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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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制度

制度名称: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制度制度编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署 (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 (8)

第五章档案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1)

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署

第三条权限

(一)执行董事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二级单位行政正职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和归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印刷,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六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执行董事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执行董事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执行。(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关键岗位员工应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公司依法制定的奖惩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制度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因单位原因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九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一)、(二)、(三)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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