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方案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城市棚户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些区域往往居住条件恶劣,安全隐患严重。
为了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棚户区改造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二、改造目标1.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通过改造,使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
2.优化城市布局: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功能。
3.促进经济发展:改造后的棚户区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周边区域发展。
三、改造原则1.人本原则:以居民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改造过程中居民权益得到保障。
2.可持续原则:改造后的区域要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城市长远规划。
3.创新原则:在改造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改造效果。
四、改造步骤1.调查评估:对棚户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居民需求,评估改造项目可行性。
2.规划设计: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包括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
3.征求意见:在改造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居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实施改造:按照改造方案,有序推进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5.督导检查: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6.竣工验收:改造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效果。
五、改造措施1.政策扶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支持改造项目。
2.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同时通过政府债券、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资金。
3.技术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改造效果。
4.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5.安置补偿: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确保居民权益得到保障。
六、改造效果1.居住环境改善:改造后的棚户区将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
2.城市形象提升:改造后的区域将成为城市的新亮点,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经济发展带动:改造后的区域将吸引更多投资,促进周边区域经济发展。
房山棚户区改造的方案

房山棚户区改造的方案一、背景介绍房山区位于北京市的南部,是北京市面积最大的一个区,也是北京市的主要农业区。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问题也日益突出。
目前,房山区还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区域存在着住房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
为改善房山区的棚户区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山棚户区改造的方案,力求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全面的思路和措施。
二、方案的目标1. 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优化房山区的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3.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基本服务。
4. 推动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
三、方案的内容1. 改善住房条件首先,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是改造的重点。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修缮老旧房屋,加固房屋结构,提高抗震能力。
- 建设新的安居房,提供更加宽敞舒适的住房。
- 促使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推动住房产权和使用权的合法化。
-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供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2. 完善基础设施为了提升棚户区的基础设施水平,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造:- 改善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
- 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优化交通流动,缓解交通拥堵。
- 建设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提供更多休闲娱乐场所。
-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率。
3. 提供公共服务设施针对棚户区居民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需求,需要完善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更多学校和幼儿园,提高学生入学率和教育质量。
- 建设社区医疗中心和卫生站,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 建设养老院和社区活动中心,提供老年人的养老和娱乐服务。
- 提供更多的社会公益岗位,为有就业需求的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四、方案的实施1.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松原城中村的发展与规划

松原城中村的发展与规划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2019年,我市棚户区改造涉及8个区块,计划完成8018套改造任务,占地面积约213万平方米,改造面积约64.14万平方米。
据了解,市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要求,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回应群众期盼、做实民生实事为目标,坚持依法征收,确保安置,和谐稳定,优质发展的基本思路,紧紧抓住当前的政策机遇,采取适合松原市情的棚改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目标任务,完善配套制度,全力推动我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从速从优,顺利完成。
第一轮棚改工作全面开始推进我市民生福祉工作开展据了解,松原市中心城区共有107个棚户区改造地块,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松原市第一轮棚户区改造从2006年开始启动实施,到2012年结束。
第二轮棚户区改造从2013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结束。
总计完成68个区块,改造面积357万平方米,共涉及拆迁户数1.5万户,回迁户数1.3万户,安置回迁楼总套数达1.7万套。
最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从2018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将改造剩余的39个棚户区区块,涉及拆迁户数为1.17万户,总占地面积约812.13万平方米,征收总建筑面积约为119.43万平方米。
在上一轮的棚改五年计划中,松原市基本完成了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现在80%的任务是城市扩容建成区、规划区扩大纳入的“城中村”。
今年改造棚户区8个区块,改善市民居住环境,采访中了解到,2019年初,根据省住建厅下达的任务计划,今年市本级总体改造棚户区8个区块、6112套,改造面积约48.89万平方米。
3月末,为解决2016—2017年棚改工作中遗留的回迁安置问题,经协调省厅同意,又追加棚改任务1906套。
目前,今年,市本级总体改造棚户区8个区块,8018套,占地面积约213万平方米,改造面积约64.14万平方米。
具体情况为:1、铁西区块,计划800套,占地6.4万平方米;2、二桥东区块,计划2362套,18.89万平方米;3、五中北区块,计划1016套,8.128万平方米;4、二桥西(含蛋禽、党校)区块,计划900套,7.2万平方米;5、五洋北区块,计划1340套,10.72万平方米;6、天河金都区块,计划300套,2.4万平方米;7、油田矿区及地震危房区块,计划500套,4万平方米;8、卡伦村区块,计划800套,6.4万平方米。
2019年第一批河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2
144,052.77
104,553.73
79,553.73
25,000.00
3
160,342.54
65,000.00
0.00
65,000.00
4
48,700.00 466,873.12
10,000.00 269,758.32
0.00 114,758.32
5,000.00 120,000.00
二、项目介绍 (一)河东区富民路汪庄子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介绍 河东区富民路汪庄子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 “汪庄子项目”) 位于河东区富民路地区, 大部分为平房和低矮楼房。 目前项目范围内已拆除房屋与保留房屋混杂, 生活配套条件较为简陋, 居住与治安环境较差。同时,由于房屋建筑年代较为久远,已出现不 同程度的损坏,无集中供热、燃气等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区 域总体形象破败,与周边建设发展现状存在较大差距,与河东区规划 定位和建设目标不符,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意愿十分强烈。按照中央 棚改工作要求和目标、天津市棚改工作方案要求,河东区拟实施富民 路汪庄子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汪庄子项目已经有关部门 批复同意,批复情况如下:
1
天津市河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
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河东区合兴里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 区改建)项目建设。同时,上述募投项目已纳入天津市棚户区改造计 划。募集资金拟使用规模情况如下:
序 号 1 项目名称 河东区富民路汪庄 子棚户区改造(旧 城区改建)项目 河东区富民路郑庄 子棚户区改造(旧 城区改建)项目 河东区振中路片区 棚户区改造(旧城 区改建)项目 河东区合兴里片区 棚户区改造(旧城 区改建)项目 合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113,777.81 计划使用专项 债券规模 (万元) 90,204.59 已使用专项 债券规模 (万 元) 65,204.59 拟使用本期专项 债券规模 (万元) 25,000.00
2018-2019年度招远市棚户区改造总体计划-十大改造区片划分

十大改造区片划分(一)中心城区区片。
涉及改造5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102栋。
其中:南关东村178栋、南关西村263栋、丁家庄子村258栋、东关村176栋、北关东村227栋。
(二)横掌苑社区区片。
涉及改造6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250栋。
其中:前郝家村99栋、后郝家村241栋、横掌徐家村97栋、横掌刘家村196栋、横掌秦家村420栋、汤东沟197栋。
(三)周家社区区片。
涉及改造4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197栋。
其中:横掌周家村227栋、横掌史家村432栋、横掌吕家村130栋、横掌曹家村408栋。
(四)水口社区区片。
涉及改造3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075栋。
其中:庞家村398栋、沙埠村215栋、朱范村462栋。
(五)大秦家社区区片。
涉及改造2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057栋。
大秦家村810栋、苏格庄村247栋。
(六)后柳行社区区片。
涉及改造3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377栋。
其中:薛家村405栋、后柳行村163栋、芮里村809栋。
(七)文三线区片。
涉及改造4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207栋。
其中:大曹家村383栋、赵家庵村340栋、北关西村407栋、城里村77栋。
(八)滕家区片。
涉及改造4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472栋。
其中:滕家村847栋、前柳行村329栋、冷家庄子村195栋、朱家咀村101栋。
(九)埠后区片。
涉及改造5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253栋。
其中:西岔河村293栋、杨家大沟村74栋、埠后村710栋、锁厂家属楼34号楼48户、横掌崔家村128栋。
(十)西外环区片。
涉及改造4个村庄,共需拆迁房屋1512栋。
其中:城西路家村252栋、城西史家村232栋、梦芝村278栋、十里铺村750栋。
南充市嘉陵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

南充市嘉陵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2018年-2020年)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不断加大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嘉陵城市建设实现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嘉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二)以人为本,依法推进。
棚户区改造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在得到95%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配套、自求平衡”的模式,积极争取政策融资,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统筹兼顾,同步配套。
坚持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实施,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2019年渝水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组
机械工业小区
城北办事处
32
5000
组长:刘颖峰副组长:胡刚
成员:刘冬梅、彭建林、简绍平、邓让华、胡云华、黄保根
13
姚家花园
姚圩镇
110
6680
组长:黄小辉副组长:邓琛、曹淑梅、傅骏
成员:欧阳禄、简志兵、艾明亮、艾林玲、周相根
7
804台棚改项目(松山小学)
城北办桥背管理处
67
7500
组长:刘鹄常务副组长:李绍平副组长:何勇
成员:廖武新、王文斌、胡儿军、胡建忠、刘卫兵、邹思勇、付小强、邹丽珍、胡振明、林小冬、林阿芳、周润平、蒋丽敏
8
燕子山棚改项目
老屋场管理处
134
29860
组长:谭尚新常务副组长:李绍平副组长:袁小庆、丁永忠
2
堆上二、三、四组和茶山上屋村
城北办堆上管理处
450
30596
按照《中共渝水区委办公室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北街道办堆上管理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的通知》(渝党办字[2018]57号)执行
3
反山片区
城北办富塘管理处
240
63400
组长:欧阳小青常务副组长:李绍平副组长:桂林敏、杨小明
成员:邬志勇、刘海华、欧阳思、何艳辉、严俊华、廖中华、张智敏、廖理明、宋玲、艾延(管理处干部:钟志军、章全德、章英楠、黄小球、林国庆、章俊)
10
夏家、严家、184000
组长:喻永斌副组长:周海勇、杜建平
成员:黄斌华、宋清、胡晶平、杨纯清、邹春平、陈志斌、廖慧敏、刘小武、何艳辉、胡杏根、欧阳思、严俊华
11
老屋场村小组
袁河办王坑管理处
107
19980
组长:喻永斌副组长:周海勇、杜建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5•【字号】吕政办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5日吕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了顺应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的重大战略机遇,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着力塑造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位,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区市民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结合全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将吕梁市区和县(市)城区打造成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的高品质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优化改造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依法依规用好债券资金、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实施区域改造。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项目,采取成方连片区域式改造,打造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社区。
(三)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办事。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市、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市县(市、区)联动,统筹发展,环保优先、民生优先,滚动实施、压茬推进,坚持做到“三个一批”,即完善提升一批、启动开工一批、论证储备一批,确保城市建设力度不减、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19棚户区改造政策
[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19棚户区改造政策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抢抓机遇,我县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现将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我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住房2599套,为了确保棚户区住房改造任务完成,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指挥部,制定了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任务共372套(其中国家任务72套,自治区新增任务300套)。
改造范围为城南片区(含县委大院、城厢粮所、马摊桥头-宝塔公园片区)和县印刷厂,其中县印刷厂棚户区住房改造44套,城南片区棚户区住房改造一期328套。
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地拆旧建新,建设业主是xx县印刷厂,目前项目已完成初设、可研、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现在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预计5月底可进行图审和财评,7月份可进行施工招标,8月底开工。
城南片区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业主是xx县城投公司,目前已完成项目选址与控规、立项批复,正在做可研。
项目入户调查和统计、档案的整理有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各项工作正在全力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进展缓慢。
目前,自治区新增任务xx套改造任务,改造范围的城南片区,项目正在进行入户宣传政策、调查登记工作,尚未进行签订安置协议,征拆工作还没正式启动,建设用地预审、报批工作还没有完成。
2.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到位。
2018-2020年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为xx套,除xx套单位自拆自建、资金自筹解决外,其余xx套按每套概算xx万元(含征拆补偿、主体工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前期报建等费用)计算,共需资金约xx亿元,目前除中央补助的xx万元到位,其余资金尚未落实,资金缺口巨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7日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主城区尚未征收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面临的瓶颈问题,适应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加快棚户区征收改造进度,规范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城市棚户区项目,重点是指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石政规〔2018〕8号文件成片改造条件,按照国家征收条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的旧城区改建项目。
规范棚户区项目征收改造,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辖区政府主导实施、市级政策支持、最大让利于区原则;二是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确实难以平衡的全市平衡原则;三是鼓励就近异地安置,疏解主城区人口原则;四是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确保安置房位置、设计、质量、配套、环境“五个最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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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荆房征委〔20**〕1号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行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20**年10月**日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规范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
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政府统购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统购普通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
(三)政府搭桥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商品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开发企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征收补偿程序。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应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政府统购房源和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应采取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房型、面积、价格、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满足被征收人多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政府统购房源和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144㎡范围内;
(二)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
(三)报建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四)已经竣工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
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第九条安置房的统购价格和团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
第十条货币化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章运作程序第十一条被征收人自主安置的货币化补偿严格执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普通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下采购程序。
(一)拟定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安置房统购专班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核;
(二)开展采购。
安置房采购方案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房屋征收等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明确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户型面积、采购价格等,并按照程序报市(区)政府确定。
(三)锁定房源。
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
政部门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预订合同,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所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套数与面积、拟购价格、安置房建设标准、房款支付时间、安置房质量要求、交付使用时间等。
合同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开发企业持预订合同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安置房备案手续,锁定房源。
锁定房源的控管期限一般与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一致。
(四)选房安置。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方法从锁定的房源选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五)付款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置房预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政府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区(管委会)确定的实施主体调查摸底,充分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包括安置房源的区位、房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拟定团购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主体根据团购方案,发布团购安置房公告,
接受开发企业申请,并对开发企业和安置房源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照上述条件确定房源和相应的开发企业后,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价、议价等方式,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
(四)实施主体通过开发企业现场巡展、举办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与具备合适房源的开发企业进行对接,提供合适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签订购房合同。
(五)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的差额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
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办理契税免征手续时,需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十七条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第五章部门责任第十九条各区政府(管委会)
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拟定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房管部门应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0月**日印发。