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关系协调案例及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及评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案例:贺某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久,贺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一个月后,电机厂通知贺某解除劳动合同。
贺某不同意,认为他签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而且自己虽被判刑,但是缓期执行,仍可以在厂内上班。
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厂方坚持解除劳动合同。
贺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经仲裁,电机厂与贺某的劳动合同解除。
评析:这个案子涉及了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为了维护法的严肃性,在第25、26、31、32条款中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规定。
第2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自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
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可以解除。
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因此,贺某虽是缓期执行,但他仍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范畴内,因此,电机厂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随意“跳槽”应赔偿企业损失案例:李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企业出资送其参加汽车培训,又送其到日本培训三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李某在研修后二年内不能辞职。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6大经典案例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已经有三年半的时间。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颁布到实施三年多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都是各方争议、关注的焦点。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案例1计算“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扣除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案例2因法定事项顺延导致劳动合同超过十年,是否续签?黄女士于2000年2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2月2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此后,双方逐年续签,合同起始期限均为每年的1月1日。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因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典型案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典型案例本案的上诉人李某,于2007年6月18日与中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派遣至劳氏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验船师,合同到期后续订期限至2010年6月17日。
2009年2月5日劳氏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公司,2009年5月8日,劳氏公司向李某出具工龄连续认定承诺书,载明:“您于2007年6月18日进入劳氏上海代表处,由于劳氏上海代表处工作已被2009年2月5日注册成立的劳氏公司所替代,您将于2009年7月1日转入该公司名下工作,您在劳氏上海代表处期间的工龄以及2008年1月1日后与人事服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次数将由劳氏公司继承并连续计算”。
同年5月20日,李某、劳氏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0年5月14日,劳氏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签。
劳氏公司安排李某自5月17日开始休假至合同到期日,共计24天,其中包括11.5天未休年假。
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后于5月27日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一、李某要求在不低于同岗同酬的前提下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误工损失由劳氏公司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承担。
劳氏公司于6月3日回函拒绝了李某的的要求。
6月12日,李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氏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承担误工损失。
仲裁机关作出不支持李某申述请求的裁决,李某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氏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后与李某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李某没有不可订立规定的情形,虽然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劳氏公司提出不再续约,但当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氏公司应当和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判决劳氏公司恢复和李某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氏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中智公司于207年6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10年6月17日,因劳氏公司上海代表处被注册成立的劳氏公司所代替,劳氏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转入劳氏公司工作,由劳氏公司承担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承诺李某在代表处工作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继承原李某与人事服务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李某与劳氏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和原合同一致,即劳氏公司继承了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主体名称发生变化,属于变更主体名称的行为,如果有此认定李某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二次劳动合同有失偏颇,亦不公允,劳氏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无不可,无需支付李某合同终止后的工资,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与员工签订外包合同三次,确认劳动关系的赔偿案例

公司与员工签订外包合同三次,确认劳动关系的赔偿案例王xx系某教育咨询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20年5月6日,王xx向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5月30日,公司微信通知王小石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31日终止。
王xx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
离职后,王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90650元。
2020年11月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xx支付赔偿金49533.75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公司明确表示不续订不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此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
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
用人单位拒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是否为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属于例外情形,此时劳动者享有选择权,既可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的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的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它决定了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
合同期限未明确可能会导致劳动纠纷的产生,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这种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张某在公司工作的具体职位和工作内容,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的期限。
在张某工作了两年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与他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认为自己应该享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权益,拒绝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纠纷分析: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的纠纷是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本案中,公司认为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张某认为由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期限,合同应当被视为长期有效。
解决方法:1. 解释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未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只要劳动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或不续签合同。
同时,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 协商解决纠纷: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就合同期限进行再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或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益。
3. 寻求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判定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并给出具体的判决结果。
建议和对策:1. 强化合同规范性:为避免劳动合同期限未明确产生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如果合同期限是固定的,应明确写明具体的起始和结束日期;如果合同期限未明确,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期限,并书面记录。
案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港湾整理)

6月24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要认为这一义务是法律强加于自已身上的额外的责任,是“铁饭碗”制度的重演,而应该多想想,对一个在自己单位工作了近十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是不是更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而不能只是因为害怕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责任,而想方设法将他们推之门外。
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案情】
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年6月17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0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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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篇一: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XX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XX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XX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XX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XX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XX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XX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XX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XX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
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
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
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XX年5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工资。
20XX年6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
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
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
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
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期问题: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XX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
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
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
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
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
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
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
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3—借调员工后的烦恼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
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
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
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
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
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
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
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
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专家点评: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
(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4—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夏先生20XX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
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
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