建设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备案等情况。
、辐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情况、辐射监测器材设备配备、使用和工作场所监测情况、闲置放射源 废物 及报废射线装置处置情况、应急演练情况、辐射事故 事件 及处理情况、年度内限期整改落实情况、辐射档案管理情况三 存在的问题四 下一步打算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置、转让、转移、注销计划,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建设和验收计划,辐射管理包括台帐管理制度落实计划,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监测计划等内容。
有限公司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面。
如表格内容不够,可以另附。
×××××××有限公司 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案例)本公司是一家 企业, ×年初我公司编制并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 ×年×月×日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于 ×年×月×日完成了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1)

环发〔2006〕145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六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六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2.0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六批)的公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已获得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六批)予以公告(见附件1、2)。
经我部公告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附件:1.第六批已获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放射性同位素汇总表2.第六批已获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射线装置汇总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3日附件1第六批已获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放射性同位素汇总表序号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单位类型备案明细豁免单位类型备案文号1武汉谱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位PGS-6000型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内含铀-238单体源(比活度不大于6.7Bq/g)、镭-226单体源(比活度不大于1.0Bq/g)、钍-232单体源(比活度不大于1.0Bq/g)、钾-40单体源(比活度不大于10Bq/g);镭-226、钍-232、钾-40混合体源(比活度分别为0.3Bq/g、0.4Bq/g、2.0Bq/g)PAB-6000型低本底α/β测量仪,内含锶-90/钇-90电镀源(活度不大于40Bq)、钚-239电镀源(活度不大于40Bq)、钾-40粉末标准物质(比活度不大于20Bq/g)、镅-241粉末标准物质(活度不大于20Bq)最终用户鄂环函〔2018〕91号附件2第六批已获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射线装置汇总表序号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单位类型备案明细备案文号1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单位AXIS SUPRA全自动成像型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管电压15kV,管电流40mA)沪环保函〔2018〕82号2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销售单位312B-W-L、312B-N-L、312B-XN-L型低能量X射线传感器(管电压5kV,管电流2mA)沪环保函〔2018〕76号3Epsilon 4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3mA)沪环保函〔2018〕108号42830 ZT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管电压60kV,管电流160mA)沪环保函〔2018〕109号5上海原子核研究所实验工厂生产单位微区XRF930镀层测厚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0.5mA)沪环保函〔2018〕157号6唐山市默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MD-200型人工射线仪(管电压30kV,管电流0.2mA)和MD-200-T型铁品位快速分析仪(管电压30kV,管电流0.2mA)冀环辐函〔2018〕1336号7深圳市卓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X5600、X6600、X7600型X射线检测装置(管电压90kV,管电流0.2mA)粤环函〔2018〕1688号8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位D8 ADVANCE型X射线粉末衍射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60mA)、D8 DISCOVER型X射线粉末衍射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60mA)、D8 VENTURE型X射线单晶衍射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50mA)和D8 QUEST型X射线单晶衍射仪(管电压50kV,管电流1.4mA)京环辐豁〔2018〕29号9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单位XCH-12000型X射线测厚仪(管电压15kV,管电流0.3mA)豫环函〔2018〕245号10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MXProLine型X射线带材厚度质量检测系统(管电压10kV,管电流0.2mA)津环辐函〔2018〕28号。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入门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门⽣态环境管理部门中涉及环评审批的不仅有环评科,还有辐射科。
⼀般环评就是污染类环评或者⽣态类环评,那么辐射类环评是什么?怎么判定⼀个项⽬是否属于辐射类环评那?⼀、辐射类环评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都需要环评。
2、《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通过)第⼆⼗九条:“⽣产、销售、使⽤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发⽣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外,豁免⽔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产、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怎么判定项⽬是否需要做辐射类环评?⾸先要分析项⽬中涉及的设备和原辅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装置。
具体来说就是对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实项⽬所⽤设备和原辅材料是否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是否产⽣电磁辐射等。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表如下所⽰。
放射源分类表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 Ba-133≥2×1014≥2×1012≥2×1011≥2×109≥1×106 C-14≥5×1016≥5×1014≥5×1013≥5×1011≥1×107 Cd-10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e-141≥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Ce-144≥9×1014≥9×1012≥9×1011≥9×109≥1×105 Cf-252≥2×1013≥2×1011≥2×1010≥2×108≥1×104 Cl-36≥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m-242≥4×1013≥4×1011≥4×1010≥4×108≥1×105 Cm-244≥5×1013≥5×1011≥5×1010≥5×108≥1×104 Co-57≥7×1014≥7×1012≥7×1011≥7×109≥1×106 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 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 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 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 Eu-152≥6×1013≥6×1011≥6×1010≥6×108≥1×106 Eu-154≥6×1013≥6×1011≥6×1010≥6×108≥1×106 Fe-55≥8×1017≥8×1015≥8×1014≥8×1012≥1×106 Gd-153≥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 H-3≥2×1018≥2×1016≥2×1015≥2×1013≥1×109 Hg-203≥3×1014≥3×1012≥3×1011≥3×109≥1×105 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31≥2×1014≥2×1012≥2×1011≥2×109≥1×106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Mo-99≥3×1014≥3×1012≥3×1011≥3×109≥1×106Nb-95≥9×1013≥9×1011≥9×1010≥9×108≥1×106Ni-63≥6×1016≥6×1014≥6×1013≥6×1011≥1×108Np-237(Pa-≥7×1013≥7×1011≥7×1010≥7×108≥1×103233)P-32≥1×1016≥1×1014≥1×1013≥1×1011≥1×105Pd-103≥9×1016≥9×1014≥9×1013≥9×1011≥1×108Pm-147≥4×1016≥4×1014≥4×1013≥4×1011≥1×107Po-210≥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8≥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13≥6×1011≥6×1010≥6×108≥1×104239/Be≥6×10Pu-239≥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40≥6×1013≥6×1011≥6×1010≥6×108≥1×103Pu-242≥7×1013≥7×1011≥7×1010≥7×108≥1×104Ra-226≥4×1013≥4×1011≥4×1010≥4×108≥1×104Re-188≥1×1015≥1×1013≥1×1012≥1×1010≥1×105Ru-103(Rh-≥1×1014≥1×1012≥1×1011≥1×109≥1×106103m)Ru-106(Rh-≥3×1014≥3×1012≥3×1011≥3×109≥1×105106)S-35≥6×1016≥6×1014≥6×1013≥6×1011≥1×108Se-75≥2×1014≥2×1012≥2×1011≥2×109≥1×106Sr-8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Sr-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Y-90)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Te-13213≥3×1011≥3×1010≥3×108≥1×107(I-132)≥3×10Th-230≥7×1013≥7×1011≥7×1010≥7×108≥1×104Tl-204≥2×1016≥2×1014≥2×1013≥2×1011≥1×104Tm-170≥2×1016≥2×1014≥2×1013≥2×1011≥1×106Y-90≥5×1015≥5×1013≥5×1012≥5×1010≥1×105Y-91≥8×1015≥8×1013≥8×1012≥8×1010≥1×106Yb-169≥3×1014≥3×1012≥3×1011≥3×109≥1×107Zn-65≥1×1014≥1×1012≥1×1011≥1×109≥1×106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射线装置分类表电磁辐射豁免范围⼀个粗略的判定⽅法就是询问建设单位,项⽬是否使⽤放射源,是否有x光机,是否有放射科,是否使⽤加速器,是否有输变电装置、是否有基站类装置?然后再具体对应放射源分类表、射线装置分类表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确认是否包含或属于豁免范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c6b0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c.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医用射线装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医用射线装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日期:2010-11-25 责任编辑:办公室阅读次数:417 次 [ 关闭]一、射线装臵的环评审批和许可证核发1、射线装臵的环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使用III类射线装臵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使用Ⅱ类射线装臵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告表由有资质单位编写,登记表由单位自行编制。
Ⅱ类射线装臵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省厅审批,III类射线装臵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市局审批。
现在Ⅰ类放射源环评由省厅审批,许可证由环境部核发。
计划Ⅲ类射线装臵的环评下放(非委托)至市局审批。
随着本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工作的开展,省厅将会很快下方III类射线装臵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权限。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潜在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含建造)Ⅰ类射线装臵的、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臵的,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均由省厅核发。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省厅2007年1月已得到环保部委托,审批核发医用Ⅰ类放射源的许可证审批。
省级可以将省级审批权委托市级,或直接委托给县级。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环办辐射〔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直属海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并与海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方式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如下方式办理:(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豁免备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申报豁免备案。
(三)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以下简称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备案。
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并符合有条件豁免要求的,生态环境部予以备案,并明确其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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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 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 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行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