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02)90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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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金融机构、机关、部队、非法人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国内常驻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将人民币存款存入银行,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支取的,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

(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未经批准,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利率。

(三)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帐制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务核对管理办法》,实行上门对账人员与经办帐务核算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凡上门与大额存款的重点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银行还须登记留底备查。

(四)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三、帐户的设置和使用(一)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二)人民币单位活期帐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四、存入(一)客户存入款项时,银行应仔细审核有关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方可办理入帐手续。

(二)银行在客户进帐凭证的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应作为记帐凭证。

五、支取(一)转帐支付。

中国银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_长期不动户_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_长期不动户_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7
月 16 日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分 行
各直属 分行

:
,
为规 范 我行 单 位 活 期 存 款
长期 不 动 户

的 会计 核 算
1 9 9 4 」2 5 号 ) 和 《 根据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办 法 》 (银 发 〔 关于
发 送 <中 国银 行 人 民 币单位 活 期 存款 管理 办法 ) 等办 法的 通

营业 部门 和 财会 部 门 各 自留 存 的 长
长 期 不 动户 清单与
,
期不 动 户 清 单 应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之处
,
84 2 9
分 户 账 也 要 定 期 核对
如 发 现 不 符 之 处 或可 疑

,
应立 即 杏 明 原 因 并做 出妥 善 处 理

(二 ) 各行 可在 本 办 法 的基础 上
知》 ( 中银 司 [ 2 0 2 〕2 5 号 ) 等 文 件 的规 定 处 理办 法


,
制 定 如 下账 务
一 在
增设 核 算 码

842 0
应 付款 项



科 目下 增 设



84 2 9
长 期不 动户
,


定 义 的 单位 活 期 存款
转人
本 核 算码 核 算

凡符 合
长 期不 动 户
定 义 的 单 位活 期存 款
,
由 营业 部
57
门结 清 利 息后
,
填列
,

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规范单位人民币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稳定客户基础,促进盘活长期不动户,提高客户贡献度,现对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就促进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增长提出管理要求,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一、调整单位人民币活期存款“待睡眠”账户确认期限《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建总发〔20xx〕154号)规定: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转为“待睡眠”状态后的确认期为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后客户未反馈的,系统将进行销户处理,将由“待睡眠”转为“睡眠”状态,本息转入“其他应付款-长期不动户活期存款”核算。

从执行情况看,存在因确认期较短导致销户、给客户造成不便的情况,为提升客户服务,调整“待睡眠”账户确认期限,根据不同的账户余额分段规定不同的期限: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确认期限调整为6个月;账户余额在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确认期限调整为9个月;账户余额50万元以上的,确认期限调整为12个月。

在确认期内,各行应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联系客户通过办理业务等方式将“待睡眠”账户转为正常账户。

超过上述确认期限,客户未反馈的,视同客户自愿销户处理。

二、调整单位人民币长期不动户激活的处理规定对于已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的账户,客户如需申请恢复使用原账户时,如客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有效期内,且该账户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未设置为“久悬银行账户”的,在审核客户经年检合格的有效证照和要求保留原账号的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在ccBS系统中进行不动户转正常户处理,客户可继续使用原账户,不再办理销户及重新开户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提高计算机系统资源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依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单位客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我行开立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从会计科目判断,即包括活期存款“201101”科目所有符合条件的账户。

第三条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以下简称“不动户”)是指超过1年(含1年,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结息、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款项收支除外)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不动户实行分(支)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按年甄别确认。

第二章各岗位职责第五条会计管理部负责制定不动户管理办法,组织会计核算及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不动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报批、从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审批。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不动户管理系统的开发、优化及日常维护。

第三章分(支)行职责第八条负责每年11月21日不动户通知单的打印、发放。

第九条对将转入的长期不动户进行确认、管理。

第十条每年12月21日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单位活期存款转长期不动户清单”(附件1),分(支)行后台人员打印后经分(支)行行长助理(经理)审核后签字,报分(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受理不动户所属客户申领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不动户管理第十二条发出不动户通知单一个月后客户未反馈和处理的账户,系统在每年末的20日日切时,对账户进行结息处理,自动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转入久悬未取款科目,原账户完整信息归集到不动户系统中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活期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期间,不计结积数、不进行结息。

若销户时,于销户日单户计算该户自转入不动户日起至转出不动户日止期间的利息,所结利息与本金一并转至本分(支)行应解汇款账户。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系统统计转入224101科目的“久悬未取款-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核算时间等于大于5年(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由分(支)行打出“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清单”(附件2),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报税务局审批,接计划财务部通知后作账务处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6.08•【文号】中银零[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8日中银零[20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随着我行储蓄业务及电子化建设的发展,原总行财会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函》〔(88)中财字第518号文〕中,对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的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规范、统一业务操作,防患于未然,总行重新修定了《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各行。

由于长期不动户的管理涉及到电脑程序的开发,在长期不动户电脑程序修改未完成前,对长期不动户的管理可按原办法执行,电脑程序修改后各行要按新修定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RBS/9000大机行及UNIX/6000小机行将由总行统一开发,其他机型的行自行开发。

各行在实施《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的管理办法》(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分行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以下简称长期不动户)业务操作办法,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不动户的确定(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一)存单、普通定、活期储蓄存款1.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2年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

2.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电脑系统实行自动转存,转期两次后2年未动的;电脑系统未实行自动转存,到期后2年未动的;手工操作未约定自定转存的存款到期后2年未动的。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要,规范外币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均可开立外币活期存款帐户。

(二)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外币单位活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将外币存款存入银行,事先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存取,商业银行按中国银行同业公会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

(二)外币单位活期存款开办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欧元,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

如因特殊需要,经总行同意可开立其它货币帐户。

(三)与300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大额外币存款金额为200万英镑、340万欧元、30000万日元、2300万港币、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40万澳大利亚元。

(四)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帐制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务核对管理办法》,实行上门对账人员与经办帐务核算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凡上门与大额存款的重点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银行还须登记留底备查。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要求,按月提供单位客户单笔、单户超过五十万美元金额的外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明细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

三、帐户管理(一)外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二)申请开立外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时,客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单位公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批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文件,并预留印鉴。

中国银行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动户的管理,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节约银行管理成本、防范内部风险、加强账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长期不动户清理、管理、转出和销户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长期不动户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长期不动户指超过规定年限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4 职责与权限4.1 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长期不动户转入营业外收入后资金的管理监督。

4.2 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长期不动户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4.3 各分行、支行(营业部)负责本分行、支行(营业部)长期不动户的管理和具体操作。

5 政策节约银行成本,加强账户管理。

6流程图7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流程描述8.1 转不动户8.1.1 不动户界定8.1.1.1 单位结算账户:对于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8.1.1.2 个人结算账户及储蓄账户暂不作为清理不动户的范畴。

8.1.2 对符合不动户条件的账户进行清理,并通知客户,根据客户的反馈情况做销户处理或转不动户。

8.1.3 转不动户的核算规定8.1.3.1 各分行、支行(营业部)每季度末月的21日通过核心系统将正常户转入不动户中。

8.1.3.2 各分行、支行(营业部)将单位不动户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作久悬账户标志。

8.1.3.3 不动户转入成功后该活期账户账号不变,不纳入到单独的久悬账户里核算,只是账户性质标记为“不动户”,不对原账户进行结息及销户。

,此交易无会计分录。

8.1.3.4 各支行(部)应将单位不动户账户资料单独保管。

8.2 一年内久悬户销户8.2.1 客户申请办理销户时只能到其开户行办理,并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8.2.2 柜员接到客户销户申请时,柜员要查询账户的性质,确认是不动户后,系统内做不动户转正常户处理,销户手续审核无误后,核对印鉴,在核心系统内做如下处理:1、活期销户结息(121004);2、活期支取(121003);3、客户凭证注销(332004);4、活期存款销户(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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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
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90号2002年8月27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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