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3.3.5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在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2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中电投宁夏临河电厂一期扩建(#3机组)工程各参建单位。 3职责 3.1工程公司安监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在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施工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及发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采购与制作管理要求 4.1.1采购或制作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 4.1.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在国家劳动保护部门认可的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厂家、专卖商店采购,以确保产品质量。 4.1.3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其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特殊用品用具,例如: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要进行实验)。 4.1.5施工单位自制的安全设施(安全围栏、孔洞盖板、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大型安全标志牌等),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其安监部门、工程部门和加工制作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定联合检查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4.2使用、维护和保管的管理要求 4.2.1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

4.2.2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管工作,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在用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台帐,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安监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4.2.3现场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设施完整、完好,真正发挥安全设施的防护作用。杜绝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设施丢失、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4.2.4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加强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5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确因工程需要必须临时拆除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4.2. 5.1必须到本单位安监部门办理临时拆除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 5.2在安全设施拆除到恢复期间,申请拆除单位必须设专人在被拆除部位全过程监护。 4.2. 5.3在拆除部位必须挂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 4.2. 5.4当天工作不能及时结束的必须将拆除部分恢复到安全状态。 4.2. 5.5工作结束后,要将安全设施恢复到拆除前的安全状态,并到安监部门报告,经安监部门检查合格后,撤掉警告、警示标志,并交付使用。 4.3监督检查要求 4.3.1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按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4.3.2工程监理部应每月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汇总表报工程部。 4.3.3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4.4文件存档 各单位在安全设施管理中形成的上述各种书面文件,由文件产生单位负责及时存档。 4.5考核 4.5.1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一律以违章作业论处,各级施人员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安全防护措施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与保障,搞好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有利于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生产任务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等保证措施。 2、新进公司员工上岗都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射线装置操作要求示范文本

射线装置操作要求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射线装置操作要求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医院射线装置操作安全与质量管理,防止因 误操作而引起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医院设备情况特制定本 操作规程。 1、医技人员必须通过放射工作相关培训,掌握摄像 装置相关防护知识,掌握射线装置诊疗适应症,合理正确 进行射线诊疗。 2、医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射线规 程,做好射线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性能检查,及时发现并解 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仔细阅读申请单,按患者投射肢体厚度,年龄, 体重等具体情况,仔细核对和确定诊疗方案。注意选取合 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管电压、管电、焦距、照

射野、照射时间及虑线条件等),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尽可能使患者受到的照射剂量控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4、做好投射前的准备,除去患者影响投射部位的衣服,腹部摄影在必要时清洁灌肠。 5、摆好投射位置,病人肢体放置力求稳定舒适,选择适当的焦一片距,认真定位,对好中心线,必要时放好照片标记、 6、投射胸腹部时,应训练患者呼吸和屏气动作。 7、实施诊疗过程中,医技人员应密切注意控制台和患者,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种意外发生。 8、诊疗过程中,除必须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病人外,候诊者和陪护人员不得在无屏障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机房内停留。 9、移动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尽可能佩戴防护设备做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80491

xx人民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目录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 八、GE Lunar 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核 九、GE Infinia VC Hawkeye 4 SPECT/CT操作规程 十、放射防护应急预案 十一、DSA机房管理制度 十二、介入放射科工作制度 十三、西门子DSA操作规程 十四、介入科各岗位责任制度 十五、介入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十六、放射剂量监测计划 十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放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3.医院指定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放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诊断与治疗的专业技术及操作常规进行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四年参加一次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6.因进修、教学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临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在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21、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安全防护设施充分发挥安全防护的作用,做好安全设施及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养,消防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管理。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各种安全设施的购置。 3.2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防爆板、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3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及各种自动报警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4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5凡生产区域中的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3.7 安全部负责建立公司安全设施台账,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台账。 3.8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 4、安全设施的管理 4.1安全设施的分类 厂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在班组、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分为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设施、预防事故设施。 4.2安全设施的配备 由使用部门提报计划,分别经设备部及安全部等主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

准,由供销部外出采购。 4.3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检查 4.3.1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绘制安全设施定制管理图,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 4.3.2各种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 4.3.3各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拆除或废弃不用,如因工作需要挪用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有临时安全措施直至安全设施及设备复位;如不适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需向安全部上报,经同意后拆除。 4.3.4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5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 4.3.6各部门人员必须了解安全防护设施所处位置、结构、性能及维护保养等知识,并做到“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4.3.7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负责区内的安全设施及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每月不低于四次;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隐患要上报至安全部统一备案。 5、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安全部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5.2供销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5.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5.4各部门、班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5.5新入公司职工必须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5.7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必须按使用时间、工种、岗位标准、数量、名称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核发。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师政科技〔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本办法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放射防护职责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实行学院(部)负责制。科学技术处、保卫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校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任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购置、存放、使用、维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互相配合。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法规及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到自治区、桂林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由于工作任务改变,不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学院(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凡因工作需要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购买。其中密封型放射源(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的采购应有废源回收协议。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抵校后,应按规定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乱放。装过放

智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智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管 理制度正式版

智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安全防护措施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与保障,搞好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有利于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生产任务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等保证措施。 2、新进公司员工上岗都须进行安全知

识培训。员工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6、各生产队每天做好班前安全检查,各负责人进行安全记录交接。 7、遵章守纪、佩戴标记,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XXX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样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院医务科(或设备科等)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XXX医院 年月日 XXX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样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编号:SY-AQ-0895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isotopic radiation protection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射线事故的发生,保证检修、运行人员的安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厂目前有医用X光透视仪一台,金相射线探伤仪五台,燃料部生产现场煤质监测仪一套,煤质监测仪含有两个源,一个位于六号皮带头部,一个位于七号皮带尾部。 第三条、医用X光透视仪由职工医院设备专责人负责管理,金相射线探伤仪由金相组组长负责管理,燃料部煤质监测仪由燃料部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射线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她)人。 第五条、到期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必须报请安监部,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

第六条、发生射线事故,经上级政府部门鉴定,构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对专责管理人员处罚外,还要对源使用单位领导进行处罚。第七条、对射源管理不负责、不到位、擅自拆下射线警示牌的人员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射源装置的单位,负责射源装置的日常监视,一但发现异常、丢失应立即向安监部及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燃料部运行要将射源装置完好纳入交接班检查项目中,值班记录要体现射源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凡在射源装置附近从事检修工作,除要正常办理工作票手续外,还应在危险因素控制卡上写清防止误碰射源装置的措施及工作人员受射线损伤的防范措施。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有序发展,保障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科学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实施与管理。 3.2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3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 4资源需求 资金保障和必要的人力投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 5基本要求 5.1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其完好、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 5.2 施工区域 5.2.1施工区域宜按规划设计和实际需要采用封闭措施,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明显施工警示标识。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 5.2.2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他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5.2.3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职业卫生等要求。 5.2.4施工现场的洞、井、坑、沟、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

手架,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有关规定。 5.2.5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 m。 5.2.6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沟、管、网排水应畅通。生产、生活废水应有序排放到指定地点,达标排放。 5.2.7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照明配电箱与动力配电箱宜分开设置,并配有漏电保护动能的专用箱。若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照明与动力线路应分别设置。 (2)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效节能灯具。 (3)作业地点及主要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且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Z 6829的要求。 (4)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 V的照明器。 (5)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 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 V,并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宜大于12 V。 (6)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震型照明器。 (7)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源电压不超过36 V。 b)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c)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d)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e)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8)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 m,电源插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97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Radiation safety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

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

放射科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

放射科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 X线检查设备属大型贵重精密医疗设备,为保持X线检查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寿命,加强X线检查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常规保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放射科各类使用和维修工程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使用 1.1制定正确使用X线检查设备的严格规章制度。放射科领导和工程人员应监督各类使用人员,加强管理。 1.2对入科各类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专门培训,必须掌握X线检查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如何正确使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3由于X线检查设备种类繁多,结构和性能差别较大。因此,每个使用人员在操作不同X线检查设备时,应首先了解该设备的主要结构和性能,做到心中有数后方能上机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或步骤进行,绝不可随心所欲。 1.4在当天首次使用X线检查设备时,应对X线管进行必要的老化训练,切勿突然大容量暴光,以免X线管损坏。 1.5在摄影暴光过程中,不得改变任何摄影暴光参数,以防产生严重后果。 1.6严禁连续大容量和超负荷使用。 1.7在操作设备或暴光过程中应认真观察控制台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其它各电路或机件有否不正常声音,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操作或暴光,及时通知维修工作人员或上报。 1.8不能频繁开启和切断设备电源,因为开关电源时会对电子元件产生很大的浪涌电流使其易于损坏。 2常规保养 常规保养是针对使用人员的,在平时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2.1保持机房通风良好和设备干湿度的要求。特别是湿度不能超出允许范围,否则容量造成机械部件生锈,引起机械活动不灵。电路参数发生改变,元件易于损坏,这在南方尤为重要。在用空调的机房,使用设备通电之前必须先启动空调工作15min 以上。在清扫机房时尽量少用水。清洁设备时,不要用湿布,使设备保持干燥。 2.2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做好机房和设备清洁卫生,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科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科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放射科。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人 员协助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 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X线检查设备必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入放 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 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 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5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

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 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 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 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操作规程 1.定期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2.工作中尽量使用各种防护设施和辅助防护用品,最大限度的 减少投照剂量。 3.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 滤过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在进行X线检查时,除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留在 机房内。如果确实需要在机房内携扶病人也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5.移动或携带式X线摄影时,X现工作者必须X线管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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