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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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
(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在安装和使用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检测标准进行检验。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
1.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1)安全性能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关键,应检测设备在不同情况下的承受能力,如防爆、抗震、抗风等。

(2)强度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各种受力构件应经过严格的强度测试,以确保设备能够承受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3)稳定性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该具有稳定性,可以承受针对设备的各种风险和威胁。

检测应包括设备的抗倾斜能力、地基基础完整性等。

2. 安装质量检测标准
(1)基础工程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基础工程应具有完整性、稳定性和耐用性。

应检测地基的稳定性,地基的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2)产品固定检测:检测设备是否固定牢固,各种连接管道应连接正确、牢固,固定底座应符合要求,设备应具备一定的抗风性能。

(3)应急预案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缺陷及应急预案计划应评估,以保障在风险发生时的迅速处理。

3. 安全使用检测标准
(1) 系统运行启动检测:设备的系统应该稳定运行,能够正常启动和关闭,并能够在不同的灾害情况下发挥其应有的防护功能。

(2)安全使用环境检测:设备的使用环境应安全、卫生、整洁,检测应包括清洁检测、密封检测、通风检测等。

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和稳定性能满足安装和使用的要求,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地下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

上海市地下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民防工程建设单位:X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12月25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您所管理的民防工程,掌握民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要求,妥善维护本民防工程的设备设施,确保民防工程整体防护密闭性能的完好,保证本民防工程战时效能的有效发挥。

请您逐章仔细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使用。

对于民防工程平时功能以及日常使用,如:消防、安保、车管和非民防设备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请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要求执行。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1)1.1 工程基本信息...................................... .. (1)1.2 防护单元明细表....................................... (2)1.3 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信息表........................... . (3)第二章平时维护管理要求 (5)2.1 基本要求.................................................... .. (5)2.2 土建结构........................................................ . (5)2.3 通风与空调.......................................... .. .. (6)2.4 给排水........................................................... .. .. (7)2.5 供电及照明............................................. .. (8)2.6 重点要求.................................................. . (8)第三章战时使用管理要求.................................... . (10)3.1 预先警报阶段.................................................. .. (10)3.2 空袭警报阶段...................................................... .. (10)3.3 解除警报阶段................................................. .. . (12)附录...................................................................... . (13)1 已安装的防护设备设施明细表...................... .. .. (14)2 设备用房明细表................................................... . (22)3 本手册附图....................................................... ... . (23)3.1 民防工程总平面图........................................ ... ... .. (24)3.2 地下1-2 层人防区域示意图............... ... ... .. (25)3.3 人员隐蔽防护单元综合平面图......................... .. (27)4 战时通风系统原理图 (29)5 防护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目录................... . (30)第一章工程概况1.1 工程基本信息工程名称:XXXXXXXX工程地址:XXX所在区(县):浦东新区所在乡镇、街道:/建设单位:XXXXX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X建设单位地址:XXXXXXXXXXXX设计单位:上海XXXX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施工单位:XXX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XXX监理单位:上海XX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XXX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平时用途:汽车库战时用途:6个二等人员掩蔽部、1个移动电站民防建筑面积:11057平米民防使用面积:10148 平米民防掩蔽面积:7895 平米防护等级:核6常6级防化等级:丙级地下层数:共一层民防工程位于地下1 层所属民防管理部门:浦东新区民防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网址:1.2防护单元明细表战时使用功能简述应根据不同的战时用途对该单元的战时使用功能进行简述。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一种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需要使用到各种防护设备,如防爆门、防火门、防毒门等,这些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施工验收非常重要。

一、产品质量检验1.检验前准备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之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确定检验的内容和标准。

其次,需要准备好检验工具和设备,如卡尺、量具、电子秤等。

最后,需要确保检验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2.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产品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

在外观检验中,需要检查产品的表面是否平整、无裂纹、无毛刺、无气泡等缺陷。

同时,还需要检查产品的颜色、光泽度等。

3.尺寸检验尺寸检验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关键环节。

在尺寸检验中,需要使用卡尺、量具等工具,对产品的尺寸进行测量。

检查产品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偏差。

4.性能检验性能检验是产品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

在性能检验中,需要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进行测试。

如对防爆门进行爆炸试验,对防火门进行耐火试验,对防毒门进行气密性试验等。

5.质量评定在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后,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待定等。

评定结果将作为后续施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施工验收1.验收前准备在进行施工验收之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确定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其次,需要准备好验收工具和设备,如卡尺、量具、电子秤等。

最后,需要确保验收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是施工验收的重要环节。

在现场验收中,需要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是否固定牢固、是否与建筑物结构相符等。

同时,还需要对防护设备的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和测量。

3.性能验收性能验收是施工验收的关键环节。

在性能验收中,需要对防护设备的防护性能进行测试。

如对防爆门进行爆炸试验,对防火门进行耐火试验,对防毒门进行气密性试验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1-12-26 15:58《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2023)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规范巡查工作行为,提升巡查工作能效,促进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同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8日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3)7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2023】2号)等法律、法规。

二、职能分工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负责本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巡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受市国动办委托,负责实施具体巡查工作。

三、巡查对象具有人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或档案管理职能的各级人防管理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级人防管理部门)。

四、巡查内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落实人防建设工程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职能的情况。

安全质量监督巡查内容:(一)监督程序是否合规;(二)监督资料是否齐全;(三)监督结论是否准确。

档案巡查内容:(一)人防工程档案保存、数字化信息建设、档案查询利用的程序是否合规;(二)人防工程档案实物或电子档案是否齐全;(三)公用人防工程加固改造档案归集是否完成。

五、巡查方式(一)日常巡查监管中心每月对各级人防管理部门的巡查应不少于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上一年报监项目的10%。

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台账不齐全、监管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有集中投诉情况或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的问题,监管中心可增加巡查频次。

(二)专项巡查结合近期突出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针对人防建设工程在全市或部分地区开展的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专项巡查范围的20%。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民防工程是指建筑物、场所或者设施中专供人员疏散、避难和急救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市民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其安全可靠、有效可行。

第四条市民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统筹布局、合理配置,确保人员疏散、避难和急救的需要。

第五条市民防工程的设计应采用防火、抗震、抗风等技术措施,确保其在灾害中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有完整的施工、监督、验收等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使用第七条市民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条市民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监管第十一条市民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市民防工程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技术指导,提供相关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未经建设审批就投入使用市民防工程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损毁市民防工程的,相关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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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

国家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前应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第十一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是指防护设备产品在安装前进行的质量检测,包括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检测、出厂前的产品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按批次对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

抽样检测出现不合格项的,该批次原材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检测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进行自检,实行全数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完整。

检测合格,填写产品合格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防护设备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

每批次进场防护设备抽样应涵盖所有种类及类别。

第十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项目按附录一实施。

第三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第十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质量检测,包括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自检及建设单位在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委托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十六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在完成防护设备安装后应全数自检,自检报告应纳入防护设备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对安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少于,抽样应涵盖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战时通风设备及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等主要设备。

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加倍抽样检测,加倍抽样检测部分有不合格项的,应全数检测。

不合格项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依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项目按附录二实施。

第四章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第二十一条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包括工程气密性检测、通风系统检测及工程主体结构性能检测等。

工程气密性是指工程主体气密性及工程局部(工程口部、密闭通道)气密性。

第二十二条工程主体气密性检测可根据需要实施。

工程局部气密性检测实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少于,抽样应每个防护单元至少处。

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加倍抽样检测,仍有不合格项的,应全数检测。

不合格项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通风系统检测实行全数检测。

第二十四条工程主体结构性能检测实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少于,抽样应覆盖所有工程构件。

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加倍抽样检测,仍有不合格项的,应全数构件检测。

第二十五条防护性能检测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检,直至满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气密性能、通风系统检测项目按附录三实施。

工程主体结构性能检测项目根据需要按(国人防〔〕号)附件二之目录二(、)有关项目执行。

第五章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第二十八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防护设备检测,应先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并公告社会后方可进行。

检测机构备案时应提供法人信息、资质认定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设施设备信息、诚信记录信息、机构制度建设等。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其检测范围和项目、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人力资源信息、设施设备信息应符合国家人防办及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关于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应及时报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等。

第三十三外省市检测机构在沪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首先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号)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然后按前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要求备案后开展业务。

第六章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第三十四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加强自身生产及安装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设立专门质量检测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测人员,完善质量检测制度。

第三十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自检人员、设备配置应与国家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相关规定相一致。

第七章检测要求第三十六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及国家防办颁发的新技术应用和新材料设备检测标准规定的检测方式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承接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应当每季度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专用章及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及委托方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资料保存不低于年。

对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产品档案资料按上述要求保存。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形或检测发现不合格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当向检测机构真实提供检测所必需的资料、物品,并为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依法申请仲裁。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及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年检制、抽样检测制,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对在建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查按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质量管控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产品质量管控制度;(二)自检记录是否齐全、清晰;(三)专职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检测专用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五)关键原材料的可追溯性;(六)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七)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第四十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及备案信息;(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四)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进行检测;(五)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是否持续保有;(六)对已检测工程进行抽样检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包括生产车间、施工现场、检测现场)进行检查;(二)向生产和安装企业及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检测活动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对有证据表明检测行为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者有其他质量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九章处罚第四十八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限制其生产经营行为直至整改合格:(一)关键原材料、产品及安装检测制度不落实的;(二)批次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项超出两项的;(三)安装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项超出两项的;(四)缺乏质量检测能力的;第四十九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报国家人防办撤销其定点生产安装资格:(一)不服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监督管理的;(二)关键原材料、产品及安装检测弄虚作假,造成不合格产品应用于工程中的;(三)连续两次(间隔不超过一年)产品质量批次抽样检测及单项工程安装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率大于的;(四)连续两次(间隔不超过一年)检测出产品及安装质量存在较大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有四十八条规定各类情形,年内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其失信记录。

有下列情形三种以上时,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可责令其停业整改并记入其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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