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登记和核实
所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须进行登记,并进行核实,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可靠,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控。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类和标识
根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特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控制。
4.定期检测和校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准确的测量结果。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存储和运输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防止泄漏和损坏。
6.培训和证书管理
所有从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关的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7.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8.日常巡检和维护
定期进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9.监督和检查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0.统计和报告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统计和报告,记录和分析相关数据,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的一些要求,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可以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可靠的使用,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销售管理制度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销售管理制度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有关支付宝和标准,不得违法违标。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
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输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销售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销售管理。
四、对销售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协助用户做好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用户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单位需协助用户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等相关工作。
五、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销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主体三、责任分工1.国家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国范围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执法。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安全操作和事故应急等。
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措施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选购和安装射线装置,并定期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评估和性能检测。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台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演练。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操作方式,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培训操作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6.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1.对于违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责任等。
2.对于造成辐射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进行追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处理事故后果,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
六、监督检查国家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既有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和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放射源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装置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发生装置、射线装置等。
为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合理使用和管理放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公司承诺建立和维护安全文化,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公司设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3.公司领导班子履行放射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检查落实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管部门负责行使放射源管理的监督权力,监督公司的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三、放射源准入和管理1.放射源的准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准入使用。
2.公司应当建立放射源的台账,并对放射源进行分类管理。
3.放射源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放射源的运输和封存1.放射源的运输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要求,并查验运输工具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标准。
2.运输放射源时,必须有专人随车并从事全程看管。
3.放射源在封存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其活度符合要求。
五、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1.所有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勿超负荷操作,确保安全。
3.使用放射源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放射源的监测和控制1.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
2.辐射场监测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3.公司应当建立辐射监测档案,对辐射监测数据进行储存和管理。
七、事故应急处理1.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合理的预判和应对。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人员疏散。
3.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5篇)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库房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置双门双锁,两个人掌握库房钥匙。
2、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交接手续,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3、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领取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4、定期检查库房内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5、自检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发现丢失、泄露事故立即上报领导及保卫、环保等有关部门。
6、库房旁边设置放射危险警戒标志牌。
非放射检测工作人员禁止出入放射性同位素库房。
7、施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施工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出手续。
8、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运输许可手续。
9、为了安全运输的可靠性,采用检测专用机动车进行运输的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绝对不允许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运输。
10、放射性同位素途中运输时,为防盗、防泄露,指定专人管理,采用专人负责制。
11、运输时,机动车设置放射性同位素警戒标志,将置于源的密封的检测探伤机存放在封锁的铅箱内,铅箱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标准,以防源泄漏。
12、放射性同位素出入源库,由源库管理员检测技师负责交接,并做好登记、记录及交接人员签字。
13、旧源返回原生产厂回收运输时,同样采取上述安全防护运输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4、对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环保局书面申请。
15、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公安局运输申请。
16、经上述两个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移出的放射源方可使用。
17、放射源在使用地点,应向县一级环保、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8、放射源应在指定地方、工程上使用,未经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
19、在外使用放射源、____射线装置公司与移出使用方签定《放射源转移合同》。
移出方即:公司在外施工检测工程项目部;项目工程负责人与公司签署《放射源转移合同》即成为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并设立专人管理,定期对机组放射源、____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存放管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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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
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
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帐目。
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需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
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6、射线装置必须申报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管理与监督。
7、每台射线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周定期检查一次放射源的泄露情况,放射计量必须在国家规定安全范围内才可工作。
8、每学期必须对射线装置大检查与维护一次,彻底排除有关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