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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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穆磊刘霞关键词:商业银行保证担保防范措施担保措施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

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推动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证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一、商业银行保證担保贷款的风险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保证担保主体不具备代偿能力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盈利能力等影响其代为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导致准入的担保主体无担保能力,削弱了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

保证主体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是决定贷款风险高低的重要因素,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未对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导致无实际经营、资不抵债、盈利能力较差的保证人被违规准入。

(二)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圈为了防止信用风险,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往往倾向于追求多家企业担保、联保,希望通过“连坐”手段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担保圈企业业务大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往往呈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点,同时如果再疏于对担保圈内相关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导致保证人的风险未能得到充分揭示,给信贷资金埋下了安全隐患。

从单一客户贷款看,担保圈的存在似乎可以通过互担方式分散信贷风险,但就整个担保圈贷款而言,更多的则是虚化了担保,并提供了风险传染的介质和链条,使得信贷风险更容易传递到整个担保圈。

尤其在经济下行期,原本不相关的企业因为担保圈而变得紧密相连,风险极易沿着担保链条传染、扩散,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单个风险扩散成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

(三)小微企业主贷款未追加经营企业担保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小微企业主贷款时,未按规定追加借款人经营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

贷款业务不仅可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

然而,随着经济风险的增加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其中,担保圈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风险管控和审计策略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担保圈贷款风险的产生原因担保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同时在担保中列出了多个关联企业。

这种贷款的风险在于,如果一个企业出现逾期或者违约,整个担保圈内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

担保圈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 企业集团内部风险传染一般来说,担保圈贷款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的多个企业共同担保而成。

如果其中一个企业出现逾期或者违约,其它企业也可能因为财务状况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时还款。

而且,由于担保关系的复杂性,银行需要对多个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

2. 企业关联关系复杂担保圈贷款要求借款企业在担保中列出多个关联企业。

这些关联企业可能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些企业可能并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但是因为其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仍然被列为借款企业的担保方。

这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地控制担保圈贷款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资产和利益?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贷前审查商业银行在发放担保圈贷款之前,应该对涉及到的关联企业进行细致的财务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于不符合贷款要求的企业,应该有所限制或者拒绝其加入到担保圈中。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风险传染的可能性。

2. 加强贷后监管商业银行在发放担保圈贷款之后,应该对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现金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借款企业出现了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商业银行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从而减少风险的扩大化。

3. 建立风险溢出机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一个担保圈风险管理机制,即为担保圈内的企业设置相应的风险溢出机制,这样可以避免担保圈内的企业因为某个企业的问题而影响到整个担保圈的风险,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利益安全。

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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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柯芳/重庆市审计局交通审计处内容摘要:由于国内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欠佳,银行信用贷款大量减少,担保贷款发展较快,虽然担保贷款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和损失。

本文旨在根据金融审计的实践,对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浅析,对其审计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银行担保贷款问题审计方法银行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

担保贷款依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目前各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特别是自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以实行担保为原则以来,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迅速提高,某些基层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高达100%。

虽然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担保贷款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由于我国担保体系的滞后、银行担保贷款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抵质押物价值衰减等原因,使得担保贷款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风险,也对担保贷款的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担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一)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然而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贷款,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学校等建设项目贷款,保证人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教委等国家机关,由于他们不具备担保资格,当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银行将丧失对担保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探析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该种融资方式下,商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特定的担保品,并要求一定数量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一同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物或保证人,以便商业银行在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实物或保证人进行偿还。

浅议商业银行担保圈贷款风险管控与审计策略,是指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担保圈贷款的风险进行管控,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本文将从风险管控和审计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担保圈贷款的风险管控1. 增加抵押品或保证金的要求对于担保圈贷款的风险管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对抵押品或保证金的要求来降低风险。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贷款金额的大小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需要提供的抵押品或保证金的数量。

通过此种方式,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借款人或保证人出现违约的风险。

2. 严格审核担保人资质在担保圈贷款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商业银行需要了解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以保证其能够在必要时履行担保责任。

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都将增加担保圈贷款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3. 定期跟踪和监控在担保圈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还应当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进行定期的跟踪和监控。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定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和资产情况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

二、担保圈贷款审计策略探析1. 独立审计在进行担保圈贷款审计时,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质和担保物进行审计。

独立审计可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从而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控和风险预警。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在新时期环境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贷款平安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作为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担保贷款业务在开展过程中由于不同因素导致其出现不标准和操作误区,致使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对此要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决。

〔一〕资难抵债法律问题分析担保贷款是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或质押时,由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分为是法人和自然人,作为担保方的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作为担保方的自然人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额归还贷款的能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商业银行在开展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问题,其中涉及借款人资产难以抵消债务的问题,在实施担保贷款过程中,如出现需要以第三人担保物进行抵押,而抵押的资产由于不同因素出现贬值等情况,资产价值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导致银行在实施贷款时难以利用资产回收来对贷款进行有效充抵。

尽管实施动态化监管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问题以及市场风险问题,资难抵债法律问题依旧存在。

〔二〕不动产抵押变现法律问题分析商业银行开展的担保贷款中不动产抵押物是主要的抵押物之一,尽管该类资产相对来说平安性比较高,但是存在变现难等情况,首先,因为市场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导致不动产抵押物在实施变现过程中容易出现价格波动情况,导致处置过程遇到困难,导致不动产抵押价值与前期的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抵押物在处置过程中所表达的价格往往难以对涉及的债务进行全面覆盖,甚至会出现权利顺序在后债权人的抗辩情况,比方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认为低价处置抵押资产属于侵害其利益的行为,而权属的争议往往表达在不动产产权的别离以及法律归属等情况,如果实施抵押的不动产出现交叉别离等情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会存在抵押物处置问题。

关于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不仅关系到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贷款管理,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和整体经济运行。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列举:1. 信贷风险管理不够到位。

目前,许多银行在信贷审批过程中,过于依赖担保物或者第三方担保,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信贷风险集中在担保物上,一旦担保物出现问题,银行的损失将会非常严重。

2. 担保方式单一。

大多数银行在信贷担保中,仍然采取传统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缺乏多元化的担保方式选择。

这种做法导致借款人在获得信贷支持时不够灵活,也限制了银行信贷政策的创新。

3. 信贷担保信息不对称。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担保物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也无法全面获取,这导致了银行信贷担保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信贷风险的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当前银行信贷担保管理进行改革和提升。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1. 加强信用评估。

银行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在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的前提下,才能够减少信贷风险,提高贷款成功率。

2. 多元化担保方式。

银行应当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可以考虑引入保证保险、信用保证等新型的担保方式,提供更多选择给借款人,也有利于降低贷款利率,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3. 完善担保信息披露。

银行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担保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披露和核实,避免信息不对称,降低信贷风险。

4. 加强风险管理与预警机制。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管理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做好风险预警和控制,降低信贷损失。

5. 提高担保制度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担保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建立健全的担保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加强对担保合同的规范管理,为银行信贷担保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担保额度与实际需求不匹配: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可能无法准
确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导致担保额度过高或过低。

2. 风险评估不充分:担保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增加了担保风险。

3. 法律合规性问题:部分担保公司可能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担保操作,增加了法律风险。

4. 担保费用高昂:一些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借款人
的融资成本,影响了担保贷款的普及和可持续性。

5. 担保责任界定不明确:在担保合同中,担保责任的界定可能不够明确,导致在出现违约时,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

6. 担保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担保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
应对可能的代偿需求,但资金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7. 反担保措施不足:在提供担保时,担保公司可能未能要求借款人提
供足够的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

8. 信息披露不透明: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未能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导致市场参与者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缺乏了解。

9. 监管不足:担保行业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导致一些不规范的担保
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增加了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10. 市场竞争无序:担保市场可能存在过度竞争,导致一些担保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降低服务质量,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批流程繁琐:银行贷款业务审批程序复杂,需要提供大量文件和资料,审批时间长。

这导致一些有急需资金的客户无法及时获得贷款。

2. 利率不透明:一些银行在贷款时对利率标准不透明,导致客户无法真实了解贷款成本,容易陷入高利息贷款。

3. 抵押要求过高:银行对贷款的抵押物要求过高,这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无法满足贷款需求。

4. 违约责任不明确:贷款合同对违约责任、逾期利率等事项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简化审批流程:银行应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文件和资料的提交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2. 提高利率透明度:银行应公开利率标准,明确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并及时告知客户贷款利率变动情况,提供真实、透明的贷款信息。

3. 多样化抵押要求: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灵活制定抵押要求,可以考虑其他担保方式,如保
证人担保、信用保险等,增加贷款获得的灵活性。

4. 明确违约责任:贷款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逾期利率,并对违约后的处置事项进行规定,使银行和借款人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自的权责,减少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通过以上解决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贷款业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客户的贷款风险,促进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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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柯芳/重庆市审计局交通审计处内容摘要:由于国内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欠佳,银行信用贷款大量减少,担保贷款发展较快,虽然担保贷款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和损失。

本文旨在根据金融审计的实践,对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浅析,对其审计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银行担保贷款问题审计方法银行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借款人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

担保贷款依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目前各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普遍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特别是自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以实行担保为原则以来,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迅速提高,某些基层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高达100%。

虽然从风险补偿方式来看担保贷款似乎要比信用贷款风险小,但由于我国担保体系的滞后、银行担保贷款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抵质押物价值衰减等原因,使得担保贷款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风险,也对担保贷款的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担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一)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然而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贷款,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学校等建设项目贷款,保证人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教委等国家机关,由于他们不具备担保资格,当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银行将丧失对担保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

另外部分关联方担保资格也存在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方担保审批程序、担保对象等有明确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旧《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除《公司法》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有国家监管机构其他的严格限制,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但在贷款担保中,银行未注意担保双方的关联关系,未审核公司担保审批文件,未分析关联方对外担保数额,从而使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关联方进行担保,结果导致担保无效。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

银行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该能力是贷款安全的关键。

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进行担保。

例如:保证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而超出自身保证能力;担保企业经营恶化,丧失保证能力;担保企业通过改制、注销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银行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由于其保证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将导致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形成信贷风险。

(三)担保法律时效丧失。

《担保法》解释中规定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对债权人向保证人和抵(质)押人行使追偿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时间则会丧失贷款追偿的法律效力。

审计中发现银行部分贷款就是由于自身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信贷人员疏忽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在有效的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进行催收,行使或保全权利,致使担保人责任免除,债权无法实现,形成不良贷款。

(四)无效的抵押或质押。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抵(质)押物不合规导致担保无效。

如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抵押人未经共有财产的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擅自将财产抵押;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将其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抵押。

二是抵(质)押手续不完善导致抵(质)押无效,主要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用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进行抵押,用公路收费权、股票进行质押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是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另外银行接受存单、票据质押时,为防范风险应办理止付冻结或停止使用手续。

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对办理程序掌握程度差异、政府建设项目贷款中政府的干预、企业为了节约融资成本等等多种原因,出现只签订抵(质)押合同而未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或者银行再扣留抵(质)押物的产权证书、或者再办理抵(质)押合同公证等情况。

以上几种形式虽然担保合同已签订,但由于未按规定办理有效的担保登记,该合同实际并未生效,对抵(质)押人没有约束力,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无法主张抵(质)押权。

三是借新还旧或转贷时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变为信用贷款。

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在办理借新还旧时认为旧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对新贷款仍然有效,因而在发放新贷款时,未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无效,转贷后的新贷则变为信用贷款。

(五)抵(质)押物不足值。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银行办理该类贷款时会设定一定的抵押比率,以保障贷款的安全。

在实践中抵(质)押财产却可能因为多种原因产生不足值的问题,比较集中表现在:1.抵(质)押物的价值随市场行情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汽车、机器等动产抵押就可能因其自然磨损或技术更新而贬值较大,甚至报废;2.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业务竞争造成高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已成为该类贷款的重要风险点,一旦银行处置该类高估的抵(质)押物就会面临“处置即损失”问题;3.在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忽视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如果抵押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的,由于未交纳土地出让金,银行在贷款到期需要将抵押物变现时,必须先补交一定的出让金,结果造成处置抵押物后实际得到的价款很少,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二、担保贷款业务的审计方法(一)审查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审计中,首先查阅银行制定和执行的有关制度,熟悉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规定,审查其是否存在违背银行监管部门、上级行等相关规定的情况;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了解信贷人员贷款发放操作程序、贷款管理、贷款控制等情况。

然后抽查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贷款业务,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并结合测试结果分析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控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并达到预期目的。

最后根据以上对内控制度的测试、分析情况确定抽查重点,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应重点抽查。

(二)审查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核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保证资格,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按照其章程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批同意。

通过到工商、税务等部门走访、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等,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誉程度以及对外担保情况,掌握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的现象。

(三)审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

一是审查抵(质)押物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范围抵押。

通过查阅贷款档案、抵(质)押物登记台帐等资料,审核抵(质)押物是否经规定的部门或人员书面同意抵押,有无不能抵押的财产用于抵押等问题。

二是审核抵(质)押物的登记、权属情况。

一般抵(质)押权证由贷款行保管,审计人员应盘点其原件审核是否真实有效,抵(质)押财产是否属于该抵(质)押人所有,如抵押物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全属人名称是否与抵押人名称相一致。

当遇到不清楚或疑问则需要进行延伸审计,如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抵押房产情况,查询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属有无争议。

三是审查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比较准确,有无评估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高。

这项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可以采用分析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方法、走访了解同类或类似财产的市场价、咨询专业人士等多种方法结合进行调查和分析。

另外还应审核抵押物法定应缴纳的税费手续是否完备、抵押率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潜在的抵押不足值问题。

四是审查抵(质)押物的存续和保值情况。

一方面要审查抵(质)押物的存续状态,特别是价值大、变动大的抵押物,是否有损毁、转让、贬值现象。

如对于房产、土地、机器抵押的,要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存单或票据质押的,要进行核单。

另一方面更要审查银行对抵押物在发生毁损、转移、灭失等情况下,是否行使了监督权力。

如果银行已知抵押物处于损失状态,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审查银行担保权利的有效行使。

当借款方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不能偿还债务时,银行及时、正确行使担保权利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

所以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关注银行在贷款借新还旧、展期、重组等特殊情况下是否继续办理和完善了担保合同、担保手续,避免无效担保的风险。

审查贷款逾期后银行是否及时追偿,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保全或行使权利,有无存在因追索不力,把一些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的欠款变成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问题。

审核银行对收回的抵债资产管理、处置情况,是否已取得抵债资产的产权,产权有无瑕疵,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方法处置抵债资产,有无任意处置、低价出售、违规自用等问题。

参考文献:[1]黄松有.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日期:2006-3[2]魏岩.银行业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审计》2007年第8期[3]殷孟波贺向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偏好行为与信贷交易成本.《财经科学》2007年第12期[4]董忠.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的潜在风险.《审计与理财》2006年第4期[5]张文涛.防范商业银行借新还旧贷款风险的思考.《济南金融》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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