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杭州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作为一座发展中大城市,城市轨道交
通的建设重要地推动了杭州的发展。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加强
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应运而生,规定轨道交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原则和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是指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规
及其他一般规范后期交通安全监测要求、技术指标、管理及验收标准。
规范包括对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监测要求与措施、设施、设备、车辆
及安全防护的监测要求与措施,以及各种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及操作
程序。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工
程完工和竣工验收之前,应进行有关设施及设备功能试验及质量安全
验收,确保设施及设备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拼装安装。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还规定,应防止地下轨道
交通管道隧道施工及使用中发生的地质灾害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护
措施和监测措施,不断提高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性能,确保人员和车
辆安全通行。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还规定,为了确保安全运行,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环境污染及灾害等因素进行监测,
确保设施及设备状态和质量良好。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出台对杭州的轨道交通
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取决于各方的严格把关,并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技术人员熟悉相关的规定,以便确保在设计、
施工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要求的满足。
只有立足于安全,确保设施及设备质量,才能最终实现杭州轨道交通建设的理想。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与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与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与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与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与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与推断后进行预测与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与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仪器及建议监测频率表
备注:1、现场监测将采用定时监测与跟踪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监测频率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进行适当调整。
3、监测数据有突变时,监测频率应加密直至跟踪监测。
4、各监测项目的开展、监测范围的扩展,随施工进度不
断推进。
平面控制网技术要求表
精密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
4L或n
监测点沉降技术指标及精度要求表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表
注:1 H—基坑设计深度(m),φ—岩土体内摩擦角(°);
2 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
3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或H·tan(45°-φ/2)的较大值。
(2)工程监测等级和范围确定:考虑本项目基坑施工特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条规定,工程监测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项目基坑设计深度、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本工程自身风险等级为一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二级。
综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本项目工程监测等级定为一级。
监测范围为基坑周边2H(坑深H=范围内,即坑外。
(图纸设计值与建议值)对比列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一级监测控制值: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一级监测报警值:。
{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基本情况(1)任务来源2009年11月20日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提交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申请;◆2010年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了建标[2010]43号文件—“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同意了主编单位的编制计划;纳入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计划,并鉴定了合同 协议。
期限是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基本情况(2)审查与报批2012年6月7日~8日,在北京召开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送审稿)专家审查会。
2012年9月完成报批稿,报批。
本规范为新编制规范,共有11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监测项目及要求☐5.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6.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7. 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8. 监测频率9. 监测控制值与警情报送☐10. 运营阶段监测☐11. 监测成果及信息反馈☐附录A 监测项目代号及图例☐附录B 基准点、监测点的埋设☐附录C 现场巡查报表☐附录D 监测日报表☐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从内容来看本规范主要特点和创新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影响程度,将影响范围划分为主要影响分区、次要影响分区和可能影响分区,并根据影响区来确定监测范围,监测范围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将工程监测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针对明(盖)挖法、盾构法和矿ft法三大工法及周边环境分别确定了监测对象和项目、监测点布设要求以及监测频率,使轨道交通的监测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4)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类型的选择及监测点布设原则是依据监测等级划分的,而周边环境监测项目类型的选择及监测点布设原则是按照影响分区确定的。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压力不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迫在眉睫。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第三方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方监测是指由与施工、设计等主体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进行的监测活动,其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第三方监测,可以有效减少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三方监测还可以提高建设过程中各方的信任度,促进合作,减少纠纷,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第三方监测的定义和作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必要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监督与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研究,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城市交通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
通过研究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机制及监督与评估,加强对监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建议,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规范化和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1.3 研究意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三方监测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不仅可以提高建设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还可以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最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指南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
1.3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控制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平剖面图、监测组织机构及人员设备配备等。
2.4 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晰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
2.5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巡视。
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
2.6 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二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2.7 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益。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监测、运营监测和维修监测。
2. 监测目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工程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地运营。
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线路和车辆的运行状态•效率和质量的保障3. 监测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整个工程的各个环节。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施工监测施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测:包括土壤和地质条件、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的监测。
•施工进度监测:包括各个施工阶段的进度监测,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安全监测: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
3.2 运营监测运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运营后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和设备监测:包括轨道和设备的磨损程度、运行状态等。
•车辆运行监测:包括车辆的运行速度、稳定性、乘客负荷等方面的监测。
•安全监测:包括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和风险评估。
3.3 维修监测维修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运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监测:包括设备的损坏情况、维修周期和维修质量。
•工程维护监测: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情况和维修人员的操作。
•安全监测: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
4. 监测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
根据不同的监测内容和要求,可以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传感器监测:使用传感器和测量仪器进行实时监测,如加速度计、温度传感器等。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和结论。
•图像监测:使用摄像机等图像采集设备对工程进行实时图像监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

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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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
1.3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
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对
象、监测项目、控制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测点布置平剖面图、监测组织机构及人员设备配备等。
2.4 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晰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
2.5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巡视。
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
2.6 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二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2.7 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2.8 监测报告可采用日报、周报、月报、快报等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
2.9监测过程中应当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进行监测预警。
2.10 监测预警的级别按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11监测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应当由各地根据工程特点、建设规模、
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3施工监测管理
3.1 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监测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监测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施工监测成果负责。
3.2 施工监测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实施。
3.3 施工监测实施前,施工监测负责人应当将施工监测方案向施工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4 施工监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3.5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施工监测报告,反馈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施工监测报告应当经施工监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3.6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或监理、第三方监测反馈的预警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第三方监测管理
4.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2 监测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组织机构,配备与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第三方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监测技术人
员、作业人员对其签字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负责。
4.3 对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及关键工程结构部位,第三方监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4.4 监测单位编制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4.5 第三方监测实施前,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第三方监测方案向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6 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第三方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反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方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8 监测单位在分析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的基础上,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反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并根据需要采取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5监测监理
5.1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5.2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监测方案,检查监测点的埋设和保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
5.3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 监理单位应当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上报预警信息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